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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貴 選任辯護人 游香瑩律師       黃麗岑律師       林良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8 51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秋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秋貴係址設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 路○○巷○○號之富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騰公司 )負責人,負責綜理富騰公司之所有事務。詎陳秋貴明知富 騰公司所採購如附表一所示「蛋花湯系列」等速食湯塊產品 均係由富騰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並非日本或臺灣製造或生 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就商品之原 產國為虛偽之標記及表示進而販賣該虛偽標記之商品犯意, 於民國98至99年間,委託不知情之日九彩色紙器有限公司( 下稱日九公司)及新建春紙器廠製作產品包裝紙盒,並在產 品包裝紙盒上虛偽標記產地為「日本」或「臺灣」等不實內 容,接續自100 年間起至103 年4 月間止,向中國大陸「龍 海市華進食品有限公司」及「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 採購裙帶蛋花湯、干貝海鮮湯及蕃茄蛋花湯等蛋花湯系列之 速食湯塊商品,經辦理進口報關及以貨櫃方式進口後,即在 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 號工 廠內,將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重新包裝在印有前開產地為「日 本」或「臺灣」等不實內容之包裝紙盒後,藉此佯裝附表一 所示商品之生產地均為「日本」或「臺灣」,販售予不知情 之俊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俊富公司)、新竹縣農會、 新竹市農會,再轉售予消費大眾,使不知情之消費大眾陷於 錯誤,誤認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均係「日本」或「臺灣」製造 而給付價款購買,以此方式賺取不法之獲利。嗣經法務部調 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103 年3 月31 日在富騰公司上址工廠內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並於同年4 月1 日在新竹縣農會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三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 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 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所援引被告陳秋 貴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 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具有證 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 字卷第37頁正反面、第108 頁至第109 頁、第122 頁),核 與證人即日九公司負責人陳中和、俊富公司負責人陳俊龍、 新建春紙器廠業務員翁明玉、新竹市農會供銷部課員楊奇壽 、新竹縣農會推廣課長吳芳玲、沛津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明憲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11 頁至第13頁反面、第29頁至第31頁、第46頁至第49頁反面、 第69頁至第71頁、第87頁至第89頁),復有富騰公司進(出 )口報單清表暨進口報單2 張、龍海市華進食品有限公司發 票與裝箱單、小提單各1 張(見他字卷第7 頁至第9 頁反面 )、富騰公司進口報單清表暨進口報單7 張(見他字卷第11 頁至第18頁反面)、富騰公司100 年1 月1 日至102 年1 月 25日進品報關資料表1 份(見偵字卷第228 頁正反面)、日 九公司製作之「竹筍蛋花湯」、「干貝海鮮湯」、「裙帶蛋 花湯」、「番茄蛋花湯」、「日氏酸辣湯」包裝外盒彩色圖 檔各1 份(見偵字卷第8 頁至第10頁)、新竹市農會進退彙 總(類別)暨貨品進貨申購單各1 份(見偵字卷第63頁至第 64頁)、新竹縣農會進退貨應付報表(一般)1 份(見偵字 卷第72頁正反面)、富騰公司100 年1 月至102 年12月請款 單(見偵字卷第210 頁至第224 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新 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錄表2 份(見偵字卷第 117 頁至第119 頁反面、第122 頁至第123 頁反面)在卷可 稽,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於本案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按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之明知為虛 偽標記之商品而販賣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虛偽標記商品之低度犯行,應為其明知為虛偽 標記商品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 知情之日九公司、新建春紙器廠,為其製作產地為「日本」 或「臺灣」之虛偽標記包裝紙盒,販售予俊富公司、新竹縣 農會、新竹市農會,係間接正犯。