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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緝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粱琴       台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粱琴 被   告 劉榮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緝字第3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臺達管理公司) 主張:原告指派被告前往世紀風華社區擔任社區主任,被告 竟利用此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吞社區多筆款項 ,包含社區零用金新臺幣(下同)6,729 元、管理費17,900 元、19,332元、未入帳管理費108,991 元、鐵門工程款39,6 40元、施工保證金30,000元合計222,592 元,此部分款項已 由原告賠付予世紀風華社區,爰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2,5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台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保全公司)主張:被 告於民國95年8 月3 日起任職於臺達公司,復於95年10月31 日至96年1 月7 日前往世紀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擔任總幹事 ,負責收取社區住戶管理費、保管社區零用金、支付往來廠 商款項,然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業務上收取之管 理費、保管之零用金、工程款、施工保證金等合計222,592 元侵吞入己,嗣原告將上開款項賠付予世紀風華社區,爰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2,592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四、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 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 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95年8 月3 日起任職於原告 臺達管理公司,嗣於95年10月31日至96年1 月7 日派駐於世 紀風華社區,擔任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於任職期間將收取之 住戶管理費、保管之零用金、應給付廠商之工程款、施工保 證金等合計222,592 元侵吞入己,嗣原告台達保全公司將上 開款項賠償予世紀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等情,固有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緝字第1075號起訴書、慶 豐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發票人為台達保全公司之支 票3 紙等在卷可證,然因被告業務侵占犯行而受損害者為世 紀風華社區委員會,縱使原告台達保全公司因替被告賠付款 項予世紀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而受有財產損害,或臺達管理 公司得依約請求被告賠償,均無法執此認定原告台達保全公 司或臺達管理公司因被告犯罪行為受有損害,依據首揭說明 ,原告臺達管理公司、台達保全公司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賠 償,是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各自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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