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31號
財產所有人 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蔡基
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31號被告許蔡基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
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本案
起訴書
所載,被告許蔡基為財產所有人惠家香實業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其與被告即財產所有人第二廠區廠長謝文
啟
意圖為自己及財產所有人不法所有,共同基於就商品之品
質為虛偽之標記進而販賣該商品以
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自
民國92年間起至102 年10月30日止,在財產所有人工廠內,
由被告許蔡基指示被告謝文啟在調製葵花油、胡麻油、苦茶
油時,依照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
所載之比例將大豆油摻入葵花油、胡麻油及苦茶油中,將上
開調和油品分裝入罐,並將印有虛偽標示字樣之外包裝黏貼
在罐外,使不特定消費者
陷於錯誤,而購買上開油品,財產
所有人因而取得共計新臺幣6,751 萬4,714 元。依本案刑事
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許蔡基、謝文啟成立前揭犯罪
,而須依法沒收
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
第3 款之規定,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財產所有人因而
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
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
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
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
三、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31號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訂於
105 年12月1 日上午10時許對被告許蔡基、謝文啟進行
準備
程序,財產所有人得具狀陳述意見或屆時到庭參與本案沒收
辯論程序,如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