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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泉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被   告 林月廷 選任辯護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22763 號、104 年度偵字第10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金泉、林月廷均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吳金泉係股票上市公司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 泰公司)、昇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鋒公司)及安鼎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鼎公司)之董事長,綜理該等公 司決策事務。被告林月廷係被告吳金泉之配偶,擔任昇鋒公 司之董事,協助被告吳金泉處理股票買賣交割款資金調度事 宜。 ㈡被告吳金泉為興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於民國96年6 月28 日利用股票上市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油脂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號,股票代號1225)改選董監事之機會,透過其掌控之 興泰公司持有福懋油脂公司14,423千股股權(占董監事持股 比例達44.12%)進而取得福懋油脂公司法人董事,被告吳金 泉見福懋油脂公司股價自其入主後持續於每股新臺幣(下同 )7 元至12元區間盤整,並自96年9 月起有下跌之趨勢,且 成交量萎縮,明知買賣有價證券時,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 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意圖造成集 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行為,竟與被告 林月廷共同基於操縱福懋油脂公司股價牟取交易價差利益之 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林萬能、葉文籐及陳連運(林萬能、 葉文籐及陳連運所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均業經不起訴 處分)提供帳戶,再由被告林月廷負責調度資金,填寫存、 匯款單並用印後,旋即交由不知情之方玉德(所涉違反證券 交易法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至銀行辦理,以附表一所示 之帳戶買賣福懋油脂公司股票的股款交割。被告吳金泉、林 月廷自96年11月1 日起撥打電話向址設桃園市之各個證券商 中不知情之渣打商銀鄭仁珠、第一金證券徐美津、永豐金證 券彭郁鈞及群益證券王明雪等營業員下單大量買賣福懋油脂 公司股票,並於96年12月1 日至97年1 月31日期間(下稱分 析期間),以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製造交易活 絡表象等方式操縱福懋油脂公司股價,被告吳金泉、林月廷 操縱股價詳情如下: ⑴大量買賣: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交 易帳戶,於96年12月1 日至97年1 月31日計43個營業日,有 40個營業日有交易福懋油脂公司股票,計買進福懋油脂公司 股票7,612 千股,賣出5,402 千股,各占分析期間該檔股票 市場總成交量27,076千股之28.11%及19.95%,其中96年12月 3 日、6 日、7 日、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8日 、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26日、27日及97年1 月 2 日、8 日、9 日、14日、16日、18日、28日、29日、30日 及31日等26個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總 成交量20%以上。(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表示,此部 分為背景事實敘述) ⑵相對成交(集團成員於相近時間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致 彼此相對成交):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使用前開證券交易帳 戶,於分析期間計有96年12月3 日、4 日、6 日、7 日、10 日、11日、12日、13日、14日、18日、19日、20日、21日、 24日、25日、26日、27日;97年1 月2 日、3 日、4 日、7 日、8 日、9 日、14日、16日及29日等26個營業日發生相對 成交,相對成交計4,896 千股,占該檔股票市場總成交量27 ,076千股之18.08 % ,占被告吳金泉等人買進總成交量7,61 2 千股、賣出總成交量5,402 千股之64.31%及90.63%。(各 日相對成交之股數如附表二) ⑶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使用前開證 券交易帳戶交易福懋油脂公司股票,於分析期間計有11日影 響股價,其中於96年12月14日、20日、25日、97年1 月3 日 、9 日等5 個營業日有連續以跌停價賣出,影響開盤價下跌 1 天(97年1 月9 日)、影響收盤價下跌4 天(96年12月14 日、20日、25日、97年1 月3 日),致使成交價下跌0.08元 至0.2 元;另於96年12月18日、19日、26日、97年1 月28日 、29日(起訴書誤載為21日,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31日 等6 個營業日有連續以高價買進,影響收盤價上漲4 天(96 年12月18日、97年1 月28日、29日、31日)、盤中成交價上 漲2 天(96年12月19日、26日),致使成交價上漲0.06元至 0.41元之情形。(各日成交價明細如附表二) ⑷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以上述方式於分析期間不斷製造福懋油 脂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及拉抬股價,吸引不知情之投資人 進場追價買進福懋油脂公司股票,結束後,被告吳金泉、林 月廷見拉抬價量目的已達,雖不再以連續高價買進方式拉抬 股價,但仍持續大量相對成交,於97年2 月有3 天,3 月有 18天,4 月有5 天,5 月有6 天,且相對成交數量占其當月 買進或賣出數量之49% 至92% 不等,持續維持該股交易活絡 之表象,致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交易日均量由96年11月之629 千股、96年12月之628 千股、97年1 月之630 千股,增至97 年2 月之1,348 千股、97年3 月之2,647 千股、97年4 月之 2,987 千股,97年5 月更攀至高峰6,820 千股,97年6 月仍 高達4,990 千股,97年7 月為4,319 千股,而福懋油脂公司 股票收盤價由96年11月1 日之每股10.25 元拉抬至97年7 月 30日之每股15.60 元,期間最高價格為97年5 月21日之每股 22.10 元,漲幅達52.19%,與同期間同類(食品工業)指數 跌幅8.02% 、加權股價指數跌幅26.33%走勢明顯悖離。(各 日相對成交之股數如附表三) ㈢俟97年6 月12日、16日、27日、30日聯合晚報、工商時報密 集報導福懋油脂公司利多消息,被告吳金泉、林月廷遂趁機 於97年6 月26日起,開始大量出脫持股1,270 千股,由原買 超福懋油脂公司股票3,391 千股(96年11月1 日至97年6 月 25日間),持續賣出至97年7 月30日僅存買超445 千股。經 統計96年11月1 日至97年7 月30日間,被告吳金泉、林月廷 利用如附表所示帳戶共買進福懋油脂公司股票1 萬7,459 千 股(總買進金額為1 億9,429 萬3,910 元、平均每股買進價 格為11.12 元)、共賣出1 萬7,014 千股(總賣出金額為2 億1,800 萬3,650 元、平均每股賣出價格為12.81 元),已 實現獲利金額為2,875 萬3,660 元,擬制性獲利金額為75萬 2,050 元{(12.81-11.12 )×44萬5,000=75萬2,050 }, 合計獲利金額為2,950 萬5,710 元。因認被告吳金泉、林月 廷所為,就事實一、㈡⑶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就事實一、㈡⑵⑷所為,均係違反 同法同條項第5 款之規定,而均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 1 款罪嫌論處。