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14號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闕玉珠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金獎一條根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德財
上列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因被告詹添全、曾德財妨害農工商案件
(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金獎一條根生技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
程序。
理 由
一、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
之一取得
犯罪所得者,沒收之: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
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
第38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
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
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
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
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
二、依本案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倘被告詹添全、曾德財成立犯罪
,則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金獎一條根生技有限公司將因此
取得販賣本案「金獎元氣竹炭人蔘健康貼布」之費用,而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2 款規定,沒收對象及範圍即可能
包括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金獎一條根生技有限公司,為兼
顧上開公司參與訴訟程序之保障,認本件有依職權命威尼斯
藥廠有限公司、金獎一條根生技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
要。
三、本案已就被告詹添全、曾德財是否犯罪之實體事項行審理程
序,相關
證據已調查完畢。前揭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應於民
國107 年8 月10日下午2 時20分,至本院第15法庭參與沒收
事項之
調查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第三人參與
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1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