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晟不銹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明雄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
律師
鍾若琪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新晟不銹鋼有限公司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
嗣已於審理中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