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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佩君 被   告 林聖凱 (已歿) 被   告 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經改分案 號為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 項但書所謂「聲請」,法無明文要式,自應本於當事人之訴 訟行為而解釋。 二、查本件原告陳佩君於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經改分 案號為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53 號)被告林聖凱被訴過失傷 害案件審理中,對於被告及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林聖凱雖於本院審理中死亡, 而應由本院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陳佩君業已具狀併 為預備聲明,請求為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移送民事庭(起訴狀第2 頁),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 適法。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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