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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 6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永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 偵字第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永清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 段00 0 號「元誠通運有限公司」之司機,平日負責駕駛營業遊覽 大客車載送旅客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5 年 12月9 日晚間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 ,沿桃園市○鎮區○○路1 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 晚間5 時50分許,○○○鎮區○○路○ 段○○○ 號前,本應注 意車前狀況及超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 過,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 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客觀 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超越右前方 同向由告訴人詹雅婷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被告李永清所駕前揭大客車右後車輪前方之車身處, 因而不慎與告訴人詹雅婷所騎上揭機車之左照後鏡發生擦撞 ,致告訴人詹雅婷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手肘挫傷、左側踝 部挫傷及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 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 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至32頁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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