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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李美雲       陳智斌       陳家畇       陳金章       陳張梅蘭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被   告 陳清輝       裕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秀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清輝因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李 美雲、陳智斌、陳家畇、陳金章、陳張梅蘭(下稱原告李美 雲5 人),對被告陳清輝及其僱用人裕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裕昇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另共 同原告陳永翰對被告陳清輝及裕昇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 聲請假執行部分,另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本 文判決駁回,附此敘明)。而被告陳清輝上開刑事案件經本 院以106 年度交訴字第97號判決無罪,惟原告李美雲5 人已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李美雲 5 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第101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另原告李美雲5 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則原告李美雲5 人尚須依同條第3 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末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