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勝傑
選任辯護人 簡長輝
律師
林玉芬律師
被 告 張健智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董建豪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龍嘉弘
選任辯護人 彭之麟律師
許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24059 號、105 年度偵字第4312、4313號),被告於
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
裁定依
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白勝傑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
二「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
緩刑貳年。
張健智犯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至
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
緩刑貳年。
董建豪犯如附表一編號六至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至
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
緩刑貳年。
龍嘉弘犯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
至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四至十二;附表三編號一至八;附表
四編號一至十六;附表五編號一①、五至七、十三所示物品,均
沒收。
未扣案之董建豪
犯罪所得人民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龍嘉弘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白勝傑、張健智
、董建豪、龍嘉弘於本院審理時坦認
犯行之
自白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
科刑:
㈠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 立法理由明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
祕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祕密罪、
竊盜罪、
侵占罪、
背信
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
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祕密之保護已有不足,
且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
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
祕密,爰營業祕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是倘行為同時
該當於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 、第13條之2 、洩漏工商祕密
、竊盜、侵占、背信、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等罪之
構
成要件,營業祕密法應屬刑法之特別規定,
彼此具有法規競
合關係,自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論罪,準此,就
各被告之罪名,分述如下:
⒈被告白勝傑:
⑴就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
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
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其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祕密之
低度
行為,應為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
罪。其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時間,多次未經授權重製穩懋
公司之營業秘密,係基於同一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且在
時、空密接之情況下所為,侵害之
法益同一,應包括評價為
一行為,僅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⑵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
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
⒉被告張健智:
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
⑵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
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
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其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祕密之
低度行為,應為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之高度行為吸收,不
另論罪。其於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示時間,多次未經授權
洩漏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係基於同一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
意,且在時、空密接之情況下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包
括評價為一行為,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2 項、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
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
⒊被告董建豪:
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
⑵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2 項、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
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
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
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
⑷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㈣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以侵占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罪(侵占砷化鎵晶
圓成品及藍寶石載片部分)、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
占罪(侵占其餘耗材部分)。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營業祕密
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罪,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侵占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罪
處斷。
⒋被告龍嘉弘:
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
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及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
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
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處斷。
⑵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
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
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及第13條之2 第1 項、第13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得他
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 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在大陸地區
使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處斷。
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
第2 項、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
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及第13條之2 第2
項、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
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未遂罪。其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
漏之營業秘密未遂罪處斷。
㈡被告白勝傑、龍嘉弘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被告張健智、
龍嘉弘就犯罪事實欄㈡、㈢部分;被告董建豪、張健智、
龍嘉弘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
正犯。
㈢前揭被告白勝傑所犯2 罪;被告張健智所犯3 罪;被告董建
豪所犯4 罪;被告龍嘉弘所犯3 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㈣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因被告董建豪、張健智、龍嘉弘之
行為僅止於未遂,均依法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4 人所為,除使
告訴人
公司之研發成果為他人取得而貶損經濟上價值,更影響國家
高科技產業之競爭力,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4 人
犯後均能
坦承犯行,積極與
告訴人公司協商、達成
和解,並於
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已履行和解條件,有被告4 人與告訴人公司間之
和解書及匯款單據
可參,告訴人公司同意不追究被告4 人之
刑事責任(因和解書均有保密條款,本院認不宜於判決中揭
露細節,見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卷第3 號【下稱智訴卷】第
11至21、27至31、37至49、55至59頁),
堪認被告4 人確有
悔意,積極彌補犯行所生損害,兼衡被告4 人除本案之外,
別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素行良好,
暨考量被告4 人之犯罪
情節、手段、動機、目的,及其等於
偵查中自陳之
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4 人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
㈥被告4 人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為憑(見智訴卷㈠第57至60頁反
面),姑念其等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
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前開
對被告4 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㈦沒收: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且依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刑法第
2 條第2 項亦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是本案沒收部分
,應直接適用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規定。次
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四至十二;附表三編號二至八;附表
四編號二至四、八、十三至十六;附表五編號一①(即帳號
為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五至七、十三所示物品,
分別係被告白勝傑、張健智、董建豪、龍嘉弘所有,供其等
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品,是上開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前段規定
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五至七、九至十二所
示物品,則為被告董建豪為侵占犯行所得物品,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編號一;附表四編號一所示現
金,分別係被告白勝傑、張健智、董建豪因本案犯行取得之
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
被告董建豪取得40萬元人民幣之簽約金,雖已繳回如附表四
編號一之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均同)1,882,902
元,以其繳回時之匯率計算(人民幣:新臺幣為1 :4.99)
,尚有人民幣226,65元未繳回(計算式:0000000 ÷4.99=
37733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00000-000000 =22665 )
,此部分差額仍應宣告沒收。被告龍嘉弘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
因本案犯行取得250,000 元(見智訴卷㈢第246 頁),
核屬
其犯罪所得,仍應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
定,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⒋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物品,經告訴
代理人確認均無告訴人之
營業秘密(見智訴卷㈢第238 頁);如附表五編號一②(即
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二至四、八至十二所
示物品,均與被告4 人之本案犯行無關,故均不諭知沒收。
因被告龍嘉弘當庭
聲請發還如附表五編號一②所示、帳號為
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規定,法院本得以裁定發還無留存必要之
扣押物,是為訴
訟程序經濟之故,併於本判決中諭知上開物品可發還被告龍
嘉弘。
⒌上開宣告沒收物品,被告4 人雖均已拋棄所有權,惟考量本
案尚有被告楊光宇部分未審結,為保全證據,除附表二編號
三所示訓練教材外,認應待全案審結再行處分為宜,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2 第1 項、第2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4 款,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一 │㈠ │白勝傑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
│ │ │洩漏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二 │㈡ │白勝傑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
│ │ │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三 │㈠ │張健智犯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
│ │ │刑柒月。 │
├──┼────┼────────────────────┤
│ 四 │㈡、㈢│張健智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
│ │ │洩漏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五 │㈡ │張健智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
│ │ │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六 │㈠ │董建豪犯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
│ │ │刑柒月。 │
├──┼────┼────────────────────┤
│ 七 │㈡ │董建豪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
