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劉家佑
兼
法定
代理人 陳秋華
原 告 劉明雄
劉蔡華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
被 告 恆茂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蘭英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被 告 李彥霖
上列被告李彥霖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
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