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 基於銷售上開商品之犯意,於密接時間以印有前開產地為「 日本」或「臺灣」等不實內容之紙盒包裝商品並出售,被告 此部分所犯詐欺取財罪、明知為虛偽標記之商品而販賣罪, 顯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檢察官認係集合犯, 容有誤會。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侵害數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從事速食湯塊商品之產製,竟為一己私利,罔顧 消費者權益,意圖欺騙他人,以重新包裝在印有前開產地為 「日本」或「臺灣」等不實內容之包裝紙盒之方式,營造商 品品質良好之假象,並透過俊富公司、新竹縣農會、新竹市 農會販賣予不特定之消費大眾,使不知情之消費者誤以為「 日本」及「臺灣」製造,影響交易秩序,足認其法治觀念淡 薄,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 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第96頁至第97頁,其 雖曾於100 年9 月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 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惟緩刑未經撤 銷而於105 年3 月4 日期滿,按諸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其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依此即不能認為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 且事後已坦承犯行,除已與新竹縣農會、新竹市農會達成和 解外,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願以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 )2 萬元與俊富公司和解,僅因雙方就分期付款條件而未能 達成共識,始未能和解成立,此有和解書2 份、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72頁至第73頁、第10 8 頁反面),足見已有悔悟之意,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 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3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 ,酌情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 啟自新。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45 頁反面),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雖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非違禁物,且業已賣予新竹縣 農會,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販售對象 │ 販 售 時 間 │ 販 售 商 品 │ 數 量 │ 出 貨 金 額 │ ├──┼─────┼───────┼──────────────────┼──────┼───────┤ │ 1 │俊富公司 │100 年至103 年│裙帶蛋花湯(12入) │ 2,562 盒 │181 萬6,275元 │ │ │ │3 、4 月間 ├──────────────────┼──────┤ │ │ │ │ │蕃茄蛋花湯(12入) │ 3,425 盒 │ │ │ │ │ ├──────────────────┼──────┤ │ │ │ │ │干貝海鮮湯(12入) │ 6,988 盒 │ │ │ │ │ ├──────────────────┼──────┤ │ │ │ │ │日式酸辣湯(12入) │ 1,703 盒 │ │ │ │ │ ├──────────────────┼──────┤ │ │ │ │ │竹荀蛋花湯(12入) │ 1,566 盒 │ │ │ │ │ ├──────────────────┼──────┤ │ │ │ │ │百菇芙蓉養生湯(10入) │ 423 盒 │ │ │ │ │ ├──────────────────┼──────┤ │ │ │ │ │素食竹笙金針養生湯(10入) │ 107 盒 │ │ │ │ │ ├──────────────────┼──────┤ │ │ │ │ │日式味增湯(10入) │ 282 盒 │ │ │ │ │ ├──────────────────┼──────┤ │ │ │ │ │海帶芽磨菇養生湯(10入) │ 92 盒 │ │ │ │ │ ├──────────────────┼──────┤ │ │ │ │ │當歸枸杞養生湯(10入) │ 119 盒 │ │ ├──┼─────┼───────┼──────────────────┼──────┼───────┤ │ 2 │新竹縣農會│100 年至103 年│裙帶蛋花湯、蕃茄蛋花湯、干貝海鮮湯 │8 萬5,092 包│680 萬7,416元 │ │ │ │1 月間 │ │ │ │ ├──┼─────┼───────┼──────────────────┼──────┼───────┤ │ 3 │新竹市農會│100年至102年 │日式酸辣湯(10入) │ 9,228 盒 │340 萬7,850元 │ │ │ │8、9月間 ├──────────────────┼──────┤ │ │ │ │ │竹荀蛋花湯(10入) │ 9,353 盒 │ │ │ │ │ ├──────────────────┼──────┤ │ │ │ │ │豚骨野菜湯(10入) │1 萬3,564 盒│ │ │ │ │ ├──────────────────┼──────┤ │ │ │ │ │百菇芙蓉養生湯(8 入) │ 5,705 盒 │ │ │ │ │ ├──────────────────┼──────┤ │ │ │ │ │竹笙金針養生湯(8 入) │ 5,635 盒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 數 量 │ 搜 索 