│ │ │洩漏營業秘密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八 │㈢ │董建豪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
│ │ │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九 │㈣ │董建豪犯以侵占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罪,處有期│
│ │ │徒刑捌月。 │
├──┼────┼────────────────────┤
│ 十 │㈠ │龍嘉弘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
│ │ │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處有期│
│ │ │徒刑壹年肆月。 │
├──┼────┼────────────────────┤
│十一│㈡、㈢│龍嘉弘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
│ │ │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罪,處有期│
│ │ │徒刑壹年肆月。 │
├──┼────┼────────────────────┤
│十二│㈡ │龍嘉弘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而取│
│ │ │得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未遂罪,處│
│ │ │有期徒刑壹年。 │
└──┴────┴────────────────────┘
附表二:被告白勝傑之扣案物品
┌──┬────────┬────┬─────────┐
│編號│ 品項及數量 │是否沒收│ 卷頁出處 │
├──┼────────┼────┼─────────┤
│ 一 │現金140,000元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23 頁 │
├──┼────────┼────┼─────────┤
│ 二 │個人筆電1 台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
│ 三 │訓練教材1 本 │不沒收⊙│智訴卷㈠第185 頁 │
├──┼────────┼────┼─────────┤
│ 四 │門號0000000000號│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 │iPhone6手機1 支 │ │ │
├──┼────────┼────┼─────────┤
│ 五 │隨身碟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 │ │ │ │
├──┼────────┼────┼─────────┤
│ 六 │香港帳戶資料及提│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 │款卡1 份 │ │ │
├──┼────────┼────┼─────────┤
│ 七 │gmail附件檔1 份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 │(00000000薄膜)│ │ │
├──┼────────┼────┼─────────┤
│ 八 │gmail附件檔1 份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5 頁 │
│ │(00000000薄膜)│ │ │
├──┼────────┼────┼─────────┤
│ 九 │00000000至0909電│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6 頁 │
│ │子郵件1 份 │ │ │
├──┼────────┼────┼─────────┤
│ 十 │00000000至0930電│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6 頁 │
│ │子郵件1 份 │ │ │
├──┼────────┼────┼─────────┤
│十一│00000000電子郵件│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6 頁 │
│ │1 份 │ │ │
├──┼────────┼────┼─────────┤
│十二│00000000電子郵件│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6 頁 │
│ │1 份 │ │ │
├──┴────────┴────┴─────────┤
│備註: │
│⊙與本案無關,因告訴人公司認無回收必要,可直接銷毀(│
│見智訴卷㈢第238 頁)。 │
└──────────────────────────┘
附表三:被告張健智之扣案物品
┌──┬────────┬────┬─────────┐
│編號│ 品項及數量 │是否沒收│ 卷頁出處 │
├──┼────────┼────┼─────────┤
│ 一 │現金2,116,000元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24 頁,│
│ │(所有權人姓名誤│ │智訴卷㈢第253 頁 │
│ │植為蔡美卿) │ │ │
├──┼────────┼────┼─────────┤
│ 二 │聯穎公司機密文件│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 │1 本 │ │ │
├──┼────────┼────┼─────────┤
│ 三 │聯穎公司文件1 本│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
│ 四 │參數規格資料1 本│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
│ 五 │隨身碟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
│ 六 │門號0000000000號│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 │iPhone手機1 支 │ │ │
├──┼────────┼────┼─────────┤
│ 七 │香港匯豐銀行開戶│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 │資料1 本 │ │ │
├──┼────────┼────┼─────────┤
│ 八 │Mac mini電腦主機│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2 頁 │
│ │(含電源線及hdmi│ │ │
│ │線1組) │ │ │
└──┴────────┴────┴─────────┘
附表四:被告董建豪之扣案物品
┌──┬────────┬────┬─────────┐
│編號│ 品項及數量 │是否沒收│ 卷頁出處 │
├──┼────────┼────┼─────────┤
│ 一 │現金1,882,902元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25 頁 │
├──┼────────┼────┼─────────┤
│ 二 │文件資料夾1 本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
│ 三 │電腦資料光碟1 片│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
│ 四 │門號0000000000號│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 │HTC手機1 支 │ │ │
├──┼────────┼────┼─────────┤
│ 五 │GEL-FILM 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
│ 六 │晶圓3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
│ 七 │玻璃基板1 盒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
│ 八 │製程筆記本1 本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9 頁 │
├──┼────────┼────┼─────────┤
│ 九 │藍膜1 包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
├──┼────────┼────┼─────────┤
│ 十 │基板2 盒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
├──┼────────┼────┼─────────┤
│十一│吸筆頭3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
├──┼────────┼────┼─────────┤
│十二│GEL-PAK2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
├──┼────────┼────┼─────────┤
│十三│製程資料雜記1 份│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
├──┼────────┼────┼─────────┤
│十四│行動硬碟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
├──┼────────┼────┼─────────┤
│十五│隨身碟1 個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0 頁 │
├──┼────────┼────┼─────────┤
│十六│電腦主機1 台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91 頁 │
└──┴────────┴────┴─────────┘
附表五:被告龍嘉弘之扣案物品
┌──┬────────┬────┬─────────┐
│編號│ 品項及數量 │是否沒收│ 卷頁出處 │
├──┼────────┼────┼─────────┤
│ 一 │香港匯豐銀行提款│①應沒收│智訴卷㈠第126 頁 │
│ │卡2 張 │②不沒收│ │
├──┼────────┼────┼─────────┤
│ 二 │設立香港公司申請│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 │表1 本 │ │ │
├──┼────────┼────┼─────────┤
│ 三 │華泓科技有限公司│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 │支票本1 本 │ │ │
├──┼────────┼────┼─────────┤
│ 四 │一中國際有限公司│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 │印章2 組 │ │ │
├──┼────────┼────┼─────────┤
│ 五 │顧問技術費簽收單│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 │2 張 │ │ │
├──┼────────┼────┼─────────┤
│ 六 │臺灣Ⅲ-Ⅴ族新建│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 │廠合同1 本 │ │ │
├──┼────────┼────┼─────────┤
│ 七 │簽約金簽收單1 本│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
│ 八 │一中國際有限公司│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7 頁 │
│ │註冊資料1 本 │ │ │
├──┼────────┼────┼─────────┤
│ 九 │薩摩亞華泓科技有│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
│ │限公司註冊證書1 │ │ │
│ │份 │ │ │
├──┼────────┼────┼─────────┤
│ 十 │龍嘉弘名片1 張 │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
├──┼────────┼────┼─────────┤
│十一│門號0000000000號│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
│ │HTC 手機1 支 │ │ │
├──┼────────┼────┼─────────┤
│十二│網路銀行編碼器2 │不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
│ │個 │ │ │
├──┼────────┼────┼─────────┤
│十三│電腦主機1 台 │應沒收 │智訴卷㈠第188 頁 │
├──┴────────┴────┴─────────┤
│備註: │
│①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之提款卡,為供本案犯行所用│
│ 帳戶,應沒收。 │
│②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之提款卡,與本案無關,可發│
│還被告龍嘉弘。 │
└──────────────────────────┘
附錄
論罪科刑之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
詐術、
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
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
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
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24059 號、
105 年度偵字第4312、4313號起訴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4059號
105年度偵字第4312號
105年度偵字第4313號
被 告 楊光宇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街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龍嘉弘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11樓
居新竹縣○○市○○路00巷0號4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被 告 張健智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11樓之10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1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董建豪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白勝傑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105,址設桃園市○○
區○○○路00號,下稱穩懋公司)及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鄉○○○路00號3樓,
下稱聯穎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均為砷化鎵(簡稱GaAs)及氮
化鎵(簡稱GaN)半導體晶圓代工服務(砷化鎵及氮化鎵半導
體為化合物半導體之種類名稱,又稱為三五族半導體),該
類半導體材料廣泛應用於商用無線通訊、衛星通訊等用途。
楊光宇於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3年1月間任職於聯穎公司,
擔任黃光製程部門經理,後於104年7月間起經大陸地區成都
市嘉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嘉石公司)聘用擔任顧問,負責
對外挖掘三五族半導體人才及製造技術,並於104年10月12
日起,擔任嘉石公司之黃光製程部門經理;龍嘉弘為薩摩亞
華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泓公司)之合夥人;張健智於10
1年3月1日至103年7月24日間,任職於穩懋公司,擔任氮化
鎵研發部製程工程師,於103年7月28日轉至聯穎公司擔任先
進技術發展部之工程師,於104年11月2日離職;董建豪於98
年9月21日至103年8月30日間,在穩懋公司先後擔任後端工
程部門、異常改善課及氮化鎵研發部設備工程師,於103年9
月9日轉至聯穎公司擔任後端工程部門製程工程師,於104年
10月30日離職;白勝傑於97年2月18日至104年11月6日間,
在穩懋公司晶圓B廠薄膜工程部擔任薄膜製程課製程工程師
。
二、緣大陸地區嘉石公司因發展6吋第二代/第三代半導體積體電
路晶片技術,為節省研發成本,縮短技術開發及產品上市時
間,而有專業晶圓代工技術及人才之需求,於104年7月間,
嘉石公司之總經理大陸籍人士高能武藉由業務上之機會認識
楊光宇及龍嘉弘,並與2人達成協議,由楊光宇負責提供嘉
石公司砷化鎵及氮化鎵半導體製造流程之技術資訊及人才,
再由龍嘉弘提供華泓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所設立之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泓公司香港帳戶)作為楊光宇
收受嘉石公司之顧問費及簽約金之用;然因三五族半導體製
造技術繁雜龐大,於臺灣地區相關之產業研發已有多年,楊
光宇無法獨自提供嘉石公司所有之技術資訊,遂與高能武約
定,自臺灣地區找尋願意提供技術資訊之工程師擔任嘉石公
司之顧問,如有意願至大陸地區嘉石公司工作者,亦可招募
為正式員工,顧問費由楊光宇以上開方式向嘉石公司領取之
顧問費支付,至員工薪資則由嘉石公司先匯款至華泓公司香
港帳戶,再轉匯至工程師銀行帳戶支付。楊光宇及龍嘉弘與
高能武謀議既定,嘉石公司即於104年8月4日及同年月10日
將支付予楊光宇之8、9月顧問費人民幣16萬元及簽約金人民
幣10萬元,匯入上開華泓公司之香港帳戶,再由龍嘉弘分次
在臺灣以提領現金之方式交付楊光宇,龍嘉弘並以上開顧問
費之匯款金額收取百分之20之手續費即人民幣3萬2,000元作
為代價,另就嘉石公司匯至各工程師帳戶之簽約金收取5%之
手續費。楊光宇另要求龍嘉弘透過104人力銀行網站或他人
推薦,取得現任職於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工程師之求職資料
,再由龍嘉弘以獵人頭公司名義,向上開公司工程師佯以華
泓公司將在臺灣地區新設半導體廠為名義,並承諾給付高薪
之誘因,邀約白勝傑、張健智及董建豪跳槽至新廠,以每月
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7萬元不等之顧問費,要求張健
智、白勝傑及董建豪分別提供其等因工作上知悉之穩懋公司
及聯穎公司之半導體製程流程及機台參數等營業秘密。再由
楊光宇陸續詢問是否有意願前往大陸地區任職,並由嘉石公
