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ONG THANH TUNG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
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6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UONG THANH TU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
驅逐
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被告DUONG
THANH TUNG如何先自越南至菲律賓,再進入我國之情節,僅
有被告一己之
自白,無從查證,故應刪除並更正為:被告於
103 年7 月28日上午10時5 分許經由我國籍順天66號漁船所
屬之順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改
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隨順天66號漁船進入高雄港
,依申請內容,其僅能待在該漁船上,竟未經向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申請核准入國,即於103 年9 月13日不詳時間,
自高雄港不詳處所上岸後逃離。此一事實,有入出國及移民
業務管理系統- 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列印、參考檔維護、我
國核發予被告之90日簽證影本附卷
可稽。⑵
審酌被告依我國
家法令不得離開順天66號漁船,竟逕自逃離,造成我國控管
外國人入出境之漏洞,然考量並無證據顯示其在我國更犯他
罪,其行狀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既係非法入境而犯本罪,自
應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
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驅逐出境,以資保全
法律秩序。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依據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