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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9號 附民原告  賴世民       林秀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附民被告  江德耀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江德耀之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江德耀涉犯之前揭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但原告既具狀聲請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