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元祺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廖宏賓
被 告 連文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183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 3
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廖宏賓、連文萱係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併應對被告元祺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
規定科以
罰金,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
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
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