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項、第30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 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供參照。再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 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 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 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 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 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有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檢察官雖 主張被告吳金泉於106 年11月3 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於10 6 年12月8 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其附件、於106 年12月22 日提出之刑事補呈證據狀暨其附件及被告林月廷於106 年12 月15日提出之刑事答辯㈣狀均無證據能力,然依上開判決意 旨所示,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不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合 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 人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方玉德、徐美津、鄭仁珠、彭 郁鈞、王明雪分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臺灣證券交易 所製作之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交易意見分析書(下稱意見分析 書,分析時間分別為96年11月1 日起至97年7 月30日止及96 年12月1 日起至97年1 月31日止)2 份、被告吳金泉等人相 對交易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一覽表1 份、被告吳金泉、林月 廷、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及安鼎 公司交割帳戶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表及傳票各1 份、被告吳 金泉等人購買福懋油脂公司股票證券交易行情資料明細表、 福懋油股票、食品類股暨加權股價指數三合一走勢圖、福懋 油股價量走勢圖各1 份及被告吳金泉等人證券開戶歸戶資料 1 份,為其依據。 五、訊據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固均坦認被告吳金泉係興泰公司、 昇鋒公司及安鼎公司之董事長,綜理該等公司決策事務。被 告林月廷係被告吳金泉之配偶,擔任昇鋒公司之董事,協助 被告吳金泉處理股票買賣交割款資金調度事宜。被告吳金泉 為興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於96年6 月28日利用福懋油脂 公司改選董監事之機會,透過其掌控之興泰公司持有福懋油 脂公司14,423千股股權(占董監事持股比例達44.12%)進而 取得福懋油脂公司法人董事,且於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各日 有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等客觀事實等情,惟 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吳金泉辯稱:「我都是委託 我弟弟吳昇鋒去處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5 、6 、8 帳戶 買賣福懋油脂公司股票的事。那是吳昇鋒做的,與我無關。 」等語,被告林月廷則以:「我只有使用附表一編號7 我自 己的帳戶買賣福懋油脂公司股票。我也有幫林萬能、葉文籐 、陳連運、昇鋒公司、安鼎公司去銀行做股款交割,就是去 銀行幫忙匯這些人或公司的交割股款。本案股票交易是吳昇 鋒做的,與我無關。」等語置辯,而辯護人何啟熏律師則為 被告吳金泉辯護稱:「被告吳金泉並沒有利用林萬能、葉文 籐、陳連運的帳戶,另外被告林月廷的財務與被告吳金泉各 自獨立,所以本件股票之買賣均與被告吳金泉無關。另外被 告吳金泉是在本件發生後才知道當初因為融資到期或即將到 期,才有買賣股票的行為,所以被告吳金泉並沒有證券交易 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行為存在。」等語,辯護人翁志 明律師則為被告林月廷辯護稱:「被告林月廷與被告吳金泉 間財務各自獨立,被告林月廷投資福懋油脂公司是長期投資 ,股票當時是用融資買賣,是因為融資到期才進行買賣。」 等語。經查: ㈠被告吳金泉係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及安鼎公司之董事長,綜 理該等公司決策事務。被告林月廷係被告吳金泉之配偶,擔 任昇鋒公司之董事,協助被告吳金泉處理股票買賣交割款資 金調度事宜。被告吳金泉為興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於96 年6 月28日利用福懋油脂公司改選董監事之機會,透過其掌 控之興泰公司持有福懋油脂公司14,423千股股權(占董監事 持股比例達44.12%)進而取得福懋油脂公司法人董事,且於 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各日有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 成交等客觀事實,業據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供承不諱,核與 證人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方玉德、徐美津、鄭仁珠、 彭郁鈞、王明雪分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意見分析書2 份、被告吳金泉等人相對交易證券帳戶及交 割帳戶一覽表1 份、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林萬能、葉文籐 、陳連運、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及安鼎公司交割帳戶資金往 來、交易明細表及傳票各1 份、被告吳金泉等人購買福懋油 脂公司股票證券交易行情資料明細表、福懋油股票、食品類 股暨加權股價指數三合一走勢圖、福懋油股價量走勢圖各1 份及被告吳金泉等人證券開戶歸戶資料1 份在卷可稽,是此 部分客觀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雖均否認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各日有連 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股票買賣為其等所為, 且均辯稱係吳昇鋒所為。然證人王明雪即群益金鼎證券三民 分公司之證券營業員於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96年、 97年也是擔任金鼎證券三民分行的證券營業員?)是。(檢 察官問:營業員的工作內容為何?)主要的業務是客戶委託 下單。(檢察官問:是否認識被告吳金泉?)開戶認識。( 檢察官問:興泰公司開戶之後有股票交易是由妳幫忙下單? )是。(檢察官問:請大概描述下單情形?)都電話委託下 單。(檢察官問:是指被告吳金泉電話委託下單,然後由妳 來下單嗎?)我接受電話委託下單。(檢察官問:是接受何 人電話委託下單?)我聽聲音很像吳先生。(檢察官問:妳 是相信對方是吳金泉才會幫忙下單?)是。(檢察官問:是 否認識被告林月廷?)不認識。(檢察官問:是否認識吳昇 鋒?)不認識。(檢察官問:是否認識林萬能?)不認識。 (檢察官問:是否認識陳連運?)不認識。(檢察官問:是 否認識葉文籐?)不記得了。(檢察官問:妳所說的不記得 是印象中沒有這個人?)不記得。(審判長問:妳在處理興 泰公司的下單事務時,有與吳昇鋒之人接觸過嗎?)沒有印 象。」等語。又證人鄭仁珠即渣打商業銀行證券部證券營業 員於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96年、97年間擔任營業員 已經多久了?)我好像85年開始當營業員。(檢察官問:96 、7 年間妳的工作內容為何?)接單,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 賣,只有接單,沒有下單。(檢察官問:是否認識被告吳金 泉?)認識。(檢察官問:何時認識?)開戶的時候,他是 我的客戶。(檢察官問:認識被告林月廷?)認識。(檢察 官問:如何認識?)開戶的時候,也是我的客戶。(檢察官 問:是否認識林萬能?)開戶認識的。