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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4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趙蕙蘭       許奕民       蔡宜倫       李建成       賴孟君       張修平       鄭雪嬌 新北市○○區○○路○○號       賴薏崴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林松茂       曾少里       趙汝露       楊維倫       宋信羿       劉智浩       曹智誠(原名曹志成)       朱嘉慶       謝依蓁       劉美玉       陳立雄       張淑茵       黃于瑈       劉宸志       鄭宗安       李仁吉       郁燿肇       柯煥倉       林家弘       褚凱強 被   告 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被   告 新加坡中東貴金屬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不詳 被   告 恆豐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滿 被   告 恩典奇異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被   告 中東貴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維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 一、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SEAH KAH YAP、CHIANG TSE   BOON、TEO POH LENG、LEE PECK NGOH 、LEE PIN PIN 、AN   G BOON SIAH (中文姓名依序為謝思諒、謝佳葉、蔣自文、   張寶龍、李妼娥、李冰冰、洪文錫)、詹憲毅,均經本院通   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最   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76 號民事裁定意旨,附帶民事訴   訟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   而應給予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類推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是上開原告   中,雖有列新加坡中東貴金屬私人有限公司為被告者,但並   未敘明該公司之統一編號、正確地址全文及法定代理人,而   有起訴程式欠缺之情形,然依上開說明,仍應准將此部分移   送民事庭,使原告有補正此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