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徐秀真
被 告 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孟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游登貴被訴10
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12月27日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