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奇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德 被   告 呂學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學全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2 4 號),因被告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或免訴判決,揆諸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