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04號
原 告 四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鈺傑
被 告 陳源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110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1 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二、被告之答辯及陳述詳如附件2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源芳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已於民國105 年2 月
4 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100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從
而,
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
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