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佩君
被 告 林聖凱 (已歿)
被 告 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簡志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經改分案
號為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
項但書所謂「聲請」,
法無明文要式,自應本於
當事人之
訴
訟行為而解釋。
二、查本件原告陳佩君於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經改分
案號為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53 號)被告林聖凱被訴過失傷
害案件審理中,對於被告及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林聖凱雖於本院審理中死亡,
而應由本院另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陳佩君業已具狀併
為預備聲明,請求為
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移送民事庭(
起訴狀第2 頁),
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
適法。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