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楊金義
法定
代理人 楊瑞雄
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
律師
附民被告 余天祿
附民被告 天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瑞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余天祿刑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
重傷案件(本院10
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
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天祿涉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以10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
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
。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