司以簽約金人民幣40萬元之代價,邀約張健智、白勝傑、董
建豪至嘉石公司任職,同時繼續要求張健智等人提供穩懋公
司及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三、白勝傑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穩懋公司營業秘密部分:
㈠白勝傑明知依據其於任職穩懋公司時所簽立之承諾書,非經
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任職穩懋公司期
間保管或知悉公司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且明知穩懋公司禁止員工使用個
人行動裝置於公司內部進行照相攝影之行為。竟與楊光宇、
龍嘉弘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共同意圖在
大陸地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先由龍嘉
弘以獵人頭公司之名義邀約白勝傑於104年7月間某日至桃園
市○○區○○○路0號之星巴克林口門市(下稱林口星巴克
)會面,由龍嘉弘先初步詢問白勝傑對於薄膜製程了解之程
度,及是否有轉換公司之意願,再由龍嘉弘代楊光宇邀約白
勝傑於104年8月7日晚間7時許至林口星巴克,由楊光宇向白
勝傑表示有金主規劃在臺灣建廠,並提出以華泓公司為契約
當事人之「台灣Ⅲ-Ⅳ族新建廠合同」邀約白勝傑簽署,白
勝傑同意簽署後,即當場交付8月份薪資7萬元予白勝傑,另
要求白勝傑將其於當日以電子信箱0000000000@qq.com 傳送
「Too1_00000000_薄膜.xls 」之檔案至白勝傑scpai1465@g
mail.com 電子信箱,填寫屬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PP25
-21」、「PD25-00」、「NP25-00」之薄膜製程流程及參數
,白勝傑即利用其有閱覽上開3種薄膜製程資料之權限,而
知悉上開資料之機會,未經授權而將上開檔案加入「PP25
-21」、「PD25-00」、「NP25-00」之活頁簿,並參考上開3
種製程資料填製於活頁簿後,於104年9月1日傳送予楊光宇
(即附表一編號2之檔案)而洩漏之;楊光宇於104年9月2日
再次邀約白勝傑至林口星巴克,並交付9月份之薪資7萬元後
,要求白勝傑提供「PP25-21」、「PD25-00」、「NP25-00
」之薄膜製程所有細部步驟(以下簡稱runcard)予楊光宇
,並於同日將附表一編號2之檔案增加「PD50-00」之空白活
頁簿後,再將檔名修改為「Too1_00000000_薄膜.xls 」寄
送予白勝傑,要求白勝傑如同前述方式再次提供該薄膜製程
參數,白勝傑復又利用其有閱讀該種薄膜製程資料之權限,
而知悉上開資料,未經授權而將參數填製於「PD50-01」活
頁簿內,於104年9月15日再以附表一編號4之檔案傳送予楊
光宇而洩漏之。又上開薄膜製程資料白勝傑雖有讀取權限,
然因穩懋公司之內部電腦禁止以隨身碟存取,白勝傑即於
104年9月7日利用上班時間使用公司內部電腦連線至穩懋公
司之文件管理系統未經授權下載列印屬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
「PP25-21」、「PD50-01」、「NP25-00」之runcard,然白
勝傑與楊光宇於104年9月中旬已商議將至大陸地區面試,其
已知悉楊光宇及龍嘉弘係為大陸地區之公司尋求三五族半導
體之人才及技術,而仍基於洩漏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之犯意
,於104年9月11日前某日,
攜帶上開runcard列印資料至林
口星巴克交付楊光宇而洩漏之;
嗣後楊光宇又要求白勝傑提
供屬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PD25-00」、「NP50-00」runcar
d,白勝傑即於104年9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間某日利用上班
期間,以相同之方式未經穩懋公司之授權而下載列印「PD25
-00」、「NP50-00」之runcard後,於104年9月21日前某日
,在林口星巴克交付予楊光宇而洩漏之;楊光宇復又要求白
勝傑提供穩懋公司「PL15-12」、「PP1 5-51」之runcard,
白勝傑又於104年9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間某日於穩懋公司上
班期間,再以相同之方式未經授權下載列印「PL15-12」、
「PP15-51」之runcard後,於104年9月25日前某日,在林口
星巴克交付楊光宇而洩漏之。楊光宇取得白勝傑交付之runc
ard列印資料後,以掃描成電子檔之方式,分別於附表一編
號5至8所示之時間,以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
之檔案予白勝傑,並告知上開runcard及其所填製之檔案可
於104年9月26日至成都嘉石公司面試時,展示予嘉石公司之
總經理高能武,表示其已取得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以取得
嘉石公司之錄用。
嗣後白勝傑於104年9月27日至大陸成都嘉
石公司與總經理高能武進行面試時,即將上開未經授權而取
得屬穩懋公司營業秘密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runcard電
子檔及依楊光宇指示填製如附表一編號2、4之檔案展示予高
能武及在場之嘉石公司人員知悉,以此方式洩漏穩懋公司之
營業秘密,而取得嘉石公司之聘用。再由龍嘉弘於104年11
月2日依高能武指示以華泓公司名義與白勝傑簽署簽約金為
人民幣40萬元之簽約金簽收單,惟白勝傑未取得該筆簽約金
即遭查獲。
㈡白勝傑於104年9月28日自嘉石公司面試返臺後,明知其即將
至嘉石公司任職,且穩懋公司禁止員工使用個人隨身碟存取
公司技術機密文件,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且
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基於未經授權而重製穩懋公司營業秘
密之犯意,由白勝傑於104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5日在穩懋
公司上班期間,將如附表二所示其有閱覽權限之穩懋公司技
術文件,以使用手機拍照或列印之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
足以侵害穩懋公司之利益。
四、張健智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穩懋公司營業秘密部分:
㈠張健智明知依據其任職穩懋公司時所簽立之承諾書,非經部
門經理級以上主管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任職穩懋公司期間
保管或知悉公司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且明知穩懋公司之電腦設備行動儲
存媒介(USB)插孔已禁止使用,以保護公司檔案免於被複
製流出。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未經授權
而重製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犯意,於103年7月21日自穩懋公
司離職前某假日,至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華亞科技園區辦公
室,將其手機以傳輸線連接穩懋公司提供之工作用電腦,先
將包含氮化鎵晶圓製程流程圖等如附表三(一)至(四)所
示之營業秘密檔案複製到手機後,再儲存至其所有之隨身碟
中,作為未來私人工作使用。
㈡張健智於104年8月間,經由其任職於聯穎公司之同事澹台富
國(
另案簽分偵辦)在林口星巴克介紹認識楊光宇,由楊光
宇以有金主準備在臺灣蓋氮化鎵晶圓工廠,其若加入該團隊
年薪為200萬元以上為條件,邀約張健智同意加入。張健智
竟與楊光宇、龍嘉弘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且共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
絡,於104年8月24日前某日,由楊光宇在林口星巴克交付8
月份之顧問費6萬元予張健智後,於104年8月24日,以其電
子信箱0000000000@qq.com 寄送檔名為「GaN2_00000
000.xls」之檔案至張健智之電子信箱mambajan@hotmail
.com,要求其填入屬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黃光製程所使用
之光阻名稱、光阻型號及廠商等資料,張健智即以其於任職
穩懋公司工作時之記憶及以上開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所取得
之營業秘密資料,在該檔案中之「PH」(即黃光製程)活頁簿
中,陸續填寫及修改「PR vender」(即光阻廠商名簡稱)、
「PR」(即光阻型號)、「OVEN/Bake」(即光阻在晶圓上烘
烤溫度及時間)、「SSECLift OFF」(即SSEC機台是否會使
用到去除光阻的步驟)及「Tape Lift OFF」(即膠帶去除金
屬的步驟是否會用到)之欄位後,於附表一編號12至14之時
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檔案傳送予楊光宇而洩漏
之。
㈢張健智於104年9月中旬即與楊光宇商議將至大陸地區面試事
宜,其於彼時已明確知悉楊光宇之目的為大陸地區之公司尋
求三五族半導體技術及人才,而仍基於洩漏穩懋公司營業秘
密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之時間,依楊光宇之指
示修改並提供其編製附表一編號12至14檔案之參考資料即附
表一編號15、16所示之檔案而洩漏之;楊光宇再於104年9月
26日前某日,在林口星巴克內交付張健智9月份之顧問費6萬
元;嗣後張健智及楊光宇等人於104年9月26日出發至大陸成
都,並於翌(27)日與嘉石公司總經理高能武進行面試時,
展示其任職於穩懋公司期間未經該公司授權而重製,屬穩懋
公司營業秘密之氮化鎵0.25um、0.5um晶圓製程流程圖(檔
名為「2.Brief FC for GaN」)後,
旋取得嘉石公司錄用,
張健智即以假名「張宏立」簽立聘僱契約,嗣於104年11月2
日由龍嘉弘邀約張健智至林口星巴克簽署簽約金簽收單後,
龍嘉弘即依高能武指示於104年11月5日將張健智之人民幣40
萬元簽約金,藉由華泓公司香港帳戶匯款至張健智於香港匯
豐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五、董建豪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營業秘密
部分:
㈠董建豪明知依據其於任職穩懋公司時所簽立之承諾書,非經
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任職穩懋公司期
間保管或知悉公司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其亦明知將於103年8月28日離職
,竟基於未經授權而重製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犯意,先於
103年4月至8月間以閱讀其有閱覽權限之穩懋公司內部電子
文件方式,抄寫屬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砷化鎵製程於筆記
本內,或以列印紙本文件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四(一)所示之
資料,又於103年8月15日至同年月25日之期間,未經授權以
文件管理系統下載屬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砷化鎵製程等資
料,至穩懋公司個人電腦中,再將上開資料作為電子郵件之
附件檔,自穩懋公司內部信箱寄送該等資料至其私人電子郵
件信箱milktim2000@yahoo. com.tw 內,再以重製至隨身碟
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四(二)所示之資料,以供其於穩懋公
司離職後使用。
㈡張健智於104年9月27日至嘉石公司面試時,協助董建豪以「
董時寧」之假名取得嘉石公司之聘僱契約書,張健智並於
104年9月28日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通知董建豪,董建
豪於104年10月上旬即同意赴嘉石公司擔任後端工程部門經
理。董建豪明知依據其所簽署之聯穎公司聘僱契約書及可攜
式設備管理施行細則,不得將任職聯穎公司期間保管或知悉
公司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方
式加以利用,且不得使用隨身碟存取公司文件,竟與楊光宇
、張健智及龍嘉弘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
共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
,由楊光宇指示張健智轉達董建豪,須準備聯穎公司機台規
格、材料型號及供應商等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以備至大陸
地區嘉石公司工作所需,董建豪即將其有閱讀權限之聯穎公
司後端製程所需要機器材料、化學藥劑、機器型號、監測方
法、注意事項等屬於聯穎公司營業秘密之資料,加以整理後
未經授權而分別於104年10月15日及16日以其個人電子信箱
milktim2000@yah oo.com .tw 寄送如附表一編號9、10之檔
案予張健智之電子信箱mamabajan0510@gmail.com;楊光宇
又於104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Wechat告知張健智要求董建豪
取得聯穎公司屬於營業秘密之砷化鎵後端工程製程中金屬舉
離機台之參數及貴金屬回收流程,董建豪即於104年10月18
日至新竹縣○○鄉○○○路00號之聯穎公司,以聯穎公司禁
止之拍照方式擅自重製金屬舉離機台之參數,復未經聯穎公
司授權,使用聯穎公司電腦讀存取其所拍攝之照片檔案至其
自行購買之記憶卡內,再轉存至其所有之隨身碟中,後自行
整理、剪貼以上述方式取得之金屬舉離機台參數資料,並儲
存成檔名為「LOF recipe」之EXCEL檔,於104年10月間某日
,以附件檔方式寄送該檔案至張健智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再
將其有閱讀權限之聯穎公司貴金屬回收流程資料於104年10
月27日以主旨map之電子郵件附件檔案「出遊地圖.pptx 」
寄送予張健智上開電子信箱,惟上開檔案張健智尚未洩漏予
楊光宇而未遂。
㈢董建豪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意圖在大陸地
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明知即將於104年11
月9日至嘉石公司任職,且如附表五(一)(二)所示之文
件、檔案均為聯穎公司半導體製程及設備相關之營業秘密,
未經授權不得任意複製攜出,於104年10月18日星
期日時,
利用聯穎公司辦公室公用電腦之讀卡機,以自行購買之記憶
卡從晶背部門資料夾中將上述檔案重製下載存取後,再自行
將記憶卡之內容轉存至其所有之隨身碟,以供至嘉石公司任
職時參考使用。
㈣董建豪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另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為便
於在嘉石公司任職使用,基於竊盜及業務侵占之犯意,竟於
104年10月間某日,在聯穎公司上址辦公室內,將其所保管
,如附表五(三)編號1、2所示之屬於聯穎公司所有,且含
有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之砷化鎵晶圓成品及藍寶石載片等公
司之財產攜出公司,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侵占入己,另竊
取如附表五(三)編號3至7所示之聯穎公司所有之製程所需
耗材物品。嗣後龍嘉弘於104年11月2日邀約董建豪至林口星
巴克簽署簽約金簽收單後,龍嘉弘即依高能武指示於104年
11月5日將董建豪之人民幣40萬元簽約金,藉由華泓公司香
港帳戶匯款至董建豪於香港匯豐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
六、楊光宇以不正方法而取得穩懋及聯穎公司營業秘密部分:
㈠楊光宇明知依據其所簽署之聯穎公司聘僱契約書及可攜式設
備管理施行細則,不得將任職聯穎公司期間保管或知悉公司
之機密資料直接或間接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方式加
以利用,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意圖在大陸
地區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利用其於聯穎公司
擔任研發經理期間,趁聯穎公司相關部門工程師開會之際,
先將聯穎公司會議室之公用電腦硬碟抽換為私人硬碟,由開
會主管將相關資料存入公用電腦進行簡報時,存入其私人硬
碟,待會議結束後,再將私人硬碟換回,及其他不詳方式,
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秘密,以供其在大陸地區工作使用
;另其明知彭安賢(另案簽分偵辦)以不正方法取得如附表
一編號17、18之檔案,係屬於聯穎公司營業秘密之砷化鎵
HBT設計手冊、製程步驟,而仍要求彭安賢於103年間某日將
上開2檔案寄送至其使用之0000000000@qq.com 電子信箱而
取得之,再於如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之時間,分別傳送至
其個人使用之Z0000000000@gmail.com 電子信箱及不詳之人
使用之mliao@mai1.dyu .edu .tw 而洩漏之。
㈡楊光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且意圖在大陸地區
使用,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明知檔名為⑴「GAN
FLOW.ppt 」之0.25um氮化鎵(GaN)製程流程及製程參數之照
片;⑵「HBT 3-H02U-43InGaP/GaAs HBT Process Design
Manua l, Ver. 0.1.5, Sep. 07, 2010」之HBT3製程設計手
冊;⑶「PP25-10–0.25 um InGaAs pHEMT Power Device
Layout Design Manual, Ver. 1.0.4, Nov. 09th, 2010」
之0.25 um power pHEMT製程設計手冊;⑷「PP25012–0.25
um InGaAs pHEMT Power Device Layout Design Manual,
Ver. 1.0.4, Nov. 09th, 2010」之0.25 um power pHEMT製
程設計手冊之檔案,均屬於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係由未曾
任職於穩懋公司之彭安賢以不正方法取得,而仍要求彭安賢
