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德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6664號),因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經本院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郭德明為桃利交通有限公司之計程車司
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晚間11時
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 號營業小客車,沿桃園市
○○區○○街往大明街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街
○○道0 號高速公路橋下路口,本應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號誌
正常運作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行車速度,
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不得超速,且依當時情況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此時
適有胡俊傑(未據
告訴
)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區
○道○ 號高速公路橋下平面道路往介壽路方向行駛,行經上
開地點時亦疏未注意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
應減速慢行,及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兩車遂因此發生碰撞
,郭德明駕駛之營業小客車後失控順時針打轉,在桃園市○
○區○○街○○號前,撞擊
告訴人陳宛蕙所騎乘沿桃園市○○
區○○街○○○○○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致陳宛蕙
受有下頷骨開放性骨折、左髖臼閉鎖性骨折、左側股骨閉鎖
性骨折併脫臼,雙側橈骨閉鎖性骨折、左側脛骨及腓骨閉鎖
性骨折、頭部挫傷、口內多處撕裂傷併牙齒斷裂、胸部挫擦
傷、四肢肢體多處挫擦傷併瘀青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聲請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告
訴人並具狀向本院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足稽
,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