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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馮志筠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王國昌       路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琛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國昌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05 年度交 簡上字第12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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