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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4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ONG THANH TUNG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6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UONG THANH TU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驅逐 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被告DUONG THANH TUNG如何先自越南至菲律賓,再進入我國之情節,僅 有被告一己之自白,無從查證,故應刪除並更正為:被告於 103 年7 月28日上午10時5 分許經由我國籍順天66號漁船所 屬之順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改 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隨順天66號漁船進入高雄港 ,依申請內容,其僅能待在該漁船上,竟未經向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申請核准入國,即於103 年9 月13日不詳時間, 自高雄港不詳處所上岸後逃離。此一事實,有入出國及移民 業務管理系統- 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列印、參考檔維護、我 國核發予被告之90日簽證影本附卷可稽。⑵審酌被告依我國 家法令不得離開順天66號漁船,竟逕自逃離,造成我國控管 外國人入出境之漏洞,然考量並無證據顯示其在我國更犯他 罪,其行狀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既係非法入境而犯本罪,自 應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驅逐出境,以資保全法律秩序。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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