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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桃簡字第 4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信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福(原名許守曜)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偵字第7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進福幫助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 線電頻率,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扣案之無線電機組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欄「本院105 年5 月30日 訊問筆錄、亞興通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6 月23日回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訊據被告許進福固坦承有裝置並使用為警扣案之無線電主機 等情,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電信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無 線電未經合法申請不得使用,且伊係因為工作上修理大客車 須要使用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警詢時先辯稱:伊不知使用無線電必須申請,係為工 作上與大客車業者通訊使用而設置(見桃檢105 年度偵字第 70 7號卷第6 頁),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伊不知道使用無 線電必須申請,也不會使用無線電,根本不會調(見本院卷 第19頁反面)云云,其前後告所辯不一,已難盡信。況扣案 之無線電所燒錄的頻道頻率為488.920 、488.925 ,確為桃 園分局之專用警用頻率,自無從與其所稱之大客車業者聯繫 ,另該頻道頻率既已燒錄於扣案之無線電內,亦無須調頻率 即可使用,顯屬無稽。 ㈡又其前於民國101 年11月至12月間因販賣二、三級毒品案經 本院、高等法院判處罪刑,嗣於104 年6 月17日經最高法院 駁回其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與各該判決 附卷可佐(見本卷卷第29至49頁),其確有藉科技工具防堵 或規避檢警查緝之動機與主觀目的,又其於本件案發之 104 年7 月30日15時28分,因員警執桃園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之 拘票前去實施拘提未果,惟員警於其與其妻住處扣獲本件之 無線電1 台,亦有被告之妻林依婷之警詢筆錄與現場照片 2 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附卷可佐(見桃檢105 年度偵字第707 號卷第8 至9 頁 、第10至12頁),足證被告確藉該台無線電防堵及規避檢警 查緝無訛。 ㈢綜上數端,足認被告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違反電信法之犯行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許進福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 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之行為,係犯 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爰 審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否認犯行,態 度不佳,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儆懲。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 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用裁 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 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新舊法比較;次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 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無線電機組1 支,因電信法於104 年12月 30日刑法修正後並未再行修正,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刑法 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104 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 ,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60條 犯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707 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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