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調偵字第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郁翔竊盜,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調壓螺桿(料號:SA0000000 號)玖支、滑塊
培林(料號:SL0000000 號)捌支、線性培林(料號:SL000000
0 號)肆支、線性培林(料號:SL0000000 號)肆支、新臺幣伍
仟元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記載之「任職」
前補充「至104 年5 月間止」;第二行記載之「泓吉昇公司
」後補充「、負責人:姜泰賢」;第四行記載之「民國」應
予刪除;第五行記載之「10支」後補充「(其中1 支以新臺
幣(下同)5,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知情之廖政瑋)」。
⑵
審酌被告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之價值不匪、其於本件
係自行
自首之
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
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
,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
乃係
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又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
第5 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之犯罪所得即未扣案之調壓螺桿(料號:SA0000000 號
)9 支、滑塊培林(料號:SL0000000 號)8 支、線性培林
(料號:SL0000000 號)4 支、線性培林(料號:SL000000
0號)4 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被告所竊取之調壓螺桿(料號:SA0000000 號)1 支,經
被告以5,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知情之廖政瑋
等情,
業據
被告於刑事自首狀、偵訊中陳述明確,是上開5,000 元為被
告上開犯罪所得所變得之物,依上開說明,亦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62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
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703號
被 告 陳郁翔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分敘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郁翔自自民國102年6月起任職址設桃園市○鎮區○○街
000號之泓吉昇有限公司(下稱泓吉昇公司),明知上址貨架
上存貨零件為泓吉昇公司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民國103年10月間之某不詳時間,竊取弘吉昇公司所有之
刷模機調壓螺桿(料號: SA0000000) 00支、滑塊培林(料號
:SL0000000) 0支、線性培林(料號:SL0000000) 0支、線性
培林(料號:SL0000000) 0支,市值約新臺幣15萬4,800元。
二、案經陳郁翔主動至本署自首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郁翔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
即泓吉昇公司負責人姜泰賢於偵查中證述遭竊之情節相符,
並有竊得上開零件後交易之通訊軟體擷圖附卷
可稽,被告犯
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犯
罪後尚未知悉犯罪人前,即向本署陳述其犯罪事實,自願接
受審判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是被告自首乙節,
堪以認
定,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 俊 璞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