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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單聲沒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徐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734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之規定,認為以緩起訴當,於民 國102 年11月1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3224 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於102 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被告於拍賣網站販賣如附 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 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 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商標法第97條 之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物而散布罪,經聲請人認 以緩起訴為適當,以102 年度偵字第13224 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非法重製之光碟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鑑識報告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資料存卷可按,並 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復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自屬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 規定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之光碟,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非法重製光碟名稱及數量 │ 著作權人 │ ├──┼─────────────┼─────────────┤ │ 1 │TROY無双(1片)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 │ 2 │真三國無雙5Empires(1片) │同上 │ ├──┼─────────────┼─────────────┤ │ 3 │無双OROCHI 2(1片) │同上 │ ├──┼─────────────┼─────────────┤ │ 4 │北斗無双(1片)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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