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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楊金義 法定代理人 楊瑞雄 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律師 附民被告  余天祿 附民被告  天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瑞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余天祿刑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本院10 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天祿涉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以10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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