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趙蕙蘭
許奕民
蔡宜倫
李建成
賴孟君
張修平
鄭雪嬌 新北市○○區○○路○○號
賴薏崴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林松茂
曾少里
趙汝露
楊維倫
宋信羿
劉智浩
曹智誠(原名曹志成)
朱嘉慶
謝依蓁
劉美玉
陳立雄
張淑茵
黃于瑈
劉宸志
鄭宗安
李仁吉
郁燿肇
柯煥倉
林家弘
褚凱強
被 告 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冠宇
被 告 新加坡中東貴金屬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不詳
被 告 恆豐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滿
被 告 恩典奇異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被 告 中東貴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維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
一、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SEAH KAH YAP、CHIANG TSE
BOON、TEO POH LENG、LEE PECK NGOH 、LEE PIN PIN 、AN
G BOON SIAH (中文姓名依序為謝思諒、謝佳葉、蔣自文、
張寶龍、李妼娥、李冰冰、洪文錫)、詹憲毅,均經本院
通
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最
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76 號民事裁定意旨,附帶民事訴
訟之原告若於
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
而應給予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類推
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是上開原告
中,雖有列新加坡中東貴金屬私人有限公司為被告者,但並
未敘明該公司之統一編號、正確地址全文及法定代理人,而
有起訴程式欠缺之情形,然依上開說明,仍應准將此部分移
送民事庭,使原告有補正此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