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鑫鑫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玲玲
被 告 王志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志仁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鑫鑫鑫股份有
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