(檢察官問:96年6 月到97年12月間,林月廷、林萬能、安鼎公司、昇鋒公司買 賣股票,是否委託妳下單?)可能,他後面有一段時間沒有 跟我下單,跟另外兩位同事下單,我忘了。我們有3 個營業 員,我是最前面的。(檢察官問:為何會有3 個營業員,是 什麼樣的情形?)客人想跟誰下都可以。(檢察官問:妳剛 剛所說林月廷等人是妳的客戶,客戶下單會有所謂的佣金, 為何別的營業員也會參與下單的工作?)我想因為那個時候 我們被渣打買去,渣打的授信條件很嚴格,記得好像是信用 部的續約,減金額還是不能續約我忘了,吳先生以為是我不 行,其實是公司不行,所以後來他就找我同事下單。(檢察 官問:林月廷、林萬能、安鼎公司、昇鋒公司若有委託妳下 單的時候,妳是接受誰的指示下單?)吳金泉。(檢察官問 :妳說吳金泉比較多,其他的時間是由誰負責跟妳溝通?) 吳太太。(檢察官問:吳太太是指林月廷嗎?)對。(檢察 官問:妳剛剛說有幫他們2 位開戶,開立的帳戶是由何人保 管?)大部分應該都是吳太太即林月廷。(檢察官問:妳剛 表示說最主要是吳金泉跟妳溝通聯絡要下單,其他少部分是 林月廷連繫妳下單,當時聯繫下單方式為何?)電話。(檢 察官問:打哪支電話?)是我的專線,我有4 支專線,號碼 是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後面2 支比 較少人用。(檢察官問:妳接受委託下單的訊息後,妳會做 何處理?)我就把他說的內容寫在特定的傳票上,拿給後面 小姐鍵入電腦。(檢察官問:那是否成交之類的妳會回報給 吳金泉或林月廷的這樣子的一個方式?)會。(檢察官問: 都是當天收盤之後嗎?)我記得都用傳真的方式,當場會回 報,結完之後用傳真的方式。(檢察官問:傳真是傳到哪裡 ?)林月廷那裡,桃園住處。(檢察官問:是否認識吳昇鋒 ?)不認識。」等語。再證人方玉德於調查局中陳稱:「( 問:你是否認識吳金泉、林月廷、葉文籐、林萬能、陳連運 ?交往關係?渠等職業?有無金錢借貸或業務往來?)我認 識吳金泉,他是我在普利公司的同事,據他向我表示,他離 職後曾到某證券公司,然公司名稱不清楚,擔任營業員,之 後因股市市場不好,他離職自行設立同安公司並擔任老闆, 約85年間我才受僱於吳金泉擔任該公司的送貨司機,目前他 是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我與吳金泉的金錢往來 ,在同安公司期間除了薪資之外,因吳金泉當時還有在自行 投資股票買賣,有時需要資金時會向我借貸,每次金額約在 50萬元以下,約94年間他去興泰公司擔任董事長後,因為吳 金泉人都在高雄,如果有資金需求,有時候是他本人或他太 太林月廷打電話向我借錢,借貸金額也都是在50萬元以內。 我認識林月廷,他是吳金泉的太太,葉文籐係吳金泉之妹妹 吳美紅的丈夫,林萬能是林月廷的弟弟,也是吳金泉之妻舅 ,陳連運是吳金泉去興泰公司擔任董事長後,將同安公司變 更登記負責人為陳連運,但他只是掛名,並沒有實際到公司 上班,當時同安公司實際上的業務都是林月廷在處理。(問 :你是否認識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昇鋒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安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安化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相關人員?該等公司實際負責人?你與前述興泰公司、昇鋒 公司、安鼎公司、同安公司或人員有無金錢或業務往來?) 前述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安鼎公司及同安公司的實際負責 人都是吳金泉,吳金泉曾以昇鋒公司、安鼎公司、同安公司 及他本人、林月廷、葉文籐、林萬能、陳連運、吳小圓即吳 金泉女兒、吳星澄即吳金泉兒子等名義買賣股票後,託我處 理股票交割及匯款事宜,帳戶存摺及印章都是由林月廷保管 ,由林月廷先算好交割款並製作好存匯款單及蓋好印章後, 再交由我幫忙到銀行辦理存匯款。(問:你是否認識吳昇鋒 ?交往關係?金錢借貸或業務往來?吳昇鋒任職單位?負責 業務?實際住所?)吳昇鋒是吳金泉的弟弟,在我去同安公 司之前,吳昇峰是在同安公司擔任送貨司機,後來吳昇鋒與 吳金泉好像不合,所以吳昇鋒就離職,85年間才由我擔任同 安公司的送貨司機,我跟吳昇鋒沒有業務及金錢借貸關係或 往來,我有聽說他後來從同安公司離職後曾在嘉義台化工作 過,吳金泉入主興泰公司後,曾找吳昇鋒擔任興泰公司的廠 長,後來也有派他到緬甸工廠擔任督導,不過據我所知,吳 昇鋒約於一、兩年前因疾病過世。」等語,另於偵查中證稱 :「(問:何人指示你從安鼎公司第一銀行帳戶提領380030 元後匯入昇鋒公司中國信託高雄分行帳戶?)是林月廷指示 我這樣做,因為每天安鼎跟昇鋒都有互相買賣股票,10點前 要交割,所以林月廷就會指示我前去銀行提款及匯款。(問 :安鼎及昇鋒公司當時是互相買賣何股票?)我不清楚。有 時是安鼎賣,有時是昇鋒賣。我每天就從賣股票的公司帳戶 提錢存到買股票的公司帳戶。我所經手過的帳戶有安鼎公司 的一銀桃園分行及渣打永安帳戶、昇鋒公司的一銀桃園分行 及渣打永安分行帳戶、林月廷渣打銀行桃園分行、永安分行 、一銀桃園分行、林萬能渣打永安分行、葉文籐一銀桃園分 行、陳連運的國泰世華桃園分行個人帳戶。我從這些帳戶領 錢出來匯到這些帳戶內,原因都是因為有買賣股票。(問: 是何人買賣這些股票?)吳金泉或他老婆林月廷。除此之外 ,絕對不會有其他人使用興泰公司的國泰世華帳戶、安鼎公 司的一銀及渣打帳戶、昇鋒公司的一銀及渣打帳戶、林月廷 、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的個人帳戶購買股票。」等語。 綜上,據證人王明雪、鄭仁珠、方玉德所證,可知公訴意旨 所指之上開各日有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股 票買賣確係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所為,尚無任何證據顯示與 吳昇鋒有關,是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此部分所辯,顯與事實 不符,實無足採信。 ㈢投資人以融資方式購買股票,融資到期時(通常為半年或1 年),證券商即會要求結算,強制投資人將股票賣出以收回 本金與利息;投資人如欲繼續持有原來之股票,則須重新辦 理融資,再以此融資額度買進。又證券商給予投資人之融資 利率及自備款成數各有不同,投資人以融資利率或自備款成 數較高之證券帳戶買進股票後,為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 擔,會將股票賣出,以融資利率或自備款成數較低之證券帳 戶復行買進;同樣的,投資人融資買進股票後,若以較低利 率及保證金向私人取得借款,亦會將融資購買之股票賣出, 再以向私人借得之證券帳戶復行買進,以節省利息或減輕自 備款負擔;又投資人以現金買進股票後,如想增加持股數量 ,也會將現股賣出,再以融資方式復行買進。證券交易實務 上,投資人如欲繼續持有同一股票,卻又有上開資金運用之 考量,即會出現在同一天對同一股票為一買一賣之情形,因 行為人本意在於繼續持有股票、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 ,尚不得據此認定投資人有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引誘他人買 賣及不法利得之意圖,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所禁止之「 相對成交」行為(即修法刪除前之「沖洗買賣」),係指行 為人自行或以他人名義,於相近時間內以相當價格為相反方 向之買賣而相對成交,其外觀上雖有成交行為,但實質上, 並未造成有價證券所有權之實質移轉,而使得其他投資人誤 信某種有價證券有交易活絡之外觀,而進場從事交易。相對 成交行為之可責性在於意圖造成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行為 人主觀上須有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以達拉抬特定股票 價格之意圖;客觀上應在密接時間內,為大量之高價委託買 進及低價委託賣出,且次數連續緊接頻繁,始有誘使不知情 之投資人跟進以抬高股價之可能,方能達成同一人鎖定買進 賣出之沖洗買賣。倘行為人係因有合理投資或其他正當性之 目的,即不該當其不法構成要件,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 字第34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㈣告訴意旨固認事實一㈡⑵⑷所指之各日有相對成交之客觀事 實,因而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然由附表四(除附表四 編號17、36、45、52外,詳後述)可知各證券帳戶均係因融 資即將到期而委託賣出,且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均係融資委 託買進,此有客戶信用交易存券異動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 卷四第3 頁反面、第13頁正反面、第21頁正反面、第41頁反 面、第43頁正面、第45頁正反面、第49頁反面、第55頁反面 、第56頁正面、第60頁正面、第64頁正反面、第69頁正面、 第72頁正面、第74頁反面、第75頁正面)。復證人王明雪於 審理中證稱:「(審判長問:妳是否會建議客戶如因融資快 到期,會建議客戶趕快以一買一賣的方式來處理?)