地 點 │ ├──┼─────────────────┼──────────┼─────────────┤ │ 1 │藥物管理局來函資料 │ 7 份 │桃園縣桃園市○○街○○○○ 號│ ├──┼─────────────────┼──────────┤ │ │ 2 │進貨單資料 │ 3 份 │ │ ├──┼─────────────────┼──────────┤ │ │ 3 │商業發票資料 │ 1 份 │ │ ├──┼─────────────────┼──────────┤ │ │ 4 │報價單資料 │ 5 張 │ │ ├──┼─────────────────┼──────────┤ │ │ 5 │產品標式資料(日本、中國) │ 11張 │ │ ├──┼─────────────────┼──────────┤ │ │ 6 │進口報單資料 │ 10份 │ │ ├──┼─────────────────┼──────────┤ │ │ 7 │富騰公司出貨單資料 │ 1 份 │ │ ├──┼─────────────────┼──────────┤ │ │ 8 │富騰公司與新竹市農會委託生產協議書│ 2 張 │ │ ├──┼─────────────────┼──────────┤ │ │ 9 │新竹市農會合約書 │ 1 本 │ │ ├──┼─────────────────┼──────────┤ │ │ 10 │富騰公司與中國廠商連繫資料 │ 2 張 │ │ ├──┼─────────────────┼──────────┤ │ │ 11 │產品明細表 │ 3 張 │ │ │──├─────────────────┼──────────┤ │ │ 12 │請款單及訂購單資料 │ 11張 │ │ ├──┼─────────────────┼──────────┤ │ │ 13 │富騰公司存摺 │ 6 本 │ │ ├──┼─────────────────┼──────────┤ │ │ 14 │裙帶蛋花湯等產品外包裝 │ 8 個 │ │ ├──┼─────────────────┼──────────┤ │ │ 15 │干貝海鮮湯(半成品) │ 6 箱 │ │ ├──┼─────────────────┼──────────┤ │ │ 16 │日式味增湯(半成品) │ 45箱(每箱600 個)│ │ ├──┼─────────────────┼──────────┤ │ │ 17 │蕃茄蛋花湯(半成品) │ 30箱(每箱600 個)│ │ ├──┼─────────────────┼──────────┤ │ │ 18 │裙帶蛋花湯(半成品) │121 箱(每箱600 個)│ │ ├──┼─────────────────┼──────────┤ │ │ 19 │竹笙金針養生湯(半成品) │ 5 箱(每箱600 個)│ │ ├──┼─────────────────┼──────────┤ │ │ 20 │蕃茄蛋花湯(成品) │ 15盒(每盒12個) │ │ ├──┼─────────────────┼──────────┤ │ │ 21 │蕃茄蛋花湯包裝盒 │ 1.600 個 │ │ ├──┼─────────────────┼──────────┤ │ │ 22 │日式味增湯包裝盒 │ 1,400 個 │ │ ├──┼─────────────────┼──────────┤ │ │ 23 │竹荀蛋花湯包裝盒 │ 2,200 個 │ │ ├──┼─────────────────┼──────────┤ │ │ 24 │裙帶蛋花湯包裝盒 │ 1,200 個 │ │ ├──┼─────────────────┼──────────┤ │ │ 25 │干貝海鮮湯橫式包裝盒 │ 1,050 個 │ │ ├──┼─────────────────┼──────────┤ │ │ 26 │干貝海鮮湯直式包裝盒 │ 3,000 個 │ │ ├──┼─────────────────┼──────────┤ │ │ 27 │日式酸辣湯包裝盒 │ 4,100 個 │ │ ├──┼─────────────────┼──────────┤ │ │ 28 │海帶芽磨菇養生湯包裝盒(全素食) │ 3,600 個 │ │ ├──┼─────────────────┼──────────┤ │ │ 29 │當歸枸杞養生湯包裝盒(全素食) │ 3,600 個 │ │ ├──┼─────────────────┼──────────┤ │ │ 30 │竹笙金針養生湯包裝盒 │ 3,600 個 │ │ ├──┼─────────────────┼──────────┤ │ │ 31 │富騰公司請款單 │ 17張 │ │ ├──┼─────────────────┼──────────┤ │ │ 32 │富騰公司出貨通知單 │ 2 張 │ │ ├──┼─────────────────┼──────────┤ │ │ 33 │富騰公司與新竹縣農會協議書 │ 2 張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 數 量 │ 搜 索 地 點 │ ├──┼─────────────────┼──────────┼─────────────┤ │ 1 │蕃茄蛋花湯產品 │ 2 盒 │新竹縣○○鄉○○路○○○ 號(│ ├──┼─────────────────┼──────────┤新竹縣農會) │ │ 2 │干貝海鮮湯產品 │ 1 盒 │ │ ├──┼─────────────────┼──────────┤ │ │ 3 │裙帶蛋花湯產品 │ 1 盒 │ │ ├──┼─────────────────┼──────────┤ │ │ 4 │蕃茄蛋花湯產品 │ 208 盒 │ │ ├──┼─────────────────┼──────────┤ │ │ 5 │干貝海鮮湯產品 │ 158 盒 │ │ ├──┼─────────────────┼──────────┤ │ │ 6 │裙帶蛋花湯產品 │ 113 盒 │ │ ├──┼─────────────────┼──────────┤ │ │ 7 │蛋花湯3入禮盒包裝盒 │ 150 個 │ │ ├──┼─────────────────┼──────────┤ │ │ 8 │裙帶蛋花湯包裝盒 │ 400 個 │ │ ├──┼─────────────────┼──────────┤ │ │ 9 │干貝海鮮湯包裝盒 │ 400 個 │ │ ├──┼─────────────────┼──────────┤ │ │ 10 │蕃茄蛋花湯包裝盒 │ 400 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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