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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徐秀真 被  告  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游登貴被訴10 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12月27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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