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張家源
被 告 李明芳
大順人力派遣行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國樑
被 告 廖振廷
泳旭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明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746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家源於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746 號被告李明芳
、廖振廷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業經裁定改行
簡易
判決處刑程序,現以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46 號案件審理中
),對於被告李明芳及大順人力派遣行、被告廖振廷及泳旭
國際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
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溫祖德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