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金益
附民被告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
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
竊盜罪之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 月5 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1
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於法
顯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