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千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調偵字第1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千慧犯
相姦罪,共貳罪,各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廖千慧明知吳齊展為黃思慈之夫,為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
係仍在存續中,竟基於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
3 年10月3 日某時,至嘉義市○區○○路○ ○○ 號3 樓之「
香緹時尚大飯店」,並在上開飯店房間內,以性器接合之方
式與吳齊展為性交行為1 次,
復於103 年10月23日某時,至
前開飯店房間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吳齊展為性交行為 1
次。
嗣經黃思慈察覺有異,吳齊展於103 年11月21日向其配
偶黃思慈坦承上開通姦行為,黃思慈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思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
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
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廖千慧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判
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於
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或取
得時狀況,並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
非供述證
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亦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
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所指之相姦
犯行,辯稱:我17
歲的時候在網路上認識吳齊展,並與吳齊展斷斷續續交往,
我很早之前就發現吳齊展有舉行結婚儀式之照片,但不確定
吳齊展有無登記,吳齊展於103 年11月17日用他空白的身分
證隱瞞他已婚;我於103 年10月3 日起至103 年11月19日
期
間,未與吳齊展為性交行為;我於103 年10月3 日有在嘉義
市西區與吳齊展見面吃飯,吳齊展於103 年10月23日有來嘉
義找我,但我未與吳齊展前往香緹時尚大飯店,通訊軟體LI
NE上的照片是吳齊展要求我拍並傳給他,我也是受害者,我
在與吳齊展的對話過程中,會有一些比較露骨的對話,我是
表面上在迎合他,但實際上在蒐集資料云云。經查:
㈠ 吳齊展與
告訴人黃思慈於102 年12月6 日為結婚登記,並於
103 年1 月11日結婚宴客,婚姻關係
迄今仍存續中
等情,
業
據證人吳齊展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
97號刑事卷宗(下稱易字卷)第37頁】,且有戶籍資料1 紙
存卷
可參(見易字卷第50頁),此部分之事實,首
堪認定。
又質諸證人吳齊展
迭於偵訊及審理時證稱:我結婚後約於10
3 年1 至2 月間,被告以手機發簡訊向我祝賀,被告知道我
103 年1 月11日結婚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調偵字第1103號偵查卷宗(下稱104 調偵1103卷)第 7
至8 頁;易字卷第37頁至第37頁反面】,被告於偵訊時亦
自
承吳齊展於103 年7 月對其稱已婚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395號偵查卷宗(下稱104 偵6395
卷)第47頁】,再佐以卷附被告於103 年7 月13日傳送予吳
齊展之臉書對話訊息「然後呢?讓我被你老婆告嗎」、「你
結婚是對的」、「我討厭你有對象還找我討論,我會比你先
冷感,你不知道男人結婚完全就不想了嗎」、「男人結婚行
情就差了」、於同年7 月14日傳送予吳齊展之臉書對話訊息
「我解開你封鎖,代表我接受你結婚的事實」(見104 偵63
95卷第73頁、第80頁、第84頁、第89頁),足見被告至遲於
103 年7 月13日即已知悉吳齊展為有配偶之人。被告雖辯稱
:吳齊展於103 年11月17日用他空白的身分證隱瞞他已婚云
云,然證人吳齊展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第1 次我們
在香緹時尚大飯店要辦住宿時,需要我的身分證做登記,我
有拿出2 張身分證,1 張是已經換發有配偶欄註記的,1 張
則是之前遺失已作廢而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被告都有看過
等語
綦詳(見104 調偵1103卷第8 頁;易字卷第39頁反面)
,再
稽之被告於103 年10月10日與吳齊展間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訊息「你找你老婆」、「你都結婚了」、「不好意思,
