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龔尊英
被 告 林睿杰
鴻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睿杰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
5 年度交易字第307 號判決被告無罪,惟民事部分經原告於
民國107 年8 月23日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此有本院107 年8 月23日
審判程序筆錄1 份在卷
可參,爰
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