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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簡字第 3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進武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47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28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進武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進武於民國104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許,前往桃園市○○ 區○○○路○○○ 號林國里所經營之「金連盈車業有限公司」 機車行內維修機車,並向林國里借用其管領使用、登記其女 兒林毓珊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部(價 值約新臺幣5,000 元),林國里念及楊進武係該機車行之客 戶,乃同意將該機車暫時無償出借予楊進武使用。惟楊進武 取得該機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未依約於104 年11月26日將該機車返還予林國里,且避不 見面,而將上開其所管領持有中之機車1 部侵占入己。嗣因 林國里遍尋不著楊進武及上開機車之下落,乃於104 年12月 21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進武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國里於警詢之證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查 獲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 腦輸入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照、車輛詳細資料列印 、送修機車留滯通報單、存證信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 ㈡檢察官就被告本案犯行移請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2827號併 辦意旨書),雖未起訴,然與本案被告業經起訴部分,均為 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恣意侵占原應歸還告訴人之機車, 顯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非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素行、侵占財物之價值,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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