你的配偶欄不可能是我的名字」(見104 偵6395卷第23頁)
,
堪認被告於103 年10月10日確實已知悉被告配偶欄已因結
婚登記為他人之名字,被告空言辯稱吳齊展於103 年11月17
日用空白身分證隱瞞已婚之事實云云,殊難信實。況觀諸被
告於103 年10月28日與吳齊展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
做個好老公,好丈夫。我知道你也很愛她,也照顧她,好好
對她,別再風流,不然四五年後,你還是會撐不住這婚姻」
(見104 偵6395卷第26頁),又參以卷附被告與吳齊展間之
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對話內容,吳齊展均未提及僅舉行結婚
儀式,尚未為結婚登記一事,益徵被告主觀上應知悉吳齊展
與黃思慈不僅係舉行結婚儀式,2 人間復有具有民法上婚姻
效力之婚姻關係存在
無訛,被告知悉吳齊展為有配偶之人至
為明確,其所為前揭辯解,
乃係臨訟
卸責之詞,洵不足採。
㈡ 又質諸證人吳齊展於審理時到庭證稱:我與被告有發生性交
行為,時間都在103 年,我於10月3 日8 時9 分在通訊軟體
LINE上有分享嘉義市西區位置,是去找被告,這次是我婚後
第1 次與被告見面並發生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性交行為,地點
是在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104 偵3695卷第37頁則是該次到
香緹時尚大飯店之刷卡簽單等語明確(見易字卷第37頁反面
至38頁),復有103 年10月3 日香緹時尚大飯店電子刷卡簽
單、香緹時尚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吳齊展於103 年10月
3 日確有入住該飯店之函文各1 紙在卷
可稽(見104 偵6395
卷第37頁:104 調偵1103卷第60頁),復參以卷附被告與吳
齊展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吳齊展於103 年10月
3 日上午8 時9 分傳送位置訊息「臺灣嘉義市○區○○街○○
號」予被告,被告回覆以「我剛要走」、「等等說」,吳齊
展再傳送「呆喔、買去摩鐵妳邊吃邊工作呀」之訊息予被告
,吳齊展復於該日晚間10時50分傳送位置訊息「臺灣嘉義縣
中山高速公路」予被告,被告則回覆以「好」、「路上小心
」、「我上班了」(見104 偵6395卷第22頁),堪認吳齊展
證稱其於103 年10月3 日與被告同至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乙
情,應屬實在。又佐以被告與吳齊展間於103 年10月7 日、
103 年10月11日、103 年10月14日如附表一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內容(見104 偵6395卷第23至24頁),不斷描寫床笫之
事,內文煽情露骨,並提及性交行為之情形,被告甚而傳送
裸露胸部之影像予吳齊展,顯見被告與吳齊展非單純之友誼
往來,足徵證人吳齊展證稱其於103 年10月3 日在嘉義香緹
時尚大飯店房間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被告為性交行為 1
次,
核屬可信。
㈢ 再證人吳齊展復於審理時證稱:第2 次好像在10月23日,也
是在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104 偵6395卷第26頁之對話時間
應該是10月23日,我開車下去找被告,她在嘉義法院有先去
開庭,我在她家等她回來,後來先去餐廳用餐,之後去香緹
時尚大飯店,也有發生性交行為,104 偵6395卷第37頁即為
該次電子消費紀錄等語明確(見易字卷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
反面),核與被告於103 年10月23日在通訊軟體LINE傳送位
置訊息「臺灣嘉義市○區○○路○○○○○○○ 號」予吳齊展,並
稱「在法院」、「位置有點錯掉」,吳齊展分享位置訊息「
臺灣嘉義市○區○○路」後,被告再稱「我在法院」、「林
森東路這邊」,吳齊展復回覆稱「我到妳家了」之訊息予被
告等情相符(見104 偵6395卷第26頁),亦有香緹時尚大飯
店103 年10月23日之電子刷卡簽單、香緹時尚大飯店股份有
限公司函覆吳齊展於103 年10月23日確有入住該飯店之函文
各1 紙存卷
可證(見104 偵6395卷第37頁;104 調偵1103卷
第60頁),足認吳齊展證稱其於103 年10月23日與被告同至
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乙情,應非子虛。又參以被告與吳齊展
間於103 年10月24日、103 年10月31日、103 年11月7 日、
10 3年11月12日、103 年11月14日如附表二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內容(見104 偵6395卷第26頁、第27頁、第29至32頁)
,被告與吳齊展所使用之語句多在隱涉男女生殖器、口交及
因性慾高漲而興奮難耐等情,且談及前次性交之心得,被告
復傳送裸露胸部及生殖器之照片予吳齊展(見104 偵6395卷
第30至31頁、第33頁),可見證人吳齊展證稱其於103 年10
月23日在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房間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
