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徐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734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之規定,認為以緩
起訴為
適當,於民
國102 年11月1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3224 號為
緩起訴處分
,並於102 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被告於拍賣網站販賣如附
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
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
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商標法第97條
之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物而散布罪,經聲請人認
以緩起訴為適當,以102 年度偵字第13224 號為
緩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
1 份附卷
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非法重製之光碟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扣押物品清單、鑑識報告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資料存卷
可按,並
經被告於
偵查中供承在卷,復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自屬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
規定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之光碟,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非法重製光碟名稱及數量 │ 著作權人 │
├──┼─────────────┼─────────────┤
│ 1 │TROY無双(1片)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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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三國無雙5Empires(1片) │同上 │
├──┼─────────────┼─────────────┤
│ 3 │無双OROCHI 2(1片) │同上 │
├──┼─────────────┼─────────────┤
│ 4 │北斗無双(1片)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