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益 附民被告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竊盜罪之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 月5 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1 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於法顯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