被告為性交行為1 次等情,應屬真實。
㈣ 被告雖辯稱其於103 年10月3 日起至103 年11月19日期間,
未與吳齊展為性交行為云云,惟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先辯稱
:其未與吳齊展發生過性行為云云(見104 調偵1103卷第43
頁;易字卷第59頁反面);復於審理時改辯稱:我於17歲時
就已經跟吳齊展發生過性行為云云(見易字卷第66頁反面)
,前後辯詞不一,其所為之辯詞已難遽信為實。況觀諸附表
一、二之訊息內容,苟被告與吳齊展於103 年10月間未曾有
過性行為之親密接觸,豈有可能以上開極富性暗示、挑逗之
用語交談,並
彼此互相傳送生殖器照片予對方觀看(見 104
偵6395卷第19頁、第31頁、第54至56頁、第58頁),足見被
告前開所辯均屬事後畏罪卸釋之詞,委無可採。
㈤
綜上所述,被告
上揭所辯乃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所犯
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明知吳齊展為有配偶之人,竟無視婚姻制度及社會善良風
俗,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性交行為,破壞
告訴人家庭及婚姻
和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
其自陳因本案患有重度雙相情緒障礙症(
參照卷附衛生福利
部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易字卷第26頁)、目前仍就讀於
大學、未婚、單親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易字卷第69頁反
面),
暨其犯罪後未有表達悔悟之意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
定其應執行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乙、無罪部分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吳齊展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
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7日下午某時,在臺北市○○區○○
○路○ 段○○號之「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房間內,於103 年
11月18日上午某時,在吳齊展位於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制
為桃園市桃園區,下同)大興路290 巷33號3 樓之居所內,
於103 年11月18日晚間起至同年11月19日中午某時止,在前
開「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房間內,分別與吳齊展為性交行
為各1 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無非係以
證人吳齊展之證述、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旅館延
平店函所附旅客資料卡、消費明細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相姦犯行,辯稱
:我於103 年11月17日有至臺北與吳齊展見面,且有於 103
年11月18日前往吳齊展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之住處,但
我於103 年11月18日晚間至同年11月19日間,沒有再與吳齊
展見面,也未和吳齊展去臺北市士林區之探索汽車旅館延平
店,且未與吳齊展為性交行為等語。經查,證人吳齊展雖於
偵訊及審理時結稱其於103 年11月17日下午某時,在臺北市
○○區○○○路○ 段○○號之「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房間內
,於103 年11月18日晚間起至同年11月19日中午某時止,在
前開「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房間內,分別與被告為性交行
為各1 次等語明確(見104 調偵1103卷第43頁;易字卷第38
頁反面至第39頁),復提出探索汽車旅館延平館電子刷卡簽
單2 紙為憑(見104 偵6395卷第38頁),且據探索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旅館延平分公司以105 年1 月20日探延字
第1050120001號函覆吳齊展於103 年11月17日、同年11月18
日有住宿登記紀錄在案(見104 調偵1103卷第59頁),惟上
開住宿登記資料及電子刷卡簽單至多僅能證明吳齊展確有於
上開時間,前往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而未能據而推論與吳
齊展前往該汽車旅館之人即為被告,況就公訴意旨所起訴之
此2 次相姦犯行,卷內亦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訊息內容資
以
佐證被告與吳齊展有為性交行為,自難率爾推論被告於上
揭時、地有與吳齊展為相姦之犯行。至證人吳齊展固
迭於偵
訊及審理時結稱其於103 年11月18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桃