於104年2月至10月間,將上開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其使
用之0000000000@qq.com 電子信箱中,再將上開檔案轉存至
其所有之隨身碟中而取得之。
七、白勝傑、張健智及董建豪等人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之穩懋
公司及聯穎公司資料,皆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嘉
石公司可依楊光宇所提供之上開資料訊息,知悉產製過程,
並減少研發時程及相關花費,進而增加產品生產良率及減少
研發費用、時間,造成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之研發費用及潛
在經濟利益之損失分別高達50億8,000萬元及25億6,000萬元
;另以104年11月5日臺灣銀行之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兌換匯率
4.99計算,楊光宇自嘉石公司取得之簽約金為199萬6,000元
(即人民幣40萬元);張健智自楊光宇取得嘉石公司之顧問
費12萬元及簽約金為199萬6,000元(即人民幣40萬元);董
建豪自嘉石公司取得之簽約金為199萬6,000元(即人民幣40
萬元),白勝傑則自楊光宇處取得嘉石公司之顧問費共計14
萬元;龍嘉弘自嘉石公司所獲得之報酬為人民幣150萬元之
簽約金5%即人民幣7萬5,000元及人民幣16萬元顧問費之20%
即人民幣3萬2,000元,共計53萬3,930元(即人民幣10萬
7,000元),皆為洩漏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營業秘密所獲之
不法所得。
八、案經穩懋公司及聯穎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
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一)白勝傑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白勝傑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白勝傑於97年2月18 │
│ │白 │ 日至104年11月6日間任職│
│ │ │ 於穩懋公司,擔任薄膜工│
│ │ │ 程部製程工程師。 │
│ │ │2.被告龍嘉弘以獵人頭公司│
│ │ │ 之名義邀約被告白勝傑於│
│ │ │ 104年7月間會面,確認有│
│ │ │ 轉職之意願後,於104年8│
│ │ │ 月7日,代被告楊光宇邀 │
│ │ │ 約被告白勝傑至林口星巴│
│ │ │ 克碰面,並由楊光宇提出│
│ │ │ 台灣Ⅲ-Ⅳ族新建廠合同 │
│ │ │ ,約定建廠前第1年每月 │
│ │ │ 薪資7萬元,第2年每月薪│
│ │ │ 資10萬元,正式上任後,│
│ │ │ 每月薪資20萬元,擔任薄│
│ │ │ 膜部門經理一職,並當場│
│ │ │ 交付被告白勝傑8月份薪 │
│ │ │ 資7萬元。 │
│ │ │3.被告白勝傑依被告楊光宇│
│ │ │ 提供之範本表格,製作及│
│ │ │ 填寫「PP25-21」「PD25 │
│ │ │ -00」、「NP25-00」之活│
│ │ │ 頁簿資料後,於104年9月│
│ │ │ 2日以電子郵件傳送附件 │
│ │ │ 檔名為Tool_00000000_薄│
│ │ │ 膜.xls 之檔案予被告楊 │
│ │ │ 光宇。 │
│ │ │4.被告楊光宇於104年9月2 │
│ │ │ 日在林口星巴克交付被告│
│ │ │ 白勝傑9月份薪資7萬元後│
│ │ │ ,要求被告白勝傑提供屬│
│ │ │ 於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薄│
│ │ │ 膜參數資料,被告白勝傑│
│ │ │ 於104年9月7日,列印「 │
│ │ │ PD50-01」、「NP25-00」│
│ │ │ 及「PP25-21」之 │
│ │ │ runcard,在林口星巴克 │
│ │ │ 交付被告楊光宇,被告楊│
│ │ │ 光宇將上開runcard掃描 │
│ │ │ 後,於104年9月11日以電│
│ │ │ 子郵件附件檔名「掃描 │
│ │ │ 1.pdf」之檔案寄送予被 │
│ │ │ 告白勝傑;又於104年9月│
│ │ │ 16日到18日間,列印「 │
│ │ │ PD25-00」及「NP50-00」│
│ │ │ 之runcard,在林口星巴 │
│ │ │ 克交付被告楊光宇,被告│
│ │ │ 楊光宇掃描後於9月21日 │
│ │ │ 以電子郵件附件檔名「 │
│ │ │ 0921.pdf」傳送予被告白│
│ │ │ 勝傑;被告白勝傑於104 │
│ │ │ 年9月18日到21日間列印 │
│ │ │ 「PL15-12」及「PP15-51│
│ │ │ 」之runcard,在林口星 │
│ │ │ 巴克交付被告楊光宇,楊│
│ │ │ 光宇掃描後於104年9月25│
│ │ │ 日以電子郵件附件檔名「│
│ │ │ 00000000.pdf」傳送予被│
│ │ │ 告白勝傑。 │
│ │ │5.被告白勝傑將被告楊光宇│
│ │ │ 掃描成電子檔之runcard │
│ │ │ 及所填寫之「Tool_201 │
│ │ │ 50806_薄膜.xls 」儲存 │
│ │ │ 於扣案之筆記型電腦中桌│
│ │ │ 面上,並於104年9月27日│
│ │ │ 至成都嘉石公司面試時,│
│ │ │ 向高能武等大陸籍人士展│
│ │ │ 示。 │
│ │ │6.被告白勝傑於成都嘉石公│
│ │ │ 司面試錄取後,被告龍嘉│
│ │ │ 弘於104年11月2日交付簽│
│ │ │ 約金簽收單給白勝傑簽署│
│ │ │ ,表明其收取嘉石公司給│
│ │ │ 予之簽約金人民幣40萬元│
│ │ │ ,惟被告白勝傑尚未取得│
│ │ │ ,即遭查獲。 │
│ │ │7.被告白勝傑自104年10月 │
│ │ │ 14日至11月5日陸續使用 │
│ │ │ 穩懋公司之電腦,以手機│
│ │ │ 拍照擷取薄膜製程等如附│
│ │ │ 表二所示之營業秘密,係│
│ │ │ 因為供至大陸嘉石工作時│
│ │ │ 使用。 │
├──┼───────────┼────────────┤
│ 2 │
證人即同案被告龍嘉宏之│1.被告白勝傑有將穩懋公司│
│ │證述 │ 之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寄│
│ │ │ 給被告楊光宇。 │
│ │ │2.被告楊光宇有給被告白勝│
│ │ │ 傑顧問費7萬元2次,且在│
│ │ │ 收據上簽收,並要求被告│
│ │ │ 龍嘉弘當見證人在該收據│
│ │ │ 旁簽名,另被告白勝傑曾│
│ │ │ 交付被告楊光宇關於穩懋│
│ │ │ 公司製程的紙本資料。 │
│ │ │3.被告白勝傑之人民幣40萬│
│ │ │ 元簽約金尚未匯至華泓公│
│ │ │ 司香港帳戶,因此尚未支│
│ │ │ 付給被告白勝傑。 │
├──┼───────────┼────────────┤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光宇之│1.被告白勝傑在被告楊光宇│
│ │證述 │ 於104年9月1日寄出之檔 │
│ │ │ 案「Tool_00000000_薄膜│
│ │ │ .xls 」中填寫PP25、PD2│
│ │ │ 5、NP25三種穩懋公司產 │
│ │ │ 品之薄膜厚度及相關資料│
│ │ │ 等營業秘密,被告白勝傑│
│ │ │ 於104年9月15日寄給被告│
│ │ │ 楊光宇較前開檔案新增了│
│ │ │ 「PP25-21」、「PD50-1 │
│ │ │ 」兩個工作表的「 │
│ │ │ PHYSCIAL PARAMETER」內│
│ │ │ 容及材料廠商資料,被告│
│ │ │ 白勝傑在成都嘉石公司面│
│ │ │ 試時,有展示上開檔案。│
│ │ │2.被告白勝傑沒有領到嘉石│
│ │ │ 公司之簽約金。 │
├──┼───────────┼────────────┤
│ 4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健智之│被告白勝傑於嘉石公司面試│
│ │證述 │時,有展示屬於穩懋公司秘│
│ │ │密文件之氮化鎵的runcard │
│ │ │,被告白勝傑以圖片方式撥│
│ │ │放證明手上有該資料,但該│
│ │ │資料應是被穩懋公司禁止複│
│ │ │製、洩漏。 │
├──┼───────────┼────────────┤
│ 5 │證人俞允安之證述 │1.其為穩懋公司之總管理中│
│ │ │ 心法務暨公共事務室協理│
│ │ │ ,有辨別穩懋公司營業秘│
│ │ │ 密之能力。 │
│ │ │2.穩懋公司之技術文件秘密│
│ │ │ 等級分為極機密、機密、│
│ │ │ 內部文件,極機密、機密│
│ │ │ 文件必需要經過部門主管│
│ │ │ 同意才能閱覽及傳遞。 │
│ │ │3.被告白勝傑於離職前有異│
│ │ │ 常閱讀及存取穩懋公司技│
│ │ │ 術文件,包括製程參數、│
│ │ │ 機台操作手冊,均為穩懋│
│ │ │ 公司研發成果,屬於營業│
│ │ │ 秘密。 │
│ │ │4.被告白勝傑有閱讀上開資│
│ │ │ 料之權限,但僅限工作使│
│ │ │ 用。 │
├──┼───────────┼────────────┤
│ 6 │證人王祥義之證述 │1.其為穩懋公司之總經理特│
│ │ │ 助,負責公司營業秘密控│
│ │ │ 管機制的發展,具有鑑別│
│ │ │ 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能力│
│ │ │ 。 │
│ │ │2.穩懋公司員工入職時需簽│
│ │ │ 署1份承諾書,內容要求 │
│ │ │ 員工承諾保護穩懋公司營│
│ │ │ 業秘密,不得將公司營業│
│ │ │ 秘密對外洩漏、竊取、複│
│ │ │ 製或進行任何傷害穩懋公│
│ │ │ 司營業秘密之行為;且穩│
│ │ │ 懋公司資料經分類後有定│
│ │ │ 義何者屬於營業秘密,並│
│ │ │ 依照每位員工的職責及員│
│ │ │ 工專有之帳號密碼來設定│
│ │ │ 、控管其可讀取的權限。│
│ │ │3.被告白勝傑之扣案手機內│
│ │ │ 之如附表二(一)照片,│
│ │ │ 是從穩懋公司電腦螢幕拍│
│ │ │ 攝所得,其中「磊晶結構│
│ │ │ 」、「製程步驟」、「製│
│ │ │ 程開發紀錄」等因涉及穩│
│ │ │ 懋公司產品之製作,屬於│
│ │ │ 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4.「Tool_00000000_薄膜 │
│ │ │ .xls 」檔案中,記載穩 │
│ │ │ 懋公司3項製程技術每個 │
│ │ │ 步驟的參數及使用設備,│
│ │ │ 依照上述資料之製程便可│
│ │ │ 製造無線通訊所用之晶片│
│ │ │ ,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 │
│ │ │5.檔案「掃描1.PDF」之內 │
│ │ │ 容欄位編碼原則與穩懋公│
│ │ │ 司編碼原則是一致的,是│
│ │ │ 穩懋公司的內部資料;該│
│ │ │ 資料內容包含穩懋公司3 │
│ │ │ 項製程技術的詳細步驟,│
│ │ │ 依照該項製程便可製造無│
│ │ │ 線通訊所用之晶片,為穩│
│ │ │ 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7 │證人何銓斌之證述 │1.其為穩懋公司之廠長,具│
│ │ │ 有鑑別穩懋公司營業秘密│
│ │ │ 之能力。 │
│ │ │2.被告白勝傑以手機拍攝之│
│ │ │ 如附表二(一)之照片內│
│ │ │ 容,係未經穩懋公司授權│
│ │ │ 拍攝之穩懋公司營業秘密│
│ │ │ 。 │
│ │ │3.被告白勝傑扣案物之電子│
│ │ │ 郵件之附件檔為穩懋公司│
│ │ │ PL15-12、PP15-51、PD50│
│ │ │ -01、NP25-00及PP25-21 │
│ │ │ 共5個產品從wafer投片到│
│ │ │ 前端製程結束所有的流程│
│ │ │ ,係存放於穩懋公司的資│
│ │ │ 料庫中,為穩懋公司之營│
│ │ │ 業秘密。 │
│ │ │4.被告白勝傑扣案物編號 │
│ │ │ D2-2「Tool_00000000_薄│
│ │ │ 膜.xls 」與編號D2-1「 │
│ │ │ Tool_00000000_薄膜.xls│
│ │ │ 」內容相似,表格不是穩│
│ │ │ 懋公司的,但內容都是關│
│ │ │ 於穩懋公司薄膜的資訊,│
│ │ │ 屬於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 │
│ │ │5.被告白勝傑
扣押物編號 │
│ │ │ D1-1之筆電桌面「data」│
│ │ │ 資料夾內,「C3F8 COA」│
│ │ │ 是元佳宇公司針對穩懋公│
│ │ │ 司材料C3F8的檢驗報告、│
│ │ │ 「C3F8元佳宇」是元佳宇│
│ │ │ 公司的資料、「Tatarget│
│ │ │ 」是光洋應用材料科技公│
│ │ │ 司針對Tatarget的材料檢│
│ │ │ 驗報告、「光洋Au wire │
│ │ │ 」是光洋應用材料科技公│
│ │ │ 司針對Au(金線)的檢驗報│
│ │ │ 告,上開資料皆屬於穩懋│
│ │ │ 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8 │證人詹銘堃之證述 │1.證人為穩懋公司之專案副│
│ │ │ 理。 │
│ │ │2.穩懋公司對技術文件之保│
│ │ │ 密措施,為針對特別文件│
│ │ │ 無法複製或將螢幕畫面以│
│ │ │ 其他程式擷取,另公司也│
│ │ │ 針對各個職務的階級、單│
│ │ │ 位、部門設有不同的權限│
│ │ │ ,有些較低階級之員工無│
│ │ │ 法打開文件。 │
├──┼───────────┼────────────┤
│ 9 │穩懋公司105年2月22日之│1.被告白勝傑知悉之穩懋公│
│ │刑事
告訴狀及附表 │ 司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
│ │ │ 手機拍照或下載列印之方│
│ │ │ 式,重製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檔案。 │
│ │ │2.附表二所示之檔案為穩懋│
│ │ │ 公司製程流程及製程參數│
│ │ │ ,或為新製程開發、製程│
│ │ │ 改善或解決現有製程的技│
│ │ │ 術問題,其他晶圓廠不可│
│ │ │ 能有相同方法,具獨特性│
│ │ │ ,均
足證附表二所示之檔│
│ │ │ 案均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
│ │ │ 密。 │
├──┼───────────┼────────────┤
│ 10 │被告白勝傑於97年2月18 │被告白勝傑知悉對於穩懋公│
│ │日簽立之承諾書 │司任職期間所取得、使用或│
│ │ │知悉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
│ │ │任何第三人。 │
├──┼───────────┼────────────┤
│ 11 │扣押物編號D1-2之穩懋半│穩懋公司於被告白勝傑任職│
│ │導體新進人員訓練教材 │時,即給予營業秘密及公司│
│ │ │機密資訊保護政策之教育訓│
│ │ │練。 │
├──┼───────────┼────────────┤
│ 12 │穩懋公司105年1月13日( │1.「PP25-21」runcard係穩│
│ │105)穩懋字第012號函及 │ 懋公司0.25um power │
│ │附表、105年2月22日( │ pHEMT製程流程及製程參 │
│ │105)穩懋字第035號函 │ 數,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
│ │ │ 密。 │
│ │ │2.「PD50-01」runcard為穩│
│ │ │ 懋公司0.5um power │
│ │ │ d-mode pHEMT製程流程及│
│ │ │ 製程參數,為穩懋公司之│
│ │ │ 營業秘密。 │
│ │ │3.被告白勝傑填寫之「Tool│
│ │ │ _000000000_薄膜.xls 」│
│ │ │ 之檔案資料,表格欄位欄│
│ │ │ 名與穩懋公司制式表格相│
│ │ │ 同,各欄位製程內容與穩│
│ │ │ 懋公司技術文件內容均相│
│ │ │ 同。該表格雖經重新整理│
│ │ │ ,但製程相關內容及明細│
│ │ │ 均與穩懋公司產品製程參│
│ │ │ 數相同,為穩懋公司自行│
│ │ │ 開發,具特殊規格,屬穩│
│ │ │ 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13 │白勝傑扣押物編號D1-3之│1.被告白勝傑利用屬於穩懋│
│ │手機內照片1份、D2-1~6 │ 公司之營業秘密以填製表│
│ │白勝傑與楊光宇間往來電│ 格,再將檔案以如附表一│
│ │子郵件及附件檔、白勝傑│ 編號2、4之電子郵件寄送│
│ │之電子郵件
勘驗筆錄、電│ 予被告楊光宇。 │
│ │子郵件備份光碟 │2.被告楊光宇將被告白勝傑│
│ │ │ 交付之書面runcard掃描 │
│ │ │ 後,以電子郵件附件之方│
│ │ │ 式傳送予被告白勝傑。 │
│ │ │3.被告白勝傑持手機拍攝電│
│ │ │ 腦螢幕之方式,取得穩懋│
│ │ │ 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14 │穩懋公司彙總白勝傑自 │被告白勝傑於離職前,有多│
│ │104年9月18日至同年10月│次讀取其有閱覽權限檔案之│
│ │14日之異常讀取紀錄 │紀錄。 │
├──┼───────────┼────────────┤
│ 15 │被告白勝傑與龍嘉弘於 │被告楊光宇藉由被告龍嘉弘│
│ │104年8月7日至同年9月26│通知被告白勝傑見面之時間│
│ │日間之手機通訊軟體 │及地點,另亦提醒被告白勝│
│ │Line對話 │傑攜帶至成都嘉石公司面試│
│ │ │之相關資料,
佐證被告龍嘉│
│ │ │弘知悉被告白勝傑洩漏穩懋│
│ │ │公司營業秘密,並協助被告│
│ │ │楊光宇聯繫取得。 │
├──┼───────────┼────────────┤
│ 16 │被告白勝傑與楊光宇於 │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白勝傑│
│ │104年10月1日之手機通訊│將以其他員工之識別證去 │
│ │軟體Wechat對話 │列印HTB的runcard。 │
├──┼───────────┼────────────┤
│ 17 │被告張健智與被告白勝傑│1.被告張健智要求被告白勝│
│ │之通訊軟體Line於104年9│ 傑取得穩懋公司Gan之 │
│ │月29日至同年11月5日對 │ runcard。 │
│ │話 │2.被告張健智告知被告白勝│
│ │ │ 傑整理穩懋公司設備機台│
│ │ │ 的型號及溫度,以備後續│
│ │ │ 至嘉石公司工作所需。 │
│ │ │3.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張健│
│ │ │ 智詢問被告白勝傑是否知│
│ │ │ 悉廢金屬回收之流程,要│
│ │ │ 求將相關資料準備好至嘉│
│ │ │ 石公司使用。 │
├──┼───────────┼────────────┤
│ 18 │被告白勝傑於104年8月7 │被告楊光宇及龍嘉弘以華泓│
│ │日簽署之「台灣Ⅲ-Ⅳ族 │公司規劃在臺灣新建三五族│
│ │新建廠合同」 │半導體廠房,邀約被告白勝│
│ │ │傑擔任薄膜部門經理一職,│
│ │ │約定建廠前第一年每月薪資│
│ │ │7萬元,第2年每月薪資10萬│
│ │ │元,正式上任後每月薪資20│
│ │ │萬元。 │
├──┼───────────┼────────────┤
│ 19 │被告白勝傑、董建豪及張│嘉石公司委託華泓公司代為│
│ │健智於104年11月2日簽署│支付被告白勝傑、董建豪、│