於融資 快到期時,一定會事前通知。(審判長問:在妳經手的一般 客戶中,如果因為融資到期必須將手上的股份賣出,但卻又 想保有股份,這個客戶會如何處理?)看客戶如何處理。一 個是賣掉,一個是現金償還。(審判長問:賣掉不就不能保 有股份,若還想要保有股份要怎麼做?)就再買回來。」等 語,另證人鄭仁珠於審理中證稱:「(審判長問:妳於調查 局時說吳金泉有部分股票融資到期的問題需要轉換,請妳幫 忙聲請延期半年,是否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印象中有。( 審判長問:如果融資聲請延長半年沒有核准,客戶應該如何 處理?)就把當時融資的錢依到期日連利息償還。(審判長 問:是否會因此發生一買一賣的情形?)到期之日前把它賣 掉也可以。(審判長問賣了又買的情形會發生嗎?)也有可 能,有客戶這樣做。(審判長問:是否知道客戶為何要做這 樣一買一賣的事情?)或許他看好這個股票,所以用融資買 ,到期了他還是要用融資。」等語。又附表四編號36、45部 分雖乏交割憑單可供佐證是否係因融資到期而為賣出,附表 四編號52部分則非因融資到期而賣出,然上開部分成交日期 分別為97年3 月12日、97年3 月27日及97年4 月28日,是成 交日期分散且不頻繁,而成交股數僅100,000 股、200,000 股(50,000+150,000)及130,000 股亦非大量,實難造成集 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亦非屬連續委託買賣之情 形。再附表四編號17成交日期為96年12月27日,然原融資起 息日分別為95年12月29日、96年1 月19日、96年1 月22日及 96年2 月5 日,此次交易與附表四其他交易多為原融資起息 日與成交日期僅相差1 日之情形迥異,惟承上所述,僅有96 年12月27日該日之交易,顯非屬連續委託買賣之情形,實難 造成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綜上,被告吳金泉 、林月廷均辯稱係因融資到期,始造成相對成交之客觀事實 ,而其等主觀上並無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以抬高股價之 犯意,核與事實相符,尚非杜撰。 ㈤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之構成要件雖法條 文中僅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 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 或以低價賣出者」,然鑑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 2 項關於對上市有價證券禁止行為之規定,其目的在使上市 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 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藉此維護證券市 場之交易秩序及健全發展,並保障投資大眾之利益。因之, 是否成立本罪,除應考量上開法條文所定構成要件外,對於 行為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特定有價證券行為,「客 觀上是否有致使該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供 需競價下產生之情形」,亦應一併考量,始符合本罪之規範 目的。亦即本罪之成立,固不以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是否產 生急遽變化之結果,或實質上是否達到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 為必要。但仍須考量其行為客觀上是否有致該特定有價證券 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因供需競價而產生之情形存在,始 符合本罪之規範目的,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334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公訴意旨 引用意見分析書,指稱有事實一、㈡⑶所指之情事,然上開 分析意見書亦認為:於96年12月18日、19日、26日、97年1 月28日、29日、31日等6 個營業日有連續以高價(多為漲停 價,另有部分委買價格介於委託當時市場揭示之委賣最佳5 檔價格區間,惟該價格高於當時市場揭示成交價)買進,於 96年12月14、20、25日、97年1 月3 、9 日等5 個營業日有 連續低價(均為跌停價)賣出等情,有該意見分析書在卷足 參。而按現行法令就投資人委託之價格並無限制,只要在當 日漲跌幅之價格內即可,投資人雖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格 委託買進,但買進價格仍可能在5 檔揭示價格內,如投資人 以漲停價委託買進,成交價格不一定即為漲停價;足認投資 人依上開揭露之資訊,以前一盤之上下5 檔內任1 檔,或超 過所揭示之5 檔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皆屬投資人之自由決 定範疇,要難謂有何違法可言。是投資人委託價格在最佳5 檔範圍內,均屬合理,除非有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行為人確有 操縱股價之意圖或行為,尚不得認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 第1 項第4 款所稱之「高價」或「低價」。而本案被告吳金 泉、林月廷係因融資到期始為上揭賣出、買進股票之行為, 業如上所述,而投資人意在繼續持有股票時,則多於融資到 期後產生一買一賣之情形,且係以跌停價委託賣出再以漲停 價委託買進,而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買入、賣出之價格,依 意見分析書所示係落在最佳5 檔範圍內,是屬被告吳金泉及 林月廷投資自由決定之範疇,難認有何客觀上有致使福懋油 脂公司股票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供需競價下產生之情形 。從而,依上開說明,仍須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吳金泉、林 月廷上開買賣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之行為,係基於主觀上故意 炒作股票價格,誘使他人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價差謀取不 法利益之意圖,始得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 4 款規定之情形,尚不得僅以被告吳金泉、林月廷因融資到 期而為賣出、買入之交易因而影響福懋油脂公司股票成交價 ,遽爾推論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有操縱福懋油脂公司股價之 不法意圖。 ㈥至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周秀莉、何敏鳳部分,因證人周秀莉 、何敏鳳均回覆本院無法依據昇鋒公司買進、賣出福懋油脂 公司股票之年度交易紀錄(本院卷一第109 頁);陳連運、 林月廷及吳金泉買進、賣出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之客戶買賣對 帳單(本院卷一第143 頁至第151 頁)判斷上開昇鋒公司等 人所使用之帳戶是否因為融資到期而為股票交易,有本院辦 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足考(本院卷三第88頁、第 92頁),而昇鋒公司等人就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各日有連續 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股票買賣客觀情形是否係 因融資到期所為,已有如附表四所列之交割憑單在卷足稽, 是待證事實已臻明瞭,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 3 款之規定,即無再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 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吳金泉、 林月廷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 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為被告吳金泉、林月廷無罪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一 ┌──┬────┬────────┬───────┐ │編號│戶名 │證券商 │帳號 │ ├──┼────┼────────┼───────┤ │ 1 │林萬能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 ├──┼────┼────────┼───────┤ │ 2 │葉文籐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3 │陳連運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現已併入│ │ │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4 │興泰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00000000000號 │ │ │ │公司(已改為群益│ │ │ │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5 │昇鋒公司│第一金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565a0000000號 │ │ │ │公司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 ├──┼────┼────────┼───────┤ │ 6 │安鼎公司│第一金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 ├──┼────┼────────┼───────┤ │ 7 │林月廷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 │ │ ├────────┼───────┤ │ │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0000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 │ │ ├──┼────┼────────┼───────┤ │ 8 │吳金泉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00000000000號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0000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 │ │ └──┴────┴────────┴───────┘ 附表四 ┌──┬────┬────┬────┬───┬────┬────┬────┐ │編號│成交日期│原融資起│委託賣出│委託賣│證商名稱│投資人 │證據出處│ │ │ │息日 │股數 │出編號│ │ │(均為本│ │ │ │ │ │ │ │ │院卷) │ ├──┼────┼────┼────┼───┼────┼────┼────┤ │1 │96/12/03│95/12/04│133,000 │30240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1 │ ├──┼────┼────┼────┼───┼────┼────┼────┤ │2 │96/12/04│95/12/08│ 60,000 │30300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38│ ├──┼────┼────┼────┼───┼────┼────┼────┤ │3 │96/12/06│95/12/07│167,000 │1024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39│ ├──┼────┼────┼────┼───┼────┼────┼────┤ │4 │96/12/07│95/12/08│ 56,000 │30275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40│ ├──┼────┼────┼────┼───┼────┼────┼────┤ │5 │96/12/10│95/12/11│ 50,000 │30144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41│ │ │ ├────┼────┼───┼────┼────┤至142 │ │ │ │95/12/11│ 50,000 │30156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 │ │ │ ├────┼────┼───┼────┼────┤ │ │ │ │95/12/11│ 70,000 │30184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 │ │ │ ├────┼────┼───┼────┼────┤ │ │ │ │95/12/11│104,000 │10167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6 │96/12/11│95/12/12│ 50,000 │10150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43│ │ │ ├────┼────┼───┼────┼────┤至144 │ │ │ │95/12/12│ 36,000 │10151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7 │96/12/12│95/12/13│ 40,000 │1016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45│ │ │ ├────┼────┼───┼────┼────┤ │ │ │ │95/12/13│ 8,000 │30247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 │ ├──┼────┼────┼────┼───┼────┼────┼────┤ │8 │96/12/13│95/12/14│ 80,000 │1021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46│ ├──┼────┼────┼────┼───┼────┼────┼────┤ │9 │96/12/14│95/12/15│ 30,000 │30236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三P147│ │ │ ├────┼────┼───┼────┼────┤至148 │ │ │ │95/12/15│ 40,000 │10209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 ├────┼────┼───┼────┼────┤ │ │ │ │95/12/15│ 10,000 │30240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5/12/15│ 67,000 │3027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10 │96/12/18│95/12/19│ 20,000 │30280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49│ │ │ ├────┼────┼───┼────┼────┤ │ │ │ │95/12/19│ 80,000 │10352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11 │96/12/19│95/12/20│ 50,000 │30244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50│ │ │ ├────┼────┼───┼────┼────┤至151 │ │ │ │95/12/27│177,000 │10272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12 │96/12/20│95/12/21│240,000 │30196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52│ ├──┼────┼────┼────┼───┼────┼────┼────┤ │13 │96/12/21│95/12/22│ 18,000 │30187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53│ ├──┼────┼────┼────┼───┼────┼────┼────┤ │14 │96/12/24│95/12/27│ 50,000 │10194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54│ │ │ ├────┼────┼───┼────┼────┤ │ │ │ │95/12/27│ 100,000│10197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 ├────┼────┼───┼────┼────┤ │ │ │ │95/12/29│ 100,000│10208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15 │96/12/25│註一 │ 11,000│30047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卷三P155│ │ │ ├────┼────┼───┼────┼────┤至156 │ │ │ │95/12/29│ 142,000│10030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註一:其│ │ │ ├────┼────┼───┼────┼────┤中3,000 │ │ │ │95/12/29│ 20,000│10105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股起息日│ │ │ ├────┼────┼───┼────┼────┤為95/12/│ │ │ │95/12/29│ 30,000│10132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26,8,00│ │ │ ├────┼────┼───┼────┼────┤0 股為95│ │ │ │95/12/29│ 20,000│1015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12/27。