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守鎮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276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守鎮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佰伍拾元
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守鎮係酒客洋行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
號1 樓)之業務人員,負責送貨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
業務之人,
詎其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
犯意,利用其業務上收取貨款之機會,於民國105 年6 、7
月間,接續自如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處收取如附
表「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40,650 元,
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逕
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案經
酒客洋行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守鎮分別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
自白。
㈡
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陳鏗帆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㈢切結書影本1 份。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
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參照)。本
件被告將其陸續向如附表所示店家代收而持有之貨款,以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
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
予以挪用侵占入己,係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
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
審酌被告侵占款項達240,650 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
度,再衡以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
堪認有悔意,惟尚未賠償
告
訴人損失,並斟酌被告之
犯罪動機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
行、年紀及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示
懲儆。
四、沒收:
查被告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240,650 元,而被
告已償還10,000元
等情,業經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
(見他字卷第26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陳鏗帆於檢察
官訊問時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25頁),則剩餘之犯罪所
得為230,650 元(計算式240,650-10,000=230,650 )雖未
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
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幣)│
├──┼───────┼───────┤
│ 1 │醉香村餐廳 │ 46,640元│
├──┼───────┼───────┤
│ 2 │文馨卡拉OK │ 47,750元│
├──┼───────┼───────┤
│ 3 │藍色PUB │ 38,280元│
├──┼───────┼───────┤
│ 4 │晶辰卡拉OK │ 76,080元│
├──┼───────┼───────┤
│ 5 │水姑娘卡拉OK │ 31,900元│
├──┼───────┼───────┤
│合計│ │ 240,6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