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福(原名許守曜)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偵字第7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進福幫助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
線電頻率,處
拘役伍拾玖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無線電機組壹支,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補充證據欄「本院105 年5 月30日
訊問筆錄、亞興通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6 月23日回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訊據被告許進福固坦承有裝置並使用為警扣案之無線電主機
等情,惟
矢口否認有違反電信法之
犯行,辯稱:伊不知道無
線電未經合法申請不得使用,且伊係因為工作上修理大客車
須要使用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警詢時先辯稱:伊不知使用無線電必須申請,係為工
作上與大客車業者通訊使用而設置(見桃檢105 年度偵字第
70 7號卷第6 頁),
嗣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伊不知道使用無
線電必須申請,也不會使用無線電,根本不會調(見本院卷
第19頁反面)云云,其前後告所辯不一,已難盡信。況扣案
之無線電所燒錄的頻道頻率為488.920 、488.925 ,確為桃
園分局之專用警用頻率,自無從與其
所稱之大客車業者聯繫
,另該頻道頻率既已燒錄於扣案之無線電內,亦無須調頻率
即可使用,顯屬無稽。
㈡又其前於民國101 年11月至12月間因販賣二、三級毒品案經
本院、高等法院判處罪刑,嗣於104 年6 月17日經最高法院
駁回其
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
前案紀錄表與各該判決
附卷
可佐(見本卷卷第29至49頁),其確有藉科技工具防堵
或規避檢警
查緝之動機與主觀目的,又其於本件案發之 104
年7 月30日15時28分,因員警執桃園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之
拘票前去實施
拘提未果,惟員警於其與其妻住處扣獲本件之
無線電1 台,亦有被告之妻林依婷之警詢筆錄與現場照片 2
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
錄表附卷可佐(見桃檢105 年度偵字第707 號卷第8 至9 頁
、第10至12頁),
足證被告確藉該台無線電防堵及規避檢警
查緝
無訛。
㈢綜上數端,足認被告所辯顯屬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違反電信法之犯行
堪以認定,自應
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許進福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
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之行為,係犯
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爰
審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
犯後否認犯行,態
度不佳,與其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儆懲。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
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
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
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
無庸為
新舊法比較;次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
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無線電機組1 支,因電信法於104 年12月
30日刑法修正後並未再行修正,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
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刑法
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104 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
,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60條
犯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
收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707 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