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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易字第 3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德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6664號),因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經本院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德明為桃利交通有限公司之計程車司 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晚間11時 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 號營業小客車,沿桃園市 ○○區○○街往大明街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街 ○○道0 號高速公路橋下路口,本應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號誌 正常運作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行車速度, 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不得超速,且依當時情況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此時有胡俊傑(未據告訴 )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區 ○道○ 號高速公路橋下平面道路往介壽路方向行駛,行經上 開地點時亦疏未注意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 應減速慢行,及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兩車遂因此發生碰撞 ,郭德明駕駛之營業小客車後失控順時針打轉,在桃園市○ ○區○○街○○號前,撞擊告訴人陳宛蕙所騎乘沿桃園市○○ 區○○街○○○○○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致陳宛蕙 受有下頷骨開放性骨折、左髖臼閉鎖性骨折、左側股骨閉鎖 性骨折併脫臼,雙側橈骨閉鎖性骨折、左側脛骨及腓骨閉鎖 性骨折、頭部挫傷、口內多處撕裂傷併牙齒斷裂、胸部挫擦 傷、四肢肢體多處挫擦傷併瘀青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告 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 ,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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