│ │之簽約金簽收單 │張健智3人每人人民幣40萬 │
│ │ │元之簽約金,要求被告白勝│
│ │ │傑等3人需於嘉石公司服務 │
│ │ │至105年12月31日止。 │
└──┴───────────┴────────────┘
(二)張健智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張健智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張健智於101年3月進│
│ │白 │ 入穩懋公司氮化鎵部門擔│
│ │ │ 任黃光研發工程師,於 │
│ │ │ 103年7月離職後,轉至聯│
│ │ │ 穎公司擔任先進技術發展│
│ │ │ 部的工程師,後因被告楊│
│ │ │ 光宇介紹安排至嘉石公司│
│ │ │ 上班,因此於104年11月2│
│ │ │ 日自聯穎公司辭職。 │
│ │ │2.被告張健智明知任職穩懋│
│ │ │ 公司時有簽訂保密聲明,│
│ │ │ 其所參與製作的相關技術│
│ │ │ 資料權利均屬於穩懋公司│
│ │ │ ,不得私下複製攜出,仍│
│ │ │ 於103年7月21日自穩懋公│
│ │ │ 司離職前之假日,到位於│
│ │ │ 桃園市龜山區的華亞科技│
│ │ │ 園區辦公室,將手機的傳│
│ │ │ 輸線連接公司提供之工作│
│ │ │ 用電腦,先將包含氮化鎵│
│ │ │ 晶圓製程流程圖等如附表│
│ │ │ 三(一)至(四)所示之│
│ │ │ 營業秘密複製到手機後,│
│ │ │ 再儲存到扣押之隨身碟(│
│ │ │ 扣押物編號B1-4)帶走,│
│ │ │ 作為私人使用。 │
│ │ │3.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24│
│ │ │ 日將檔案「GaN2_0000000│
│ │ │ 0.xls」寄給被告張健智 │
│ │ │ 要求提供穩懋公司之光阻│
│ │ │ 、型號、廠商等資料,被│
│ │ │ 告張健智將檔案填寫完成│
│ │ │ ,再以附表一編號12之檔│
│ │ │ 案(即附表三(五)之文│
│ │ │ 件A)寄送予被告楊光宇 │
│ │ │ ,被告張健智於該檔案填│
│ │ │ 寫之欄位為「PR vender │
│ │ │ 」是指光組廠商,「PR」│
│ │ │ 是指光組型號,「OVEN/B│
│ │ │ ake」即光阻在晶圓上烘 │
│ │ │ 烤溫度及時間,「SSEC │
│ │ │ LIFT OFF」指的是去除光│
│ │ │ 組程序,「Tape Lift │
│ │ │ off」是指晶圓上完金屬 │
│ │ │ 後,是否需要用膠帶移除│
│ │ │ ;附表一編號13之附件檔│
│ │ │ 案(即附表三(五)文件│
│ │ │ B)與上開檔案是一樣的 │
│ │ │ 資料,只是有增加光阻厚│
│ │ │ 度;附表一編號15檔名「│
│ │ │ Mask CD and Bias.xlsx │
│ │ │ 」(即附表三(五)文件│
│ │ │ D)為穩懋公司氮化鎵黃 │
│ │ │ 光製程光照圖形的尺寸;│
│ │ │ 附表一編號16檔名「 │
│ │ │ Stepper's Naming │
│ │ │ Rule_PH_A sample拷貝 │
│ │ │ .xls 」(即附表三(五 │
│ │ │ )文件E)是穩懋公司氮 │
│ │ │ 化鎵黃光製程部門曝光機│
│ │ │ 所用之參數;附表一編號│
│ │ │ 16檔名「封存.zip 」( │
│ │ │ 即附表三(五)文件F) │
│ │ │ 為穩懋公司機器的機械手│
│ │ │ 臂要將晶圓塗上光阻動作│
│ │ │ 的順序,上開資料為穩懋│
│ │ │ 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張│
│ │ │ 健智以其記憶及離職時自│
│ │ │ 穩懋公司私下備份之資料│
│ │ │ 填製;被告楊光宇要求提│
│ │ │ 供資料時,均強調要穩懋│
│ │ │ 公司之資料。 │
│ │ │4.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張健│
│ │ │ 智告知被告董建豪準備聯│
│ │ │ 穎公司LiftOff機器等機 │
│ │ │ 台之規格、材料型號、供│
│ │ │ 應商等資料,以備到大陸│
│ │ │ 工作所需,但被告董建豪│
│ │ │ 尚未交付資料給被告楊光│
│ │ │ 宇。 │
│ │ │5.被告楊光宇以手機通訊軟│
│ │ │ 體Wechat要被告張健智轉│
│ │ │ 達被告董建豪,聯穎公司│
│ │ │ 會監控員工列印資料,所│
│ │ │ 以列印資料時要用照相之│
│ │ │ 方式取得,以便後續工作│
│ │ │ 時可供參考;另藉由被告│
│ │ │ 張健智要求被告董建豪準│
│ │ │ 備聯穎公司負責液態金屬│
│ │ │ 回收程序,被告白勝傑則│
│ │ │ 負責固態金屬回收,以準│
│ │ │ 備相關資料以供大陸工作│
│ │ │ 所需。 │
│ │ │6.被告張健智於104年9月28│
│ │ │ 日,在嘉石公司面試完後│
│ │ │ 由高能武提出人民幣40萬│
│ │ │ 元之簽約金等條件,被告│
│ │ │ 張健智即以假名「張宏立│
│ │ │ 」與嘉石公司簽立聘僱契│
│ │ │ 約。 │
│ │ │7.被告龍嘉弘於104年11月2│
│ │ │ 日在林口星巴克拿簽約金│
│ │ │ 簽收單給被告張健智、董│
│ │ │ 建豪、白勝傑簽署,被告│
│ │ │ 張健智於104年11月5日收│
│ │ │ 到嘉石公司透過華泓公司│
│ │ │ 帳戶匯入其設於香港匯豐│
│ │ │ 銀行帳戶之簽約金人民幣│
│ │ │ 40萬元。 │
│ │ │8.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26│
│ │ │ 日及同年9月26日前某日 │
│ │ │ ,在林口星巴克支付其每│
│ │ │ 月的顧問費6萬元,共12 │
│ │ │ 萬元。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光宇之│1.其曾支付被告張健智8、9│
│ │證述 │ 月份之顧問費每月6萬, │
│ │ │ 共12萬元。 │
│ │ │2.被告張健智有領到嘉石公│
│ │ │ 司人民幣40萬之簽約金。│
├──┼───────────┼────────────┤
│ 3 │證人王祥義之證述 │被告張健智交付予被告楊光│
│ │ │宇之Stepper's Naming │
│ │ │Rule曝光條件資料,為黃光│
│ │ │(PH)曝光機最主要的詳細製│
│ │ │程參數,包含製程所使用的│
│ │ │材料項目,屬於穩懋公司營│
│ │ │業秘密。 │
├──┼───────────┼────────────┤
│ 4 │穩懋公司105年2月22日之│1.被告張健智知悉之穩懋公│
│ │刑事告訴狀及附表、104 │ 司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
│ │11月27日(104)穩懋字第 │ 重製如附表三所示之檔案│
│ │148號及附表 │ 。 │
│ │ │2.被告張健智扣案隨身碟內│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檔案,為│
│ │ │ 穩懋公司氮化鎵(GaN)研 │
│ │ │ 發處營業秘密文件。 │
│ │ │3.依穩懋公司機密資訊管理│
│ │ │ 規定,上開文件被告張健│
│ │ │ 智均不得複製、儲存於家│
│ │ │ 用電腦或以儲存裝置傳送│
│ │ │ 至公司外。 │
│ │ │4.附表三(五)之文件即被│
│ │ │ 告張健智於附表一編號12│
│ │ │ 至16寄送予被告楊光宇之│
│ │ │ 檔案,為穩懋公司製程流│
│ │ │ 程及製程參數,檔案表格│
│ │ │ 之欄位欄名與穩懋公司制│
│ │ │ 式表格相同,各欄位製程│
│ │ │ 內容均與穩懋之技術文件│
│ │ │ 內容相同,為穩懋所有之│
│ │ │ 營業秘密。 │
├──┼───────────┼────────────┤
│ 5 │穩懋公司105年1月13日( │1.被告張健智填製完成且寄│
│ │105)穩懋字第012號函及 │ 送予被告楊光宇之檔案「│
│ │附表、105年2月22日( │ GaN2_00000000」、「 │
│ │105)穩懋字第035號函 │ GaN2_00000000」、「 │
│ │ │ GaN2_00000000_V2」、「│
│ │ │ GaN2_00000000」、「 │
│ │ │ GaN2_00000000」、「 │
│ │ │ GaN2_00000000_0.5um │
│ │ │ techonlogy」中之工作表│
│ │ │ 「ET」、「TF」、「PH」│
│ │ │ 為穩懋公司0.5 um氮化鎵│
│ │ │ (GaN)蝕刻、薄膜、微影 │
│ │ │ 製程流程及製程參數。 │
│ │ │2.被告張健智寄出與被告楊│
│ │ │ 光宇之檔案「Mask CD │
│ │ │ and Bias」為穩懋公司 │
│ │ │ GaN光罩名稱及關鍵尺寸 │
│ │ │ 設計之重要技術資訊。 │
│ │ │3.被告張健智於嘉石公司面│
│ │ │ 試時展示檔名為「Brief │
│ │ │ FC for GaN」之簡報內容│
│ │ │ ,為其重新整理穩懋公司│
│ │ │ 之GaN技術,其中元件構 │
│ │ │ 造形成及製程流程,與穩│
│ │ │ 懋公司之技術文件內容相│
│ │ │ 同,且簡報內所列光罩製│
│ │ │ 程名稱與製圖附加檔名之│
│ │ │ 流水號列為穩懋公司特有│
│ │ │ 之編排方式,該檔案為穩│
│ │ │ 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6 │被告張健智於101年3月1 │被告張健智明知對於穩懋公│
│ │日簽立之承諾書及103年7│司任職期間所取得、使用或│
│ │月21日簽立之保密義務聲│知悉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
│ │明書 │任何第三人。 │
├──┼───────────┼────────────┤
│ 7 │被告張健智之電子郵件勘│1.被告張健智應被告楊光宇│
│ │驗筆錄 │ 之要求,以電子郵件傳送│
│ │ │ 如附表一編號12至16之穩│
│ │ │ 懋公司營業秘密檔案予被│
│ │ │ 告楊光宇。 │
│ │ │2.被告董建豪將聯穎公司如│
│ │ │ 附表一編號9至11之營業 │
│ │ │ 秘密檔案以電子郵件寄送│
│ │ │ 之方式交付被告張健智。│
├──┼───────────┼────────────┤
│ 8 │被告張健智與被告白勝傑│1.被告張健智要求被告白勝│
│ │之通訊軟體Line於104年9│ 傑取得穩懋公司GaN之 │
│ │月29日至同年11月5日對 │ runcard。 │
│ │話 │2.被告張健智要求被告白勝│
│ │ │ 傑整理穩懋公司設備機台│
│ │ │ 的型號及溫度,以備後續│
│ │ │ 至嘉石公司工作所需。 │
│ │ │3.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張健│
│ │ │ 智詢問被告白勝傑是否知│
│ │ │ 悉廢金回收之流程,要求│
│ │ │ 將相關資料準備好至嘉石│
│ │ │ 公司使用。 │
├──┼───────────┼────────────┤
│ 9 │被告董建豪與張健智之手│被告董建豪與張健智討論要│
│ │機通訊軟體Line於104年 │以8G的SD記憶卡插入聯穎公│
│ │10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對│司之公用電腦讀卡機內,下│
│ │話內容 │載相關製程技術文件之方式│
│ │ │取得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 10 │被告張健智與楊光宇手機│1.被告楊光宇要被告張健智│
│ │通訊軟體Wechat對話 │ 轉達被告董建豪,聯穎公│
│ │ │ 司會監控員工列印資料,│
│ │ │ 所以列印營業秘密資料時│
│ │ │ 要用照相之方式取得。 │
│ │ │2.被告張健智於104年10月 │
│ │ │ 10日時,詢問被告楊光宇│
│ │ │ ,嘉石公司是否備有化鍍│
│ │ │ 機台和藥水,如有需要,│
│ │ │ 會請被告董建豪準備廠商│
│ │ │ 資料以備大陸工作時訂購│
│ │ │ 。 │
│ │ │3.被告董建豪在聯穎公司負│
│ │ │ 責液態金屬回收,被告白│
│ │ │ 勝傑則負責固態金屬回收│
│ │ │ ,被告楊光宇要求2人先 │
│ │ │ 準備相關資料以供大陸工│
│ │ │ 作所需。 │
└──┴───────────┴────────────┘
(三)董建豪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董建豪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董建豪於98年間至穩│
│ │白 │ 懋公司先後擔任後端工程│
│ │ │ 部門工程師、異常改善課│
│ │ │ 及氮化鎵研發製程工程師│
│ │ │ ,於103年8月間自穩懋公│
│ │ │ 司離職;於103年9月間轉│
│ │ │ 至聯穎公司亦擔任後端工│
│ │ │ 程部門製程工程師,於 │
│ │ │ 104年10月30日自聯穎公 │
│ │ │ 司離職。 │
│ │ │2.被告董建豪任職穩懋公司│
│ │ │ 時曾簽署承諾書,知悉員│
│ │ │ 工於任職穩懋公司時研發│
│ │ │ 的文件,都屬於穩懋公司│
│ │ │ 所有且有保密義務,離職│
│ │ │ 後就不能存留這些具有機│
│ │ │ 密性的檔案;且穩懋公司│
│ │ │ 亦有資訊安全課程告知公│
│ │ │ 司員工不能將文件寄回自│
│ │ │ 己信箱使用。 │
│ │ │3.被告董建豪曾簽署聯穎公│
│ │ │ 司聘僱契約書,該契約書│
│ │ │ 之內容包含營業秘密之規│
│ │ │ 定,及可攜式設備管理施│
│ │ │ 行細則等,公司規定不得│
│ │ │ 使用隨身碟存取公司文件│
│ │ │ ,如有需要可使用公用隨│
│ │ │ 身碟及記憶卡,由部門主│
│ │ │ 管管理;並於104年10月 │
│ │ │ 19日簽署聯穎公司離職人│
│ │ │ 員確認聲明書,該內容有│
│ │ │ 說明員工離職前應將任職│
│ │ │ 期間所持有或管領、或因│
│ │ │ 任職關係因而所持有或管│
│ │ │ 領之器材、資料或其他一│
│ │ │ 切研究報告及服務於公司│
│ │ │ 期間所拍攝或持有之一切│
│ │ │ 圖片、文字等交還予聯穎│
│ │ │ 公司等保密規定。 │
│ │ │4.被告張健智至嘉石公司面│
│ │ │ 試時,協助被告董建豪以│
│ │ │ 假名「董時寧」取得嘉石│
│ │ │ 公司之錄取通知,並於 │
│ │ │ 104年10月間同意,再經 │
│ │ │ 由被告張健智聯繫後續到│
│ │ │ 大陸工作事宜。 │
│ │ │5.被告張健智曾向其以 │
│ │ │ Line對話表示須準備一些│
│ │ │ 聯穎公司的製程參數資料│
│ │ │ ,以備去嘉石公司工作時│
│ │ │ 可以參考使用,因此其於│
│ │ │ 104年10月18日利用假日 │
│ │ │ 到聯穎公司加班時,用個│
│ │ │ 人之8G的SD記憶卡插入公│
│ │ │ 用電腦的讀卡機內,下載│
│ │ │ 相關製程技術文件,並回│
│ │ │ 家將上開資料存到隨身碟│
│ │ │ 中,但尚未交付他人。 │
│ │ │6.被告董建豪於104年10月 │
│ │ │ 30日將A4大小之深咖啡色│
│ │ │ 牛皮手提包,裡面裝有在│
│ │ │ 穩懋公司任職時所留之錫│
│ │ │ 球薄化製程(Bumping │
│ │ │ wafer thinning │
│ │ │ process)紙本資料,另有│
│ │ │ 聯穎公司任職期間所攜帶│
│ │ │ 出的包材及晶片,上開資│
│ │ │ 料屬於穩懋公司及聯穎公│
│ │ │ 司之營業秘密資料,放在│
│ │ │ 被告張健智車上。 │
│ │ │7.上開紙本資料係穩懋公司│
│ │ │ 氮化鎵製程參數資料及錫│
│ │ │ 球薄化製程之內容,為被│
│ │ │ 告董建豪於穩懋公司任職│
│ │ │ 期間103年4月15日至同年│
│ │ │ 8月12日間以手抄方式取 │
│ │ │ 得之營業秘密,係準備帶│
│ │ │ 嘉石公司任職時參考使用│
│ │ │ 。 │
│ │ │8.被告楊光宇曾透過被告張│
│ │ │ 健智要求被告董建豪提供│
│ │ │ 屬於聯穎公司營業秘密之│
│ │ │ 砷化鎵後端工程製程中機│
│ │ │ 台,有關「Lift-Off金屬│
│ │ │ 舉離」參數,被告董建豪│
│ │ │ 即於104年10月18日至聯 │
│ │ │ 穎公司以公司禁止之拍照│
│ │ │ 方式取得機台參數,以記│
│ │ │ 憶卡儲存,再轉存至隨身│
│ │ │ 碟中,回家裡整理、剪貼│
│ │ │ 成檔名為「LOF recipe」│
│ │ │ 之EXCEL檔,再把該檔案 │
│ │ │ 以個人yahoo信箱寄至被 │
│ │ │ 告張健智之Gmail信箱, │
│ │ │ 上開照片原檔在隨身碟內│
│ │ │ 。 │
│ │ │9.被告董建豪於104年10月 │
│ │ │ 15、16日寄給被告張健智│
│ │ │ 如附表一編號9、10之附 │
│ │ │ 件檔案,係被告董建豪整│
│ │ │ 理之聯穎公司後端製程所│
│ │ │ 需要機器材料、化學藥劑│
│ │ │ 、機器型號、監測方法、│
│ │ │ 注意事項等資料,以備後│
│ │ │ 續至嘉石公司擔任後端製│
│ │ │ 程經理所需,上開資料為│
│ │ │ 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10.被告張健智要求被告董 │
│ │ │ 建豪取得屬於聯穎公司 │
│ │ │ 營業秘密之貴金屬回收 │
│ │ │ 流程,被告董建豪即自 │
│ │ │ 聯穎公司電腦下載至記 │
│ │ │ 憶卡裡,轉存至隨身碟 │
│ │ │ ,在於附表一編號11之 │
│ │ │ 檔案傳送予被告張健智 │
│ │ │ 。 │
│ │ │11.附表四中皆為被告董建 │
│ │ │ 豪持有的穩懋公司資料 │
│ │ │ ,其中項目(一)是紙 │
│ │ │ 本形式,是其於穩懋公 │
│ │ │ 司任職5年期間以公司電│
│ │ │ 腦列印,項目(二)是 │
│ │ │ 其以穩懋公司內部電子 │
│ │ │ 信箱寄到雅虎之個人信 │
│ │ │ 箱,再存放在隨身碟中 │
│ │ │ ,上開資料屬於穩懋公 │
│ │ │ 司之營業秘密及智慧財 │
│ │ │ 產,不能任意複製、傳 │
│ │ │ 送。 │
│ │ │12.附表五(一)之紙本文 │
│ │ │ 件屬於聯穎公司製程內 │
│ │ │ 容之營業秘密。 │
│ │ │13.聯穎公司以安裝APP軟體│
│ │ │ 之方式,禁止員工使用 │
│ │ │ 手機拍照。 │
│ │ │14.被告龍嘉弘於104年11月│
│ │ │ 2日在林口星巴克,將嘉│
│ │ │ 石公司之簽約金簽收文 │
│ │ │ 件交由被告董建豪、張 │
│ │ │ 健智及白勝傑簽署,且 │
│ │ │ 被告董建豪於104年11月│
│ │ │ 5日收到該筆簽約金。 │
│ │ │ │
│ │ │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健智之│1.被告楊光宇以wechat要求│
│ │證述 │ 被告張健智轉告被告董建│
│ │ │ 豪整理聯穎公司之化鍍機│
│ │ │ 台和藥水及貴金屬回收流│
│ │ │ 程,所以被告董建豪於附│
│ │ │ 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之時 │
│ │ │ 間,傳送如附表一編號9 │
│ │ │ 至11之檔案,但上開資料│
│ │ │ 被告張健智尚未交給被告│
│ │ │ 楊光宇。 │
│ │ │2.被告楊光宇透過被告張健│
│ │ │ 智要求被告董建豪抄出聯│
│ │ │ 穎公司Lift Off機器的參│
│ │ │ 數。 │
│ │ │3.扣押物編號H-1至H-9是被│
│ │ │ 告董建豪約於104年10月 │
│ │ │ 底、11月初左右,用一個│
│ │ │ 咖啡色皮質手提包裝著,│
│ │ │ 放置在被告張健智車上,│
│ │ │ 且被告張健智亦知悉上開│
