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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6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04號 原   告 四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傑 被   告 陳源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110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1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之答辯及陳述詳如附件2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源芳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已於民國105 年2 月 4 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100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從 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 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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