│ │ │ ├────┼────┼───┼────┼────┤註二:其│ │ │ │95/12/29│ 30,000│10171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中40,000│ │ │ ├────┼────┼───┼────┼────┤股起息日│ │ │ │95/12/29│ 20,000│10191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為95/12/│ │ │ ├────┼────┼───┼────┼────┤27,4,00│ │ │ │95/12/27│ 40,000│30191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0 股為95│ │ │ ├────┼────┼───┼────┼────┤/12/28。│ │ │ │95/12/27│ 28,000│30193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 │ │ │ ├────┼────┼───┼────┼────┤ │ │ │ │註二 │ 44,000│30225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 │ ├──┼────┼────┼────┼───┼────┼────┼────┤ │16 │96/12/26│註三 │ 315,000│30056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57│ │ │ ├────┼────┼───┼────┼────┤至158 │ │ │ │95/12/29│ 5,000│30143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註三:其│ │ │ ├────┼────┼───┼────┼────┤中15,000│ │ │ │95/12/29│ 5,000│30142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股起息日│ │ │ ├────┼────┼───┼────┼────┤為95/12/│ │ │ │95/12/29│ 100,000│30149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27,300,│ │ │ ├────┼────┼───┼────┼────┤000 股為│ │ │ │95/12/29│ 100,000│30199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95/12/29│ │ │ ├────┼────┼───┼────┼────┤。 │ │ │ │95/12/29│ 10,000│30243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 │ ├──┼────┼────┼────┼───┼────┼────┼────┤ │17 │96/12/27│95/12/29│ 300,000│30046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卷三P159│ │ │ ├────┼────┼───┼────┼────┤ │ │ │ │96/01/19│ 70,000│10092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 ├────┼────┼───┼────┼────┤ │ │ │ │96/01/22│ 110,000│10126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 ├────┼────┼───┼────┼────┤ │ │ │ │96/02/05│ 50,000│10264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 ├────┼────┼───┼────┼────┤ │ │ │ │96/02/05│ 112,000│10272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18 │97/01/02│96/01/02│ 31,000│30332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13 │ │ │ ├────┼────┼───┼────┼────┤、43 │ │ │ │96/01/02│ 50,000│30335 │第一桃園│葉文籐 │註四:其│ │ │ ├────┼────┼───┼────┼────┤中10,000│ │ │ │96/01/02│ 50,000│30338 │第一桃園│葉文籐 │股起息日│ │ │ ├────┼────┼───┼────┼────┤為96/01/│ │ │ │註四 │ 40,000│30339 │第一桃園│葉文籐 │02,30,0│ │ │ ├────┼────┼───┼────┼────┤00股為96│ │ │ │96/01/09│ 36,000│30362 │第一桃園│林月廷 │/01/05。│ ├──┼────┼────┼────┼───┼────┼────┼────┤ │19 │97/01/03│96/01/04│ 30,000│30203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14 │ │ │ ├────┼────┼───┼────┼────┤至15 │ │ │ │96/01/04│ 30,000│30202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 ├────┼────┼───┼────┼────┤ │ │ │ │96/01/04│ 221,000│30317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20 │97/01/04│96/01/05│ 110,000│30323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4 │ ├──┼────┼────┼────┼───┼────┼────┼────┤ │21 │97/01/07│96/01/08│ 50,000│30186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5 │ │ │ ├────┼────┼───┼────┼────┤ │ │ │ │96/01/08│ 50,000│3019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08│ 30,000│30211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22 │97/01/08│96/01/09│ 50,000│30228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6 │ │ │ ├────┼────┼───┼────┼────┤卷三P160│ │ │ │96/01/09│ 30,000│10203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 ├────┼────┼───┼────┼────┤ │ │ │ │96/01/09│ 47,000│10207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 ├────┼────┼───┼────┼────┤ │ │ │ │96/01/09│ 55,000│30244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09│ 30,000│30258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09│ 20,000│30280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23 │97/01/09│96/01/10│ 20,000│30044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7 │ │ │ ├────┼────┼───┼────┼────┤ │ │ │ │96/01/10│ 50,000│30271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10│ 30,000│3027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10│ 