│ │ │ 資料為聯穎公司之資料或│
│ │ │ 耗材。 │
├──┼───────────┼────────────┤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光宇之│1.被告楊光宇尚未取得被告│
│ │證述 │ 董建豪提供之相關資料。│
│ │ │2.被告董建豪有領到嘉石公│
│ │ │ 司人民幣40萬之簽約金。│
├──┼───────────┼────────────┤
│ 4 │證人俞允安之證述 │1.穩懋公司之技術文件秘密│
│ │ │ 等級分為極機密、機密、│
│ │ │ 內部文件,極機密、機密│
│ │ │ 文件必需要經過部門主管│
│ │ │ 同意才能閱覽及傳遞。 │
│ │ │2.被告董建豪於離職前有異│
│ │ │ 常閱讀及存取公司機密資│
│ │ │ 料,以其穩懋公司之電子│
│ │ │ 信箱(chienhao@winfoun│
│ │ │ dry.com )將自公司存取│
│ │ │ 非其業務職掌之製程相關│
│ │ │ 營業資料,寄至其個人電│
│ │ │ 子信箱(milktim2000@ya│
│ │ │ hoo.com.tw)。 │
│ │ │3.被告董建豪離職前有閱覽│
│ │ │ 及寄回私人信箱的文件申│
│ │ │ 都是內部文件、機密、極│
│ │ │ 機密的文件,且依照 │
│ │ │ EMDS系統記載,有諸多文│
│ │ │ 件被告董建豪閱覽時間只│
│ │ │ 有數秒鐘,一般如要將文│
│ │ │ 件作為工作所用,應該閱│
│ │ │ 讀時間不會只有幾秒鐘,│
│ │ │ 故認為被告董建豪有用照│
│ │ │ 相或存檔的方式存取這些│
│ │ │ 內部文件、機密、極機密│
│ │ │ 文件。 │
├──┼───────────┼────────────┤
│ 5 │證人何銓斌之證述 │1.被告董建豪扣押物編號01│
│ │ │ 之隨身碟中data資料夾內│
│ │ │ 容如附表四(二)所示之│
│ │ │ 檔案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
│ │ │ 密。 │
│ │ │2.被告董建豪扣押物編號 │
│ │ │ H-4製程筆記本,為其私 │
│ │ │ 下將穩懋公司氮化鎵所有│
│ │ │ 機臺的製程參數的記載,│
│ │ │ 屬於穩懋公司機密資料。│
│ │ │3.被告董建豪扣押物編號 │
│ │ │ H-9製程資料雜記中標題 │
│ │ │ 為「LOF-_EQ Recipe │
│ │ │ Checklist」檔案,是穩 │
│ │ │ 懋公司LOF機臺的參數配 │
│ │ │ 方,為穩懋公司機密資料│
│ │ │ 。 │
├──┼───────────┼────────────┤
│ 6 │證人魏鴻基之證述 │1.其為聯穎公司之研發副總│
│ │ │ 經理,負責該公司之砷化│
│ │ │ 鎵微波元件製程開發及元│
│ │ │ 件開發,具有辨別聯穎公│
│ │ │ 司營業秘密之能力。 │
│ │ │2.被告董建豪屬聯穎公司晶│
│ │ │ 背部門,扣案物編號01隨│
│ │ │ 身碟及E1-01文件資料, │
│ │ │ 其皆具有編輯及閱覽該部│
│ │ │ 門公用電腦資料之權限;│
│ │ │ 上開2項扣案物中,皆有 │
│ │ │ 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3.被告董建豪如附表五(三│
│ │ │ )之扣案物係屬聯穎公司│
│ │ │ 物品,係未經許可離職攜│
│ │ │ 出,且1.1片量產品砷化 │
│ │ │ 鎵晶圓(Wafer on │
│ │ │ hoop-ring: Lot ID; │
│ │ │ FCSKA-06(F-lot)的部分 │
│ │ │ 該資料係一個實體晶片,│
│ │ │ 係成品的報廢回收之晶片│
│ │ │ ,可做為反向工程使用,│
│ │ │ 屬聯穎公司的機密資訊。│
│ │ │4.聯穎公司在員工個人電腦│
│ │ │ 開機時,會出現警告標語│
│ │ │ 「公司營業秘密不得作為│
│ │ │ 個人用途、不得攜出」等│
│ │ │ ,另外,聯穎公司也會要│
│ │ │ 求離職人員簽署「離職人│
│ │ │ 員確認聲明書」,裡面有│
│ │ │ 說明離職人員應保守之營│
│ │ │ 業秘密規定,另外,聯穎│
│ │ │ 公司對於所有員工個人手│
│ │ │ 機強制安裝「UMC │
│ │ │ security」APP,將員工 │
│ │ │ 手機照相功能強制關閉,│
│ │ │ 不論是在公司上班時間內│
│ │ │ 或下班時間,若要開啟照│
│ │ │ 相功能時,都會傳送訊息│
│ │ │ 至公司的IT部門。 │
│ │ │5.聯穎公司之機密等級分成│
│ │ │ 「極機密」、「機密」及│
│ │ │ 「一般文件」3種,文件 │
│ │ │ 上有蓋有「 │
│ │ │ confidential」就是機密│
│ │ │ 等級文件,「極機密」文│
│ │ │ 件只能閱覽,不能做複製│
│ │ │ 、編輯及傳送等功能,但│
│ │ │ 上開文件都不能複製到個│
│ │ │ 人隨身碟或傳送至個人信│
│ │ │ 箱內,也不能做為私自使│
│ │ │ 用,且機密文件僅有於納│
│ │ │ 入可閱覽人員之範圍始可│
│ │ │ 閱覽,若不在範圍內之人│
│ │ │ 員,則不得閱覽。 │
│ │ │6.被告董建豪曾於104年10 │
│ │ │ 月27日以聯穎公司之電子│
│ │ │ 信箱寄出一封檔名為「出│
│ │ │ 遊地圖.pptx 」的簡報檔│
│ │ │ 至其個人使用之milktim2│
│ │ │ 000@yahoo.com .tw 信箱│
│ │ │ 內,惟實際檔案內容係聯│
│ │ │ 穎公司的金屬回收流程,│
│ │ │ 該檔案屬聯穎公司機密文│
│ │ │ 件。 │
├──┼───────────┼────────────┤
│ 7 │穩懋公司105年2月22日之│1.被告董建豪知悉之穩懋公│
│ │刑事告訴狀及附表 │ 司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
│ │ │ 以抄寫、下載及列印之方│
│ │ │ 式,重製如附表四所示之│
│ │ │ 檔案。 │
│ │ │2.附表四所示之檔案為穩懋│
│ │ │ 公司之新製程開發、製程│
│ │ │ 改善或解決現有製程的技│
│ │ │ 術問題,其他晶圓廠不可│
│ │ │ 能有相同方法,具獨特性│
│ │ │ ,為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 │
├──┼───────────┼────────────┤
│ 8 │聯穎公司105年2月18日( │被告董建豪如附表五所示之│
│ │105)聯財務字第04號函 │扣案之隨身碟檔案、紙本文│
│ │ │件及咖啡公事包內物品,為│
│ │ │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檔案及│
│ │ │財產。 │
├──┼───────────┼────────────┤
│ 9 │被告董建豪於98年9月21 │被告董建豪明知對於穩懋公│
│ │日簽立之承諾書及103年8│司任職期間所取得、使用或│
│ │月28日簽立之保密義務聲│知悉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
│ │明書 │予任何第三人。 │
├──┼───────────┼────────────┤
│ 10 │穩懋公司98年度內部訓練│被告董建豪曾於98年10月間│
│ │Ⅱ、簽到表、營業秘密之│參加穩懋公司舉辦之高科技│
│ │課程教材 │產業員工應具有的法律常識│
│ │ │教育訓練。 │
├──┼───────────┼────────────┤
│ 11 │被告董建豪於103年9月9 │契約書及聲明書中已就關於│
│ │日簽署之聯穎公司聘僱契│公司營業秘密規則之遵守說│
│ │約書、可攜式設備管理施│明。 │
│ │行細則、104年10月19日 │ │
│ │簽署之離職人員確認聲明│ │
│ │書 │ │
├──┼───────────┼────────────┤
│ 12 │聯穎公司104年7月17日發│聯穎公司向員工宣導公司公│
│ │布之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公│務機密維護義務,與員工從│
│ │告 │業道德,請同仁務必遵守,│
│ │ │內容亦有所有員工禁止在未│
│ │ │經公司做適當授權時,向外│
│ │ │界提供或洩漏機密資料,嚴│
│ │ │禁以機密或內幕消息謀取個│
│ │ │人利益等訊息。 │
├──┼───────────┼────────────┤
│ 13 │穩懋公司彙整董建豪自 │被告董建豪於離職前,大量│
│ │103年4月3日至103年8月 │異常讀取穩懋公司之內部文│
│ │29日間異常讀取公司內部│件資料。 │
│ │文件彙總表 │ │
├──┼───────────┼────────────┤
│ 14 │穩懋公司彙整董建豪自 │被告董建豪於離職前,持續│
│ │103年6月9日起同年8月25│將穩懋公司之營業秘密,以│
│ │日自穩懋公司內部信箱寄│穩懋公司之內部信箱 │
│ │件至其個人信箱之彙總表│chienhao@winfoundry.com │
│ │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
│ │ │milktim2000@yahoo.com.tw│
│ │ │之方式取得。 │
├──┼───────────┼────────────┤
│ 15 │被告董建豪與張健智之手│1.被告董建豪與張健智討論│
│ │機通訊軟體Line於104年 │ 要以8G的SD記憶卡插入聯│
│ │10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對│ 穎公司之公用電腦讀卡機│
│ │話內容 │ 內,下載相關製程技術文│
│ │ │ 件之方式取得聯穎公司之│
│ │ │ 營業秘密。 │
│ │ │2.被告張健智於104年9月28│
│ │ │ 日去成都嘉石公司面試,│
│ │ │ 協助被告董建豪取得嘉石│
│ │ │ 公司之錄取通知,並將錄│
│ │ │ 取通知以相片傳送給董建│
│ │ │ 豪。 │
├──┼───────────┼────────────┤
│ 16 │被告董建豪與龍嘉弘之手│被告龍嘉宏通知被告董建豪│
│ │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簽約金人民幣40萬元,約新│
│ │ │臺幣200萬元,已匯入其所 │
│ │ │開立之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17 │被告董建豪扣案物編號01│1.該隨身碟中存有被告董建│
│ │之隨身碟 │ 豪不法取得之穩懋公司及│
│ │ │ 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檔案│
│ │ │ 。 │
│ │ │2.隨身碟中「團隊創新策略│
│ │ │ 目標及核心價值」及「 │
│ │ │ PCB Mark Analysis&之團│
│ │ │ 隊Plan」檔案為穩懋公司│
│ │ │ 之營業秘密。 │
│ │ │3.隨身碟中「LIFT OFF」為│
│ │ │ 被告董建豪經由被告張健│
│ │ │ 智告知,由楊光宇要求提│
│ │ │ 供之聯穎公司營業秘密之│
│ │ │ 金屬舉離資料。 │
│ │ │4.被告董建豪將金屬舉離資│
│ │ │ 料以相機拍攝照片後,再│
│ │ │ 整理成「LOF recipe.xls│
│ │ │ 。 │
├──┼───────────┼────────────┤
│ 18 │扣押物編號H-9製程資料 │1.標題為「LOF-_EQRecipe │
│ │雜記 │ Checklist」書面資料, │
│ │ │ 為穩懋公司LOF機臺的參 │
│ │ │ 數配方,為穩懋公司機密│
│ │ │ 資料。 │
│ │ │2.標單「000-000-000-00」│
│ │ │ (淺綠色無塵紙)係屬於│
│ │ │ 穩懋公司營業秘密之砷化│
│ │ │ 鎵部門參數清單。 │
├──┼───────────┼────────────┤
│ 19 │被告張健智與董建豪之往│被告董建豪自聯穎公司取得│
│ │來電子郵件 │後端製程所需要機器、貴金│
│ │ │屬回收流程等營業秘密資料│
│ │ │,並以檔案「EQ&MTL201510│
│ │ │16.xls」、「materia1-201│
│ │ │51015.xls」、「出遊地圖.│
│ │ │pptx」方式提供給被告張健│
│ │ │智。 │
├──┼───────────┼────────────┤
│ 20 │編號H-1~9之扣押物 │1.編號H-2晶圓2片係所有權│
│ │ │ 屬於聯穎公司依規定禁止│
│ │ │ 攜出,由被告董建豪竊取│
│ │ │ 攜出,其中一片裝有砷化│
│ │ │ 鎵晶片,上面有線路,屬│
│ │ │ 於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 │2.編號H-9中標題為「 │
│ │ │ Backside Process Flow │
│ │ │ 」的投影片35張,係聯穎│
│ │ │ 公司後端製程流程,屬於│
│ │ │ 營業秘密。 │
│ │ │3.編號H-1GEL-FILM係聯穎 │
│ │ │ 公司在後端製程中用來保│
│ │ │ 護晶片的耗材,編號H-3 │
│ │ │ 玻璃基板、編號H-6SIC的│
│ │ │ 基板為聯穎公司實驗使用│
│ │ │ ,編號H-5藍膜用於製程 │
│ │ │ 後端用來保護晶圓的膠膜│
│ │ │ ,編號H-7吸筆頭係後端 │
│ │ │ 製程用來挑取晶粒使用之│
│ │ │ 耗材,編號H-8Gel-Pak係│
│ │ │ 挑取晶粒後用來擺放晶粒│
│ │ │ 之耗材,上開扣案物均屬│
│ │ │ 於聯穎公司之財產。 │
│ │ │4.編號H-4製程筆記本係被 │
│ │ │ 告董建豪於103年4月至8 │
│ │ │ 月間抄寫穩懋公司屬於營│
│ │ │ 業秘密之砷化鎵製程所用│
│ │ │ 之筆記本。 │
└──┴───────────┴────────────┘
(四)龍嘉弘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龍嘉弘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龍嘉弘為華泓公司之│
│ │白 │ 合夥人。 │
│ │ │2.被告龍嘉宏與楊光宇為舊│
│ │ │ 識,被告楊光宇以電子郵│
│ │ │ 件或以LINE通知之方式,│
│ │ │ 將被告張健智、白勝傑、│
│ │ │ 董建豪聯繫電話告知被告│
│ │ │ 龍嘉弘,委由被告龍嘉弘│
│ │ │ 邀約上開工程師至指定的│
│ │ │ 時間、地點,由被告楊光│
│ │ │ 宇與
渠等面試挖角去大陸│
│ │ │ 。 │
│ │ │3.被告張健智、董建豪之簽│
│ │ │ 約金人民幣40萬元先由嘉│
│ │ │ 石公司匯款至華泓公司在│
│ │ │ 香港帳戶,被告楊光宇於│
│ │ │ 104年11月4日電話通知其│
│ │ │ ,高能武同意匯款予被告│
│ │ │ 董建豪及張健智,被告龍│
│ │ │ 嘉弘即於104年11月5日透│
│ │ │ 過電腦網路轉帳至渠等於│
│ │ │ 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 │4.被告龍嘉弘曾聽到幾次被│
│ │ │ 告楊光宇向被告白勝傑、│
│ │ │ 張健智索討穩懋公司內部│
│ │ │ 有關營業機密及技術資料│
│ │ │ ,且渠等有交付公司營業│
│ │ │ 或技術資料給被告楊光宇│
│ │ │ 。 │
│ │ │5.被告楊光宇利用華泓公司│
│ │ │ 設立在香港匯豐銀行的帳│
│ │ │ 戶支付相關簽約金,由嘉│
│ │ │ 石公司先將相關人的顧問│
│ │ │ 費及簽約金匯款至上開香│
│ │ │ 港匯豐銀行帳戶,再轉匯│
│ │ │ 至各工程師帳戶;於104 │
│ │ │ 年4、5月間,嘉石公司與│
│ │ │ 被告楊光宇簽立顧問契約│
│ │ │ 即技術諮詢合同,合約內│
│ │ │ 容為每月嘉石公司要給付│
│ │ │ 人民幣8萬元予被告楊光 │
│ │ │ 宇,及額外20%的手續費 │
│ │ │ 即人民幣3.2萬元給華泓 │
│ │ │ 公司,嘉石公司生產如有│
│ │ │ 問題,得以要求被告楊光│
│ │ │ 宇提供相關業務上協助;│
│ │ │ 約在104年9月,嘉石公司│
│ │ │ 將原預計至嘉石公司任職│
│ │ │ 之葉官儒、彭安賢及黃祿│
│ │ │ 哲之簽約金各人民幣40萬│
│ │ │ 元、40萬元、70萬元,另│
│ │ │ 加5%手續費,共計人民幣│
│ │ │ 157.5萬元匯款至華泓公 │
│ │ │ 司香港帳戶,並與嘉石公│
│ │ │ 司簽訂一份假的「擬真光│
│ │ │ 碟買賣合約書」,作為嘉│
│ │ │ 石公司匯款至華泓公司香│
│ │ │ 港帳戶的依據;後因葉官│
│ │ │ 儒、黃祿哲因取消前往嘉│
│ │ │ 石公司任職,所留的簽約│
│ │ │ 金共人民幣110萬元,就 │
│ │ │ 用來支付被告楊光宇簽約│
│ │ │ 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張│
│ │ │ 健智人民幣40萬元以及被│
│ │ │ 告董建豪簽約金40萬元。│
│ │ │6.華泓公司於104年8月間時│
│ │ │ 收到嘉石公司支付給被告│
│ │ │ 楊光宇8、9月之顧問費,│
│ │ │ 合計人民幣16萬元之顧問│
│ │ │ 費,被告龍嘉弘則在臺灣│
│ │ │ 分次領取交付被告楊光宇│
│ │ │ 。 │
│ │ │7.被告楊光宇所指示被告龍│
│ │ │ 嘉弘製作「台灣地區Ⅲ- │
│ │ │ Ⅳ族新建廠合同」,因為│
│ │ │ 被告楊光宇想要台灣找尋│
│ │ │ 氮化鎵及砷化鎵的顧問,│
│ │ │ 如有工程師有意願,被告│
│ │ │ 楊光宇則會與該工程師簽│
│ │ │ 立此合同,並給付每月固│
│ │ │ 定顧問費。 │
│ │ │8.簽約金簽收單是嘉石公司│
│ │ │ 要給被告白勝傑、董建豪│
│ │ │ 、張健智的簽約金每人40│
│ │ │ 萬元人民幣。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光宇之│1.嘉石公司透過被告楊光宇│
│ │證述 │ 及龍嘉弘在臺灣徵才是以│
│ │ │ 華泓公司名義,嘉石公司│
│ │ │ 跟華泓公司有簽立諮詢顧│
│ │ │ 問合同,嘉石公司於104 │
│ │ │ 年8月匯款人民幣16萬元 │
│ │ │ 之顧問技術費,作為被告│
│ │ │ 張健智、龍嘉弘等人幫忙│
│ │ │ 找尋人才之各項支出,被│
│ │ │ 告龍嘉弘在臺灣分別於 │
│ │ │ 104年8月6日領取30萬元 │
│ │ │ 、8月9日領取20萬元、8 │
│ │ │ 月24日領取30萬元交付被│
│ │ │ 告楊光宇,被告楊光宇將│
│ │ │ 上開顧問費用以支付給張│
│ │ │ 健智、白勝傑等人,且嘉│
│ │ │ 石公司的款項都是匯到華│
│ │ │ 泓公司香港帳戶內,嘉石│
│ │ │ 科技公司會額外給被告龍│
│ │ │ 嘉弘所有匯款金額的5%作│
│ │ │ 為報酬。 │
│ │ │2.被告龍嘉弘知悉其向被告│
│ │ │ 白勝傑等其他工程師索取│
│ │ │ 資料及支付顧問費。 │
├──┼───────────┼────────────┤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白勝傑之│被告龍嘉弘知道被告楊光宇│
│ │證述 │曾要求被告白勝傑提供穩懋│
│ │ │公司之機密文件,是居間介│
│ │ │紹的角色。 │
├──┼───────────┼────────────┤
│ 4 │證人張文華之證述 │1.其與被告龍嘉弘為華泓公│
│ │ │ 司之合夥人,大陸地區之│
│ │ │ 設備維修都是以華泓公司│
│ │ │ 之名義接洽。 │
│ │ │2.其於103年間,由被告龍 │
│ │ │ 嘉弘介紹認識被告楊光宇│
│ │ │ ,並由被告楊光宇推薦華│
│ │ │ 泓公司參與嘉石公司電鍍│
│ │ │ 機台之標案,惟未能得標│
│ │ │ 。嗣後於104年7月間,張│
│ │ │ 文華與高能武洽談提供華│
