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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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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吳佳穎 被   告 陳志彥       永吉利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松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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