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賴莉婷
賴品全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曾月梅
被 告 治平學校財團
法人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吳慶堂
被 告 華宮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斯隆
上列被告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華宮汽車
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交簡字第7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賴莉婷、賴品全、曾月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