│ │ │ 泓公司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 給嘉石公司匯入被告楊光│
│ │ │ 宇顧問費需收取20%之服 │
│ │ │ 務費。 │
│ │ │3.華泓公司收到嘉石公司匯│
│ │ │ 入要轉付給工程師之簽約│
│ │ │ 金,有收5%之佣金。 │
├──┼───────────┼────────────┤
│ 5 │被告白勝傑於104年8月7 │被告楊光宇及龍嘉弘以華泓│
│ │日簽署之「台灣Ⅲ-Ⅳ族 │公司規劃在臺灣新建三五族│
│ │新建廠合同」 │半導體廠房,邀約被告白勝│
│ │ │傑擔任薄膜部門經理一職。│
├──┼───────────┼────────────┤
│ 6 │被告龍嘉弘與白勝傑之手│被告楊光宇藉由被告龍嘉弘│
│ │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 │通知被告白勝傑見面之時間│
│ │ │及地點,另亦提醒被告白勝│
│ │ │傑攜帶至成都嘉石公司面試│
│ │ │之相關資料。 │
├──┼───────────┼────────────┤
│ 7 │被告白勝傑、董建豪及張│嘉石公司委託華泓公司代為│
│ │健智於104年11月2日簽署│支付被告白勝傑、董建豪、│
│ │之簽約金簽收單 │張健智3人每人人民幣40萬 │
│ │ │元之簽約金,要求被告白勝│
│ │ │傑等3人需於嘉石公司服務 │
│ │ │至105年12月31日止。 │
├──┼───────────┼────────────┤
│ 8 │被告楊光宇之顧問技術費│嘉石公司支付予被告楊光宇│
│ │簽收單 │之顧問費人民幣16萬元,先│
│ │ │於104年8月9日匯入華泓公 │
│ │ │司香港帳戶,再由被告楊光│
│ │ │宇分別於104年8月6日、9、│
│ │ │24日向被告龍嘉宏領取30萬│
│ │ │元、20萬元、30萬元。 │
├──┼───────────┼────────────┤
│ 9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31│嘉石公司透過華泓公司香港│
│ │日之簽約金簽收單 │帳戶支付予被告楊光宇之簽│
│ │ │約金人民幣10萬元,要求須│
│ │ │於嘉石公司服務至105年12 │
│ │ │月31日。 │
├──┼───────────┼────────────┤
│ 10 │被告龍嘉弘與楊光宇於 │被告龍嘉弘知悉且協助被告│
│ │104年10月1日至同年月30│楊光宇要求白勝傑等人以洩│
│ │之通聯譯文 │漏渠等未經授權而重製之穩│
│ │ │懋及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 11 │被告龍嘉弘之電子郵件勘│1.被告龍嘉弘以華泓公司之│
│ │驗筆錄 │ 香港匯豐銀行提供被告楊│
│ │ │ 光宇,作為收取嘉石公司│
│ │ │ 顧問費人民幣16萬元、簽│
│ │ │ 約金人民幣40萬元,及被│
│ │ │ 告張健智、董建豪各人民│
│ │ │ 幣40萬元之簽約金,並從│
│ │ │ 中收取20%及5%之服務費 │
│ │ │ 。 │
│ │ │2.嘉石公司及華泓公司簽立│
│ │ │ 「性能仿真軟件合約」、│
│ │ │ 「設計開發合同」、「技│
│ │ │ 術諮詢服務合同」,使嘉│
│ │ │ 石公司得以「GaAs、GaN │
│ │ │ 化合物半導體集成電路 │
│ │ │ foundry製造方面之技術 │
│ │ │ 、服務」等服務諮詢為由│
│ │ │ 付款予華泓公司,以符合│
│ │ │ 形式流程。 │
├──┼───────────┼────────────┤
│ 12 │被告龍嘉弘與高能武之手│被告龍嘉弘與高能武報告嘉│
│ │機通訊軟體wechat對話 │石公司委託華泓公司匯款給│
│ │ │楊光宇等人之情形,並向嘉│
│ │ │石公司收取0.5%之服務費。│
├──┼───────────┼────────────┤
│ 13 │被告龍嘉弘與楊光宇之手│1.被告楊光宇與龍嘉弘協議│
│ │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 │ ,以華泓公司做為向大陸│
│ │ │ 公司竊取臺灣公司營業秘│
│ │ │ 密之中介公司,由大陸公│
│ │ │ 司支付款項給華泓公司,│
│ │ │ 由華泓公司尋找臺灣工程│
│ │ │ 師提供技術。 │
│ │ │2.被告楊光宇並向龍嘉弘表│
│ │ │ 示,已取得穩懋公司GaN │
│ │ │ 0.25um、0.5 um的光阻條│
│ │ │ 件,GaAs 0.25資料也已 │
│ │ │ 差不多取得。 │
└──┴───────────┴────────────┘
(五)楊光宇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楊光宇於偵查中之供│1.被告楊光宇於聯穎公司擔│
│ │述 │ 任黃光部門經理3年,負 │
│ │ │ 責設備及製程的建立,於│
│ │ │ 103年1月間遭聯穎公司資│
│ │ │ 遣;於104年10月12日開 │
│ │ │ 始到成都嘉石公司,擔任│
│ │ │ 黃光部門的經理負責黃光│
│ │ │ 製程的建立、機臺的維護│
│ │ │ 。 │
│ │ │2.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開│
│ │ │ 始應嘉石公司總經理高能│
│ │ │ 武要求在臺灣找尋砷化鎵│
│ │ │ 的專業人才及顧問到嘉石│
│ │ │ 公司任職,被告楊光宇洽│
│ │ │ 談後取得穩懋公司之現職│
│ │ │ 員工即被告白勝傑,聯穎│
│ │ │ 公司之現職員工即被告張│
│ │ │ 健智、董建豪同意前往嘉│
│ │ │ 石公司任職。 │
│ │ │3.被告張健智等人與高能武│
│ │ │ 面試完後,為取得嘉石公│
│ │ │ 司之簽約金,要求被告張│
│ │ │ 健智等人到香港開立帳戶│
│ │ │ ,嘉石公司再藉由華泓公│
│ │ │ 司香港帳戶,再轉匯給被│
│ │ │ 告張健智、董建豪及白勝│
│ │ │ 傑,被告張健智及董建豪│
│ │ │ 已收到簽約金,但被告白│
│ │ │ 勝傑的簽約金,嘉石科技│
│ │ │ 公司尚未付款。 │
│ │ │4.嘉石公司透過被告楊光宇│
│ │ │ 及龍嘉弘在臺灣徵才是以│
│ │ │ 華泓公司名義,嘉石公司│
│ │ │ 跟華泓公司有簽立諮詢顧│
│ │ │ 問合同,嘉石公司於104 │
│ │ │ 年8月匯款人民幣16萬元 │
│ │ │ 之顧問技術費,作為被告│
│ │ │ 楊光宇尋求人才之各項支│
│ │ │ 出,被告龍嘉弘分別於 │
│ │ │ 104年8月6日領取30萬元 │
│ │ │ 、8月9日領取20萬元、8 │
│ │ │ 月24日領取30萬元交付被│
│ │ │ 告楊光宇,再由被告楊光│
│ │ │ 宇將上開款項支付給張健│
│ │ │ 智等人。 │
│ │ │5.被告楊光宇曾支付被告白│
│ │ │ 勝傑2次、每次7萬元,被│
│ │ │ 告張健智2次、每次6萬元│
│ │ │ 之顧問費,主要是作為問│
│ │ │ 題諮詢及幫忙尋找人才之│
│ │ │ 報酬。 │
│ │ │6.被告張健智有提供穩懋公│
│ │ │ 司的製作氮化鎵晶圓的黃│
│ │ │ 光材料及參數,及Canon │
│ │ │ 機型曝光條件及光阻塗佈│
│ │ │ 、顯影參數資料之表格2 │
│ │ │ 份。 │
│ │ │7.被告楊光宇以假名「王力│
│ │ │ 」於104年8月30日與嘉石│
│ │ │ 公司簽訂合約書,約定於│
│ │ │ 10月15日報到,職務是技│
│ │ │ 術發展部工藝研發資深經│
│ │ │ 理,但於104年10月12日 │
│ │ │ 報到後係擔任黃光製造經│
│ │ │ 理,負責砷化鎵及氮化鎵│
│ │ │ 。 │
│ │ │8.附表一編號5至8之附件檔│
│ │ │ 案,係被告楊光宇要求被│
│ │ │ 告白勝傑將屬於穩懋公司│
│ │ │ 之營業秘密之runcard列 │
│ │ │ 印出來的,再由被告楊光│
│ │ │ 宇掃描成電子檔後寄回給│
│ │ │ 被告白勝傑,目的是作為│
│ │ │ 被告白勝傑前往嘉石公面│
│ │ │ 試時報告使用。 │
│ │ │9.被告白勝傑在被告楊光宇│
│ │ │ 於104年9月1日寄出之檔 │
│ │ │ 案「Tool_00000000_薄膜│
│ │ │ .xls 」中填寫PP25、 │
│ │ │ PD25(砷化鎵製程)、 │
│ │ │ NP25(氮化鎵製程)三種穩│
│ │ │ 懋公司產品之薄膜厚度及│
│ │ │ 相關資料等營業秘密,被│
│ │ │ 告白勝傑於104年9月15日│
│ │ │ 寄給被告楊光宇較前開檔│
│ │ │ 案新增了「PP25-21」、 │
│ │ │ 「PD50-1」兩個工作表的│
│ │ │ 「PHYSCIAL PARAMETER」│
│ │ │ 內容及材料廠商資料,被│
│ │ │ 告白勝傑在成都嘉石公司│
│ │ │ 面試時,有展示上開檔案│
│ │ │ 。 │
│ │ │10.被告楊光宇及龍嘉弘於 │
│ │ │ 104年9月26日與被告白 │
│ │ │ 勝傑、張健智一起搭機 │
│ │ │ 前往大陸地區成都市; │
│ │ │
翌日由高能武帶著2位嘉│
│ │ │ 石公司幹部,由被告張 │
│ │ │ 健智以簡報方式報告氮 │
│ │ │ 化鎵的應用,被告白勝 │
│ │ │ 傑則報告薄膜及RUN │
│ │ │ CARD;第三天,由被告 │
│ │ │ 龍嘉弘拿被告白勝傑等3│
│ │ │ 人簽收的顧問費收據給 │
│ │ │ 高能武看,表示這些顧 │
│ │ │ 問費都用在3位工程師上│
│ │ │ ,再由高能武單獨跟3位│
│ │ │ 工程師面談,被告張健 │
│ │ │ 智代被告董建豪洽談工 │
│ │ │ 作條件,當天被告白勝 │
│ │ │ 傑等3人都有取得嘉石公│
│ │ │ 司的工作聘書,被告張 │
│ │ │ 健智也有拿空白工作聘 │
│ │ │ 書回臺灣詢問被告董建 │
│ │ │ 豪的意願。 │
│ │ │11.扣押物編號03之臺灣Ⅲ-│
│ │ │ Ⅳ族新建廠合同係由被 │
│ │ │ 告楊光宇與被告龍嘉弘 │
│ │ │ 討論後撰寫定稿的,並 │
│ │ │ 在被告楊光宇與被告白 │
│ │ │ 勝傑的會面中,由被告 │
│ │ │ 龍嘉弘與被告白勝傑簽 │
│ │ │ 立的。 │
│ │ │12.扣押物A1-06隨身硬碟除│
│ │ │ 了「report」下「pss」│
│ │ │ 、「tool」、「technic│
│ │ │ al」、「technical2」 │
│ │ │ 、「technical3」資料 │
│ │ │ 夾外,其他所有資料夾 │
│ │ │ 內之資料都是聯穎公司 │
│ │ │ 的資料,「BON0103」資│
│ │ │ 料夾下面之Run Card是 │
│ │ │ 聯穎公司的資料。 │
│ │ │13.扣押物A1-07隨身硬碟資│
│ │ │ 料夾「WTK design │
│ │ │ manual」及「report」 │
│ │ │ 是聯穎公司的資料,「 │
│ │ │ WTK design manual」中│
│ │ │ 是AP0028元件圖檔, │
│ │ │ ED25及HBT都是器件設計│
│ │ │ 手冊。 │
│ │ │14.扣押物A1-08隨身碟中,│
│ │ │ 「0.25um ED mode HEMT│
│ │ │ 」、「0.25um Power │
│ │ │ HEMT」、「training」 │
│ │ │ 資料夾中都是聯穎公司 │
│ │ │ 之資料;「training」 │
│ │ │ 資料夾下之「0.25um │
│ │ │ T-gate evaluation │
│ │ │ 00000000」為聯穎公司 │
│ │ │ 砷化鎵製程評估資料, │
│ │ │ 為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
│ │ │ 。 │
│ │ │15.扣押物編號02顧問技術 │
│ │ │ 費簽收單,係被告龍嘉 │
│ │ │ 弘分3次交付被告楊光宇│
│ │ │ 分共80萬元之嘉石公司 │
│ │ │ 顧問費;扣押物編號04 │
│ │ │ 簽約金簽收單是被告楊 │
│ │ │ 光宇簽收之嘉石公司簽 │
│ │ │ 約金簽收單,全部簽約 │
│ │ │ 金是人民幣40萬元;此 │
│ │ │ 簽收單只領取人民幣10 │
│ │ │ 萬元,由被告龍嘉弘於 │
│ │ │ 104年9月間分次提領50 │
│ │ │ 萬元交付被告楊光宇, │
│ │ │ 另外人民幣30萬元,由 │
│ │ │ 被告龍嘉弘於104年10月│
│ │ │ 中旬匯款到被告楊光宇 │
│ │ │ 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 │16.附表一編號12至15之附 │
│ │ │ 件檔案,係由被告楊光 │
│ │ │ 宇先於104年8月24日寄 │
│ │ │ 送附件檔案「GaN2_2014│
│ │ │ 1030.xls」予被告張健 │
│ │ │ 智,要求填寫黃光部分 │
│ │ │ 等資料,由被告張健智 │
│ │ │ 填寫陸續完成後,於附 │
│ │ │ 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之 │
│ │ │ 時間寄回給被告楊光宇 │
│ │ │ 。附表一編號15至16之 │
│ │ │ 附件檔案,亦為被告楊 │
│ │ │ 光宇要求被告張健智就 │
│ │ │ 上開完成之檔案提供參 │
│ │ │ 考資料。 │
│ │ │17.被告楊光宇有要求被告 │
│ │ │ 張健智提醒被告董建豪 │
│ │ │ 在聯穎公司離職前,要 │
│ │ │ 將舉離機臺的參數要抄 │
│ │ │ 出來,可供到大陸任職 │
│ │ │ 時使用。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龍嘉弘之│1.被告楊光宇挖角工程師的│
│ │證述 │ 資金都是來自嘉石公司總│
│ │ │ 經理高能武,他也是被告│
│ │ │ 楊光宇之老闆。 │
│ │ │2.被告楊光宇在嘉石公司擔│
│ │ │ 任顧問,要求嘉石公司將│
│ │ │ 其顧問費先匯到華泓公司│
│ │ │ 的帳戶,被告龍嘉弘再將│
│ │ │ 被告楊光宇所需的金額提│
│ │ │ 領交付。 │
│ │ │3.被告楊光宇所指示被告龍│
│ │ │ 嘉弘製作「台灣地區Ⅲ- │
│ │ │ Ⅳ族新建廠合同」,因為│
│ │ │ 被告楊光宇想要台灣找尋│
│ │ │ 氮化鎵及砷化鎵的顧問,│
│ │ │ 如有工程師有意願,被告│
│ │ │ 楊光宇則會與該工程師簽│
│ │ │ 立此合同,並給付每月固│
│ │ │ 定顧問費。 │
│ │ │4.被告楊光宇鎖定的就是穩│
│ │ │ 懋及聯穎公司三五族化合│
│ │ │ 物半導體之製程技術,竊│
│ │ │ 取穩懋及聯穎公司營業秘│
│ │ │ 密都是被告楊光宇主導,│
│ │ │ 被告楊光宇一再要求被告│
│ │ │ 龍嘉弘向被告白勝傑等工│
│ │ │ 程師提醒要攜帶資料。 │
│ │ │5.被告楊光宇在104年3、4 │
│ │ │ 月曾向被告龍嘉弘多次表│
│ │ │ 示,其任職在聯穎公司研│
│ │ │ 發經理時,要求相關部門│
│ │ │ 工程師開會並提供資料,│
│ │ │ 被告楊光宇將聯穎公司會│
│ │ │ 議室的公用電腦硬碟抽換│
│ │ │ 成自己的私人硬碟,待開│
│ │ │ 會主管將相關資料存入公│
│ │ │ 用電腦做簡報時,就會存│
│ │ │ 入他的私人硬碟,待會議│
│ │ │ 結束後,再將私人硬碟換│
│ │ │ 回,並將相關檔案取出。│
├──┼───────────┼────────────┤
│ 3 │證人張文華之證述 │1.其與被告龍嘉弘為華泓公│
│ │ │ 司之合夥人;華泓公司沒│
│ │ │ 有新建廠房計畫,從事之│
│ │ │ 業務只有轉賣機器及維修│
│ │ │ 機台。 │
│ │ │2.被告楊光宇於104年6月間│
│ │ │ 至嘉石公司,向高能武表│
│ │ │ 示能替嘉石公司完成砷化│
│ │ │ 鎵整個生產線。 │
│ │ │3.被告楊光宇與高能武洽談│
│ │ │ 擔任嘉石公司顧問之工作│
│ │ │ 內容,需要解決嘉石公司│
│ │ │ 內部生產所有的問題,顧│
│ │ │ 問費的費用以季為單位支│
│ │ │ 付,每月人民幣8萬元, │
│ │ │ 被告楊光宇是從7月份開 │
│ │ │ 始擔任顧問,所以嘉石公│
│ │ │ 司先支付楊光宇8、9月顧│
│ │ │ 問費共16萬元人民幣至華│
│ │ │ 泓公司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 ,張文華與被告龍嘉弘在│
│ │ │ 臺灣陸續提領現金共80萬│
│ │ │ 元給予被告楊光宇,並要│
│ │ │ 求其簽收;但因嘉石公司│
│ │ │ 需要作帳關係,要求與華│
│ │ │ 泓公司簽立相關合同,作│
│ │ │ 為嘉石公司轉帳之依據。│
│ │ │4.華泓公司配合嘉石公司簽│
│ │ │ 署被告楊光宇顧問費之所│
│ │ │ 有合同,因為嘉石公司一│
│ │ │ 直更改契約名字,所以來│
│ │ │ 來往往簽立數份合同,實│
│ │ │ 際上只有2份合同,分別 │
│ │ │ 為設計開發和軟件採購合│
│ │ │ 同,但這都只是名目,以│
│ │ │ 利嘉石公司匯款到華泓公│
│ │ │ 司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
│ │ │5.華泓公司香港帳戶於104 │
│ │ │ 年8月4日有人民幣19萬 │
│ │ │ 2,000元匯入,104年8月 │
│ │ │ 10日有人民幣9萬9,947元│
│ │ │ 匯入,都是嘉石公司付給│
│ │ │ 被告楊光宇的簽約金跟顧│
│ │ │ 問費,104年9月7日匯入 │
│ │ │ 157萬4945.51元人民幣也│
│ │ │ 是嘉石公司匯入給工程師│
│ │ │ 的簽約金。 │
├──┼───────────┼────────────┤
│ 4 │被告楊光宇於101年1月1 │契約書中已就關於公司營業│
│ │日簽署之聯穎公司聘僱契│秘密規則之遵守說明。 │
│ │約書 │ │
├──┼───────────┼────────────┤
│ 5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9月11│該檔案係穩懋公司「PP25 │
│ │日寄給白勝傑之電子郵件│-21」、PD25-00」及「NP25│
│ │附件檔「掃描1.pdf」 │-00」薄膜製程步驟的資料 │
│ │ │,由被告白勝傑親自拿紙本│
│ │ │交給楊光宇後,其將資料掃│
│ │ │描備份,並寄一份掃描的電│
│ │ │子檔,再寄回給被告白勝傑│
│ │ │。 │
├──┼───────────┼────────────┤
│ 6 │被告白勝傑於104年9月1 │被告白勝傑在檔案中填寫 │
│ │日及同年月15日寄給被告│PP25、PD25(化鎵製程)、 │
│ │楊光宇電子郵件之附件檔│NP25(氮化鎵製程)三種穩懋│
│ │Tool_00000000_薄膜.xls│公司產品之薄厚度及相關資│
│ │ │料,欄位為Layer的名稱代 │
│ │ │碼金屬材質、薄膜厚度、 │
│ │ │Recipe(程式代碼)後,將檔│
│ │ │案寄出給被告楊光宇。 │
├──┼───────────┼────────────┤
│ 7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9月21│該附件檔為被告楊光宇要求│
│ │日下午5時27分,寄予白 │被告白勝傑列印之之穩懋公│
│ │勝之信件附件檔「0921. │司營業秘密「PD25-00」及 │
│ │PDF」 │「NP50-00」RUN CARD,被 │
│ │ │告楊光宇掃描後寄送電子檔│
│ │ │給被告白勝傑。 │
├──┼───────────┼────────────┤
│ 8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9月25│該附件檔為被告楊光宇要求│
│ │日下午6時0分,寄予白勝│被告白勝傑列印之之穩懋公│
│ │傑信件之附件檔「201509│司營業秘密「PL15-12」及 │
│ │25.pdf」 │「PP15-51」RUN CARD,被 │
│ │ │告楊光宇掃描後寄送電子檔│
│ │ │給被告白勝傑。 │
│ │ │ │
├──┼───────────┼────────────┤