園縣○○市○○路○○○ 巷○○號3 樓之居所內,與被告為性交
行為1 次等語(見104 調偵1103卷第43頁;易字卷第39頁)
,被告亦對於其於上開時間前往被告上開居處一事坦認不諱
,然就證人吳齊展證稱其於上揭時、地與被
告發生性交行為
部分,則亦僅有其單方所指,別無其他證據為依,要難認被
告另曾於103 年11月18日上午某時,在吳齊展上開居所內,
與吳齊展為相姦之行為。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上開
相姦犯行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揆諸前
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該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1
項,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傳送人 │訊息內容 │
├──┼─────────┼────┼──────────────┤
│1 │103 年10月7 日晚間│吳齊展 │妳明明很濕. . ./為啥還會痛 │
│ │6時8 分 │ │ │
├──┼─────────┼────┼──────────────┤
│2 │103 年10月7 日晚間│廖千慧 │你太大了/ 可能我太久沒做吧/ │
│ │6時8 分、同日晚間6│ │我又不會因為寂寞去找人做愛 │
│ │時9 分 │ │ │
├──┼─────────┼────┼──────────────┤
│3 │103 年10月7 日晚間│吳齊展 │我們又沒法常做 │
│ │6 時9分 │ │ │
├──┼─────────┼────┼──────────────┤
│4 │103 年10月11日上午│廖千慧 │對啊. . ./還不快來/ 還有你的│
│ │9 時55分 │ │手要讓我高潮啊. . . │
├──┼─────────┼────┼──────────────┤
│5 │103 年10月11日上午│吳齊展 │上次用手插有舒服麻? │
│ │9時56分 │ │ │
├──┼─────────┼────┼──────────────┤
│6 │103 年10月11日上午│廖千慧 │喜歡啊. . ./但小荳荳要高潮比│
│ │9 時59分、同日上午│ │較重要/上次太短了 │
│ │10時 │ │ │
├──┼─────────┼────┼──────────────┤
│7 │103 年10月14日上午│吳齊展 │妳為什麼不拍給我看/ 我要看妳│
│ │10時9分 │ │濕濕的穴穴 │
├──┼─────────┼────┼──────────────┤
│8 │103 年10月14日上午│廖千慧 │沒濕,你不跟我講話不會濕 │
│ │10時10分 │ │ │
├──┼─────────┼────┼──────────────┤
│9 │103 年10月14日下午│吳齊展 │要管好我肉棒沒? │
│ │5 時37分 │ │ │
├──┼─────────┼────┼──────────────┤
│10 │103 年10月14日下午│廖千慧 │我知道你很想要我管管它/ 哈哈│
│ │5 時37分、同日下午│ │哈哈/誰叫你都隨便弄我/沒誠意│
│ │5時39分 │ │ │
├──┼─────────┼────┼──────────────┤
│11 │103 年10月14日下午│吳齊展 │什麼叫隨便弄妳 │
│ │5 時40分 │ │ │
├──┼─────────┼────┼──────────────┤
│12 │103 年10月14日下午│廖千慧 │弄痛我 │
│ │5 時40分 │ │ │
├──┼─────────┼────┼──────────────┤
│13 │103 年10月14日下午│吳齊展 │我都主動拉妳手來摸肉棒/ 開口│
│ │5 時40分、同日下午│ │要妳舔肉棒/ 妳餒?要我幹嘛有│
│ │5時41分 │ │說噢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傳送人 │訊息內容 │
├──┼─────────┼────┼──────────────┤
│1 │103 年10月24日晚間│廖千慧 │欸/ 我醒來沒有你在覺得好空虛│
│ │8 時41分、同日晚間│ │噢/ 沒有人可以讓我吵. . . . │
│ │9 時12分、同日晚間│ │. ./寶貝你看這樣我要怎麼上班│
│ │9 時57分、同日晚間│ │?/ 你不讓我睡,結果你種我。│
│ │9 時58分 │ │。。。 │
├──┼─────────┼────┼──────────────┤
│2 │103 年10月31日上午│廖千慧 │硬什麼。。。 │
│ │9時47分 │ │ │
├──┼─────────┼────┼──────────────┤
│3 │103 年10月31日上午│吳齊展 │上次跟妳做完後到現在沒射精過│
│ │9 時47分、同日上午│ │. . . . . ./妳知他每天有多硬│
│ │9時48分 │ │了 │
├──┼─────────┼────┼──────────────┤
│4 │103 年11月7 日上午│廖千慧 │這樣主動的/ 你就被誘惑了啊/ │
│ │10時18分 │ │乾,我跟你第一次還不是這樣來│
│ │ │ │的/你就是抵不住誘惑 │
├──┼─────────┼────┼──────────────┤
│5 │103 年11月7 日上午│吳齊展 │某人在我睡時舔完肉棒後自己在│
│ │10時19分、同日上午│ │旁邊扭. . . . . ./就不會順勢│
│ │10時20分 │ │騎上去搖/ 都搞這麼硬了還不讓│