32,000│3028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24 │97/01/14│96/01/15│ 200,000│30404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8 │ ├──┼────┼────┼────┼───┼────┼────┼────┤ │25 │97/01/16│96/01/17│ 20,000│30344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9 │ │ │ ├────┼────┼───┼────┼────┤ │ │ │ │96/01/17│ 30,000│3036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17│ 30,000│30370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26 │97/01/29│96/01/30│ 10,000│10048 │渣打商銀│林月廷 │卷二P34 │ │ │ ├────┼────┼───┼────┼────┤ │ │ │ │96/01/30│ 30,000│10059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1/30│ 59,000│10186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27 │97/02/01│96/02/02│ 20,000│10027 │渣打商銀│林月廷 │卷二P35 │ │ │ ├────┼────┼───┼────┼────┤ │ │ │ │96/02/02│ 20,000│10159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30,000│10164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50,000│10167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50,000│10172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50,000│10181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59,000│10188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28 │97/02/12│96/02/08│ 239,000│30065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16 │ │ │ ├────┼────┼───┼────┼────┤、36、50│ │ │ │96/02/09│ 100,000│30132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三P161│ │ │ ├────┼────┼───┼────┼────┤註五:其│ │ │ │96/02/05│ 50,000│10034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中60,000│ │ │ ├────┼────┼───┼────┼────┤股起息日│ │ │ │96/02/09│ 100,000│30158 │第一桃園│林月廷 │為96/02/│ │ │ ├────┼────┼───┼────┼────┤09,40,0│ │ │ │註五 │ 100,000│30184 │第一桃園│林月廷 │00股為96│ │ │ ├────┼────┼───┼────┼────┤/02/13。│ │ │ │註六 │ 100,000│10053 │渣打商銀│林月廷 │註六:其│ │ │ ├────┼────┼───┼────┼────┤中60,000│ │ │ │96/02/06│ 100,000│10059 │渣打商銀│林月廷 │股起息日│ │ │ ├────┼────┼───┼────┼────┤為96/02/│ │ │ │96/02/06│ 100,000│10066 │渣打商銀│林月廷 │05,40,0│ │ │ ├────┼────┼───┼────┼────┤00股為96│ │ │ │96/02/09│ 100,000│30212 │第一桃園│林月廷 │/02/06。│ │ │ ├────┼────┼───┼────┼────┤註七:其│ │ │ │96/02/06│ 100,000│10072 │渣打商銀│林月廷 │中24,000│ │ │ ├────┼────┼───┼────┼────┤股起息日│ │ │ │註七 │ 100,000│10076 │渣打商銀│林月廷 │為96/02/│ │ │ ├────┼────┼───┼────┼────┤06,76,0│ │ │ │96/02/09│ 97,000│30231 │第一桃園│林月廷 │00股為96│ │ │ ├────┼────┼───┼────┼────┤/02/07。│ │ │ │96/02/07│ 50,000│10102 │渣打商銀│林月廷 │註八:其│ │ │ ├────┼────┼───┼────┼────┤中10,000│ │ │ │96/02/07│ 30,000│10116 │渣打商銀│林月廷 │股起息日│ │ │ ├────┼────┼───┼────┼────┤為96/02/│ │ │ │註八 │ 30,000│10151 │渣打商銀│林月廷 │07,20,0│ │ │ ├────┼────┼───┼────┼────┤00股為96│ │ │ │註九 │ 64,000│10171 │渣打商銀│林月廷 │/02/08。│ │ │ │ │ │ │ │ │註九:其│ │ │ │ │ │ │ │ │中44,000│ │ │ │ │ │ │ │ │股起息日│ │ │ │ │ │ │ │ │為96/02/│ │ │ │ │ │ │ │ │12,20,0│ │ │ │ │ │ │ │ │00股為96│ │ │ │ │ │ │ │ │/02/13。│ ├──┼────┼────┼────┼───┼────┼────┼────┤ │29 │97/02/15│96/02/16│ 30,000│30274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二P37 │ │ │ ├────┼────┼───┼────┼────┤卷三P162│ │ │ │96/02/16│ 40,000│10217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30 │97/03/04│96/03/05│ 49,000│30388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63│ ├──┼────┼────┼────┼───┼────┼────┼────┤ │31 │97/03/05│96/03/06│ 18,000│10369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64│ ├──┼────┼────┼────┼───┼────┼────┼────┤ │32 │97/03/06│96/03/07│ 44,000│30419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17 │ │ │ ├────┼────┼───┼────┼────┤卷三P165│ │ │ │96/03/07│ 3,000│10333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33 │97/03/07│96/03/08│ 85,000│30370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18 │ ├──┼────┼────┼────┼───┼────┼────┼────┤ │34 │97/03/10│96/03/09│ 53,000│30316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19 │ ├──┼────┼────┼────┼───┼────┼────┼────┤ │35 │97/03/11│96/03/12│ 81,000│30293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0 │ ├──┼────┼────┼────┼───┼────┼────┼────┤ │36 │97/03/12│96/03/13│ 22,000│30370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1 │ │ │ ├────┼────┼───┼────┼────┤註A :無│ │ │ │註A │ 100,000│10275 │渣打商銀│林月廷 │資料 │ ├──┼────┼────┼────┼───┼────┼────┼────┤ │37 │97/03/13│96/03/14│ 51,000│30266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2 │ ├──┼────┼────┼────┼───┼────┼────┼────┤ │38 │97/03/14│96/03/15│ 24,000│30269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3 │ ├──┼────┼────┼────┼───┼────┼────┼────┤ │39 │97/03/17│96/03/16│ 50,000│1023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二P24 │ │ │ ├────┼────┼───┼────┼────┤卷三P166│ │ │ │96/03/16│ 43,000│30266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40 │97/03/18│96/03/19│ 27,000│30241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5 │ │ │ ├────┼────┼───┼────┼────┤卷三P167│ │ │ │96/03/19│ 28,000│10160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41 │97/03/19│96/03/20│ 27,000│10198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68│ ├──┼────┼────┼────┼───┼────┼────┼────┤ │42 │97/03/20│96/03/21│ 20,000│30333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二P26 │ │ │ ├────┼────┼───┼────┼────┤卷三P169│ │ │ │96/03/21│ 50,000│30335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 ├────┼────┼───┼────┼────┤ │ │ │ │96/03/21│ 35,000│10268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43 │97/03/25│96/03/26│ 30,000│10370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70│ ├──┼────┼────┼────┼───┼────┼────┼────┤ │44 │97/03/26│96/03/27│ 20,000│10341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71│ │ │ ├────┼────┼───┼────┼────┤ │ │ │ │96/03/28│ 40,000│10348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45 │97/03/27│註B │ 50,000│30299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27 │ │ │ ├────┼────┼───┼────┼────┤註B 、註│ │ │ │96/03/28│ 11,000│30382 │第一桃園│林月廷 │C :無資│ │ │ ├────┼────┼───┼────┼────┤料 │ │ │ │註C │ 150,000│30383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46 │97/03/28│96/03/29│ 49,000│30309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8 │ ├──┼────┼────┼────┼───┼────┼────┼────┤ │47 │97/03/31│96/03/31│ 40,000│30308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9 │ ├──┼────┼────┼────┼───┼────┼────┼────┤ │48 │97/04/01│96/04/02│ 30,000│10249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二P30 │ │ │ ├────┼────┼───┼────┼────┤卷三P172│ │ │ │96/04/02│ 20,000│30323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49 │97/04/02│96/04/03│ 30,000│30327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31 │ ├──┼────┼────┼────┼───┼────┼────┼────┤ │50 │97/04/08│96/04/09│ 8,000│30291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32 │ ├──┼────┼────┼────┼───┼────┼────┼────┤ │51 │97/04/14│96/04/13│ 104,000│10324 │渣打商銀│林月廷 │卷二P39 │ ├──┼────┼────┼────┼───┼────┼────┼────┤ │52 │97/04/28│註D │ 130,000│10255 │渣打商銀│林月廷 │卷二P40 │ │ │ │ │ │ │ │ │註D :此│ │ │ │ │ │ │ │ │筆為普賣│ ├──┼────┼────┼────┼───┼────┼────┼────┤ │53 │97/05/07│96/05/08│ 27,000│30395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33 │ │ │ ├────┼────┼───┼────┼────┤卷三P173│ │ │ │96/05/08│ 152,000│10314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54 │97/05/13│96/05/14│ 100,000│10244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卷三P174│ │ │ ├────┼────┼───┼────┼────┤ │ │ │ │96/05/14│ 289,000│1024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55 │97/05/22│96/05/23│ 67,000│10257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卷三P175│ ├──┼────┼────┼────┼───┼────┼────┼────┤ │56 │97/05/27│註十 │ 108,000│30283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三P176│ │ │ │ │ │ │ │ │註十:其│ │ │ │ │ │ │ │ │中33,000│ │ │ │ │ │ │ │ │股起息日│ │ │ │ │ │ │ │ │為96/05/│ │ │ │ │ │ │ │ │30,75,0│ │ │ │ │ │ │ │ │00股為96│ │ │ │ │ │ │ │ │/05/31。│ ├──┼────┼────┼────┼───┼────┼────┼────┤ │57 │97/05/28│註十一 │ 115,000│30286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三P177│ │ │ │ │ │ │ │ │註十一:│ │ │ │ │ │ │ │ │其中25,0│ │ │ │ │ │ │ │ │00股起息│ │ │ │ │ │ │ │ │日為96/0│ │ │ │ │ │ │ │ │6/04,90│ │ │ │ │ │ │ │ │,000股為│ │ │ │ │ │ │ │ │96/06/05│ │ │ │ │ │ │ │ │。 │ ├──┼────┼────┼────┼───┼────┼────┼────┤ │58 │97/05/29│96/06/04│ 50,000│10121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卷三P178│ │ │ ├────┼────┼───┼────┼────┤、179 │ │ │ │96/06/04│ 50,000│10127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註十二:│ │ │ ├────┼────┼───┼────┼────┤其中47,0│ │ │ │96/06/07│ 50,000│10161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00股起息│ │ │ ├────┼────┼───┼────┼────┤日為96/0│ │ │ │96/06/08│ 100,000│10168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6/06,11│ │ │ ├────┼────┼───┼────┼────┤,000股為│ │ │ │註十二 │ 138,000│30273 │第一桃園│葉文籐 │96/06/07│ │ │ │ │ │ │ │ │,80,000│ │ │ │ │ │ │ │ │股為96/0│ │ │ │ │ │ │ │ │6/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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