│ 9 │扣押物編號A1-08隨身碟 │係彭安賢於104年5月前以電│
│ │檔案中「HBT3H02U-43-In│子郵件寄到楊光宇QQ信箱內│
│ │GaP/GaA HBT Process │,該資料是屬於穩懋公司營│
│ │Design Manual」、「 │業秘密之器件尺寸大小設計│
│ │PP25-10 0. 25um InGaAs│的準則。 │
│ │pHEMT Powe Device │ │
│ │Layout Design Manual」│ │
│ │及穩懋公司105月13日( │ │
│ │105)穩懋字第012號函及 │ │
│ │附表 │ │
├──┼───────────┼────────────┤
│ 10 │扣押物編號A1-08隨身碟 │被告楊光宇扣案隨身碟中之│
│ │檔案「0.25um GaN on │檔案,為屬於穩懋公司營業│
│ │SiC製程流程」及穩懋公 │秘密之氮化鎵的製程流程。│
│ │司105月13日(105)穩懋字│ │
│ │第012號函及附表 │ │
├──┼───────────┼────────────┤
│ 11 │扣押物A1-07隨身硬碟資 │為穩懋公司HBT3製程設計手│
│ │夾「BON」內資料夾「 │冊,該資料為營業秘密。 │
│ │WIN design manual」中 │ │
│ │「H BT3 H02U-43InGap/ │ │
│ │GaAs HBT Process Desin│ │
│ │Manual ver.0.1.5.pdf」│ │
│ │及穩懋公司105月13日( │ │
│ │105)穩懋字第012號函及 │ │
│ │附表 │ │
├──┼───────────┼────────────┤
│ 12 │扣押物A1-08隨身碟硬碟 │係0.25 um power pHEMT製 │
│ │資料夾「0.25um GaN」中│程計手冊,為穩懋公司之營│
│ │「GAN FLOW.ppt 」、「 │業秘密。 │
│ │PP25-10–0.25 um │ │
│ │InGaAs pHEMT Power │ │
│ │Device Layout Design │ │
│ │Manual, Ver. 1.0.4, │ │
│ │Nov. 09th, 2010」、「 │ │
│ │PP25012–0.25 um │ │
│ │InGaAs pHEMT Power │ │
│ │Device Layout Design │ │
│ │Manual, Ver. 1.0.4, │ │
│ │Nov. 09th, 2010」及穩 │ │
│ │懋公司105月13日(105)穩│ │
│ │懋字第012號函及附表 │ │
├──┼───────────┼────────────┤
│ 13 │聯穎公司105年1月12日( │被告楊光宇扣案之a1-07、 │
│ │105)聯財務字第01號函及│a1-08隨身硬碟中有如附表 │
│ │附件 │六所示之營業秘密檔案。 │
├──┼───────────┼────────────┤
│ 14 │扣押物編號A1-02嘉石公 │被告楊光宇預計於104年10 │
│ │司錄用
通知書 │月15日至嘉石公司任職工藝│
│ │ │研發資深經理。 │
├──┼───────────┼────────────┤
│ 15 │被告楊光宇103年11月24 │被告楊光宇以該信箱收受被│
│ │日至104年10月3日間 │告白勝傑、張健智所寄送關│
│ │0000000000@qq.com 信箱│於穩懋及聯穎公司之營業秘│
│ │之電子郵件 │密。 │
│ │ │ │
├──┼───────────┼────────────┤
│ 16 │被告楊光宇與張健智、蕭│1.被告楊光宇於104年10月 │
│ │圳旺、龍嘉弘之通聯譯文│ 29日17時05分向被告龍嘉│
│ │ │ 弘表示,可以收取的工程│
│ │ │ 師簽約金及每年薪資的5%│
│ │ │ 作為被告龍嘉弘的報酬。│
│ │ │2.被告楊光宇於104年10月 │
│ │ │ 08日20時13分向被告張健│
│ │ │ 智,表示因為被告董建豪│
│ │ │ 未來在嘉石公司會負責 │
│ │ │ liftoff(金屬舉離)的工 │
│ │ │ 作,提醒被告張健智要跟│
│ │ │ 被告董建豪講從聯穎公司│
│ │ │ 離職前,要把SSEC的參數│
│ │ │ 抄出來。 │
│ │ │3.被告楊光宇要求光阻材料│
│ │ │ 商蕭圳旺,以光阻廠商之│
│ │ │ 身分詢問穩懋公司是否有│
│ │ │ 員工願意提供營業秘密,│
│ │ │ 並同意依所提供之資料支│
│ │ │ 付1萬至10萬元不等代價 │
│ │ │ 。 │
├──┼───────────┼────────────┤
│ 17 │被告白勝傑與楊光宇於 │被告楊光宇要求被告白勝傑│
│ │104年10月1日之手機通訊│將以其他員工之識別證去 │
│ │軟體Wechat對話 │列印HTB的runcard。 │
├──┼───────────┼────────────┤
│ 18 │被告楊光宇之顧問技術費│1.被告楊光宇於104年間簽 │
│ │簽收單 │ 署之顧問技術費簽收單中│
│ │ │ ,註明嘉石公司支付之人│
│ │ │ 民幣16萬元顧問技術費,│
│ │ │ 交由被告楊光宇全權處理│
│ │ │ 安排顧問人員及提供嘉石│
│ │ │ 公司所需技術資訊資料服│
│ │ │ 務,且華泓公司不直接涉│
│ │ │ 及參與機密技術資料。 │
│ │ │2.嘉石公司於支付予被告楊│
│ │ │ 光宇之顧問費人民幣16萬│
│ │ │ 元,先於104年8月9日匯 │
│ │ │ 入華泓公司銀行帳戶,再│
│ │ │ 由被告楊光宇分別於104 │
│ │ │ 年8月6日、9、24日向被 │
│ │ │ 告龍嘉弘領取30萬元、20│
│ │ │ 萬元、30萬元。 │
├──┼───────────┼────────────┤
│ 19 │被告楊光宇於104年8月31│嘉石公司華泓公司支付予被│
│ │日之簽約金簽收單 │告楊光宇之簽約金人民幣 │
│ │ │10萬元,要求須於嘉石公司│
│ │ │服務至105年12月31日。 │
├──┼───────────┼────────────┤
│ 20 │被告楊光宇與高能武之 │被告楊光宇自104年7月29日│
│ │Wechat對話圖片 │陸續向嘉石公司之高能武報│
│ │ │告顧問費交付被告白勝傑等│
│ │ │穩懋及聯穎公司之工程師,│
│ │ │及藉由被告白勝傑等人取得│
│ │ │營業秘密之進度。 │
├──┼───────────┼────────────┤
│ 21 │被告楊光宇與龍嘉弘之 │被告楊光宇持續就利用工程│
│ │Line及 Wechat對話圖片 │師取得穩懋及聯穎公司之營│
│ │ │業秘密,及顧問費、簽約金│
│ │ │如何交付,及如何藉此方式│
│ │ │收取佣金之過程討論。 │
└──┴───────────┴────────────┘
(六)其他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穩懋公司104年9月11日之│㈠穩懋公司針對營業秘密之│
│ │刑事告訴狀、104年2月3 │ 保密措施如下: │
│ │日之「機密資訊管理政策│1.要求所有員工到職時簽署│
│ │」公告、員工承諾書、 │ 承諾書,內容包含公司營│
│ │105年2月22日之刑事告訴│ 業秘密之定義及保守機密│
│ │狀及附表 │ 資訊之義務。 │
│ │ │2.教育訓練課程中,包含公│
│ │ │ 司機密資訊保護之宣導說│
│ │ │ 明。 │
│ │ │3.員工必須刷卡才可進入個│
│ │ │ 人被授權的工作區域。 │
│ │ │4.重要工作區域有設置監視│
│ │ │ 器,紀錄工作影像檔於中│
│ │ │ 控室監控保存。 │
│ │ │5.電腦設備檔案存取之管理│
│ │ │ ,包含電腦機殼上鎖,保│
│ │ │ 護電腦硬碟免於被取出;│
│ │ │ 以及行動儲存媒介(USB) │
│ │ │ 插孔取消使用功能,保護│
│ │ │ 公司檔案免於被複製流出│
│ │ │ ;另外並禁止員工使用個│
│ │ │ 人行動裝置於公司內進行│
│ │ │ 照相攝影之行為。 │
│ │ │6.員工必須透過個人專屬之│
│ │ │ 帳號密碼登入使用公司之│
│ │ │ 電腦設備,並依個人之授│
│ │ │ 權設定規範可使用之資訊│
│ │ │ 檔案範圍。 │
│ │ │7.機密資訊檔案進行加密,│
│ │ │ 必須透過公司內部網路 │
│ │ │ 相關控制系統認證,員工│
│ │ │ 才可依被授予之權限使用│
│ │ │ 該機密檔案。 │
│ │ │8.設置資訊及檔案監控系統│
│ │ │ ,包含公用檔案區存取記│
│ │ │ 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 │ │ 工程文件管理系統閱覽紀│
│ │ │ 錄。 │
│ │ │9.公司之工程文件管理系統│
│ │ │ (EDMS)依機密等級分類,│
│ │ │ 透過員工帳號密碼給予工│
│ │ │ 作閱覽必要性之授權;文│
│ │ │ 件之申請另須依機密等級│
│ │ │ 進行主管及相關部門之簽│
│ │ │ 核。 │
│ │ │10.公司文件之列印會有標 │
│ │ │ 示WIN Semiconductors │
│ │ │ Coyp. 之浮水印,以及 │
│ │ │ 員工之姓名與列印日期 │
│ │ │ ,並有進行列印紀錄管 │
│ │ │ 理。 │
│ │ │11.公司與供應商及客戶進 │
│ │ │ 行營運活動之相關資訊 │
│ │ │ 交換前,皆要求先簽訂 │
│ │ │ 保密合約。 │
│ │ │㈡穩懋公司因被告白勝傑、│
│ │ │ 張健智等人未經授權而重│
│ │ │ 製、洩漏營業秘密,而受│
│ │ │ 有實際及潛在之經濟損失│
│ │ │ 為50億8,000萬元。 │
├──┼───────────┼────────────┤
│ 2 │聯穎公司105年2月18日( │聯穎公司因被告董建豪、楊│
│ │105)聯財務字第04號函 │光宇等人以不正方法取得或│
│ │ │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營業│
│ │ │秘密,而受有實際及潛在之│
│ │ │經濟損失為25億6,000萬元 │
│ │ │。 │
├──┼───────────┼────────────┤
│ 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被告董建豪電子信箱(milk│
│ │公司台灣分公司104年12 │tim2000@yahoo.com .tw) │
│ │月7日雅虎資訊(一○四 │、被告楊光宇電子信箱( │
│ │)字第01871號函及附件 │ jenny-56@yahoo.com . tw│
│ │光碟 │ )、被告白勝傑電子信箱 │
│ │ │ (cute_la123@yahoo.com │
│ │ │ .tw )之電子郵件。 │
├──┼───────────┼────────────┤
│ 4 │香港匯豐銀行帳號642 │1.嘉石公司於104年8月4日 │
│ │-000000-000號帳戶104年│ 匯入被告楊光宇之顧問費│
│ │5月至11月之帳戶交易明 │ 加計20%之手續費,共計 │
│ │細 │ 人民幣19萬2,000元至該 │
│ │ │ 帳戶。 │
│ │ │2.被告龍嘉弘並自款項匯入│
│ │ │ 起,持續自該帳戶以櫃員│
│ │ │ 機提領現金之方式,將款│
│ │ │ 項領出。 │
│ │ │3.嘉石公司於104年9月7日 │
│ │ │ 將3位工程師之簽約金加 │
│ │ │ 計5%手續費共計人民幣 │
│ │ │ 157萬5,000元匯入該帳戶│
│ │ │ ,並將簽約金轉匯予原嘉│
│ │ │ 石公司簽約之黃祿哲人民│
│ │ │ 幣70萬元、葉官儒人民幣│
│ │ │ 40萬元及彭安賢人民幣40│
│ │ │ 萬元。 │
│ │ │4.後因黃祿哲及葉官儒因故│
│ │ │ 未能至嘉石公司任職,而│
│ │ │ 於104年10月間將以收受 │
│ │ │ 之簽約金陸續匯回該帳戶│
│ │ │ 。 │
│ │ │5.上開簽約金匯回該帳戶後│
│ │ │ ,於104年11月5日匯出予│
│ │ │ 被告張健智及董建豪。 │
├──┼───────────┼────────────┤
│ 5 │碳化硅基片採購合同及合│1.為華泓公司代被告楊光宇│
│ │同補充協議 │ 收取顧問費,於104年7月│
│ │ │ 27日與嘉石公司所簽立之│
│ │ │ 合約。 │
│ │ │2.華泓公司於104年8月6日 │
│ │ │ 就嘉石公司支付被告楊光│
│ │ │ 宇之人民幣10萬元簽約金│
│ │ │ ,簽立合同補充協議。 │
├──┼───────────┼────────────┤
│ 6 │性能仿真軟件合同、設計│嘉石公司與華泓公司於協議│
│ │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就嘉石公司支付予工程師之│
│ │補充協議 │人民幣150萬元,由華泓公 │
│ │ │司收取5%之管理費用。 │
└──┴───────────┴────────────┘
二、所犯法條:
㈠犯罪事實三白勝傑部分:
⒈事實㈠部分,核被告白勝傑、楊光宇及龍嘉弘所為,均係
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
洩漏該營業秘密罪嫌,被告白勝傑等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另被告楊光宇、龍嘉弘
亦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
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他人持有未經授權而洩漏之
營業秘密,而取得之罪嫌,被告楊光宇2人就此部分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光宇及龍
嘉弘所涉上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
項第2款、第4款部分,請依
法條競合之關係以一罪論處。
⒉事實㈡部分,核被告白勝傑所為,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嫌。
⒊被告白勝傑其先後多次未經授權而重製,係基於同一違反
營業秘密法之犯意所為,且係在時間密接之情況下所為,
並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請以接續犯論以
實質上一罪。
㈡犯罪事實四張健智部分:
⒈事實㈠
所載被告張健智於103年間未經授權而重製穩懋公
司營業秘密部分,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嫌。
⒉事實㈡、㈢被告張健智、楊光宇及龍嘉弘於104年8至10月
間洩漏穩懋公司營業秘密部分,被告3人均涉犯同法第13
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嫌,而前
未經授權而重製之行為復為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
權而洩漏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楊光宇、龍
嘉弘另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
第4款意圖於大陸地區使用,明知他人未經授權而洩漏之
營業秘密,而取得之罪嫌。被告楊光宇、龍嘉弘及張健智
就同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罪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楊光宇及龍嘉弘就同法第13條之
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光宇、龍嘉弘所涉上開營業
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4款之罪嫌
,具有法條競合之關係,請以一罪論處。
㈢就犯罪事實五董建豪部分:
⒈事實㈠部分,被告董建豪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1第1項第2款,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
罪嫌。
⒉事實㈡被告董建豪、楊光宇、張健智及龍嘉弘所為,均涉
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
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洩
漏該營業秘密未遂罪嫌,被告董建豪就上開犯行與被告楊
光宇、張健智及龍嘉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楊光宇、張健智、龍嘉弘另涉犯同法第13條之2
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
他人知悉未經授權而洩漏之營業秘密,而取得未遂之罪嫌
,被告楊光宇3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光宇、龍嘉弘所涉上開營業秘密法
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4款未遂之罪嫌,
具有法條競合之關係,請以一罪論處。
⒊事實㈢、㈣部分,被告董建豪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刑法第32
0條第1項竊盜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
⒋被告董建豪就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
論併罰。
㈣犯罪事實六楊光宇部分:
⒈事實㈠部分,被告楊光宇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4款意圖在大陸地
區使用,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及明知他人持有以
不正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取得、洩漏聯穎公司營業
秘密之罪嫌。
⒉事實㈡部份,被告楊光宇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明知他人持有不正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取得穩懋公
司營業秘密之罪嫌。
⒊被告楊光宇就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
㈤被告楊光宇、龍嘉弘就上開㈠、㈡、㈢與白勝傑、張健智及
董建豪所共同為之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
予以分論併罰。
三、被告白勝傑於偵查中業已主動繳交前述嘉石公司顧問費14萬
元之不法所得;被告張健智已主動繳交前述所得之嘉石公司
簽約金人民幣40萬元【以104年11月5日當日平均匯率(1:
4.99)換算為新臺幣199萬6,000元】,加上其所收取顧問費
12萬元,合計211萬6,000元之不法所得;被告董建豪已主動
繳交前述嘉石公司簽約金40萬元人民幣【以104年11月5日當
日平均匯率(1:4.99)換算為新臺幣199萬6,000元】所餘
之188萬2,902元。有扣押物品清單3份在卷
可稽。上開被告3
人之不法所得係因渠等之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品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鄒霈靈
所犯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
刑法第320條第1項、336條第2項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
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