│ │ │ │小穴來填滿 │
├──┼─────────┼────┼──────────────┤
│6 │103 年11月7 日上午│吳齊展 │反正就扒開妳雙腿狂插猛幹就是│
│ │10時26分 │ │ │
├──┼─────────┼────┼──────────────┤
│7 │103 年11月7 日上午│廖千慧 │怕你幹不了/ 哈哈哈沒力沒電/ │
│ │10時26分 │ │跟上次一樣/遜/掉/了 │
├──┼─────────┼────┼──────────────┤
│8 │103 年11月7 日上午│吳齊展 │上次幹很久欸/妳太不淫蕩了 │
│ │10時26分、同日上午│ │ │
│ │10時27分 │ │ │
├──┼─────────┼────┼──────────────┤
│9 │103 年11月7 日上午│廖千慧 │以前你不是這樣就累的/ 哈哈. │
│ │10時27分、同日上午│ │. .害我都想買藥酒了 │
│ │10時28分 │ │ │
├──┼─────────┼────┼──────────────┤
│10 │103 年11月7 日上午│吳齊展 │中間還讓我停掉軟掉/ 舔妳讓妳│
│ │10時28分、同日上午│ │爽/ 妳舔我就讓我軟/ 妳自己跑│
│ │10時29分 │ │掉說受不了 │
├──┼─────────┼────┼──────────────┤
│11 │103 年11月12日上午│廖千慧 │哦. . ./那怎麼辦/ 我吸不到你│
│ │8 時54分、同日上午│ │肉棒/無法讓你爽爽der │
│ │8時55分 │ │ │
├──┼─────────┼────┼──────────────┤
│12 │103 年11月12日上午│吳齊展 │好像是我讓妳比較舒服. . . . │
│ │8 時56分 │ │. ./說真的,肉棒插入是什麼感│
│ │ │ │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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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 年11月12日上午│廖千慧 │就有肉棒塞進去的感覺/ 充實的│
│ │8 時57分、同日上午│ │感覺/ 你好可愛哦. . . 不然你│
│ │8 時58分、同日上午│ │肉棒插進去是什麼感覺/ 我也很│
│ │8 時59分 │ │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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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 年11月12日上午│吳齊展 │可是妳舔蛋蛋很舒服/ 舔肉棒就│
│ │9 時10分 │ │普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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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 年11月12日上午│廖千慧 │我如果很認真很想幫你/ 你就會│
│ │9 時10分、同日上午│ │很舒服 │
│ │9 時1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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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 年11月12日上午│吳齊展 │最好我在跟妳做愛還看心情/ 我│
│ │9 時11分 │ │還準備衣服給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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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3 年11月12日上午│廖千慧 │當然要調情調的好,我才會很想│
│ │9 時11分 │ │認真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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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3 年11月14日下午│吳齊展 │偶爾自己來也不錯呀/ 這樣妳不│
│ │4 時31分、同日下午│ │是更能引導我讓妳高潮 │
│ │4 時3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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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3 年11月14日下午│廖千慧 │不過還是想要你來/ 可是我比較│
│ │4 時36分至同日下午│ │想要被你佔有的感覺/ 一個人很│
│ │4時40分 │ │沒fu/ 你是也硬了是嗎/ 我比較│
│ │ │ │想要被你的龜頭插摩我的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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