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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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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4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調偵字第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郁翔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調壓螺桿(料號:SA0000000 號)玖支、滑塊 培林(料號:SL0000000 號)捌支、線性培林(料號:SL000000 0 號)肆支、線性培林(料號:SL0000000 號)肆支、新臺幣伍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記載之「任職」 前補充「至104 年5 月間止」;第二行記載之「泓吉昇公司 」後補充「、負責人:姜泰賢」;第四行記載之「民國」應 予刪除;第五行記載之「10支」後補充「(其中1 支以新臺 幣(下同)5,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知情之廖政瑋)」。 ⑵審酌被告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之價值不匪、其於本件 係自行自首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用裁判時之法律。」 ,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係 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又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 第5 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之犯罪所得即未扣案之調壓螺桿(料號:SA0000000 號 )9 支、滑塊培林(料號:SL0000000 號)8 支、線性培林 (料號:SL0000000 號)4 支、線性培林(料號:SL000000 0號)4 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被告所竊取之調壓螺桿(料號:SA0000000 號)1 支,經 被告以5,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知情之廖政瑋等情業據 被告於刑事自首狀、偵訊中陳述明確,是上開5,000 元為被 告上開犯罪所得所變得之物,依上開說明,亦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62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703號 被 告 陳郁翔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分敘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郁翔自自民國102年6月起任職址設桃園市○鎮區○○街 000號之泓吉昇有限公司(下稱泓吉昇公司),明知上址貨架 上存貨零件為泓吉昇公司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民國103年10月間之某不詳時間,竊取弘吉昇公司所有之 刷模機調壓螺桿(料號: SA0000000) 00支、滑塊培林(料號 :SL0000000) 0支、線性培林(料號:SL0000000) 0支、線性 培林(料號:SL0000000) 0支,市值約新臺幣15萬4,800元。 二、案經陳郁翔主動至本署自首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郁翔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即泓吉昇公司負責人姜泰賢於偵查中證述遭竊之情節相符, 並有竊得上開零件後交易之通訊軟體擷圖附卷可稽,被告犯 嫌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犯 罪後尚未知悉犯罪人前,即向本署陳述其犯罪事實,自願接 受審判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是被告自首乙節,堪以認 定,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 俊 璞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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