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奇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學德
被 告 呂學全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學全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2
4 號),因被告業經本院
諭知無罪或
免訴判決,
揆諸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