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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易字第 15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80 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國鈞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國鈞任職於址設桃園市○○區○○○街○○○ 號之北德文有 限公司(下稱北德文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產品銷售及回 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 ,於如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接續向如附表「客戶名 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共計新 臺幣(下同)29,800元後,未繳回北德文公司,而以持有 為所有之意思,逕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案經北德文公 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邱國鈞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江怡蓁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述。 ㈢銷貨單、存證信函、北德文有限公司(楊梅)客戶應收帳對 帳明細表、付款簽收簿。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 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 件被告將其先後向如附表所示店家收取而持有之貨款,以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 予以挪用侵占入己,係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 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審酌被告侵占款項達29,800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 ,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認有悔意,惟尚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沒收: 被告本案侵占犯行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為29,800元,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對其諭知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姓名 │ 時間 │ 金額 │ 地點 │ ├──┼────────┼───────┼─────┼─────────────┤ │ 1 │憶達輪胎行 │民國105 年8 月│ 10,600元│新竹縣○○鎮○○○路○○號 │ │ │ │31日 │ │ │ ├──┼────────┼───────┼─────┼─────────────┤ │ 2 │赤焰賽車整備工程│同上 │ 6,400元│新竹縣○○市○○路○○○號 │ ├──┼────────┼───────┼─────┼─────────────┤ │ 3 │甲乙汽車保養廠 │同上 │ 11,200元│新竹縣○○鄉○○路○段○○○號│ ├──┼────────┼───────┼─────┼─────────────┤ │ 4 │中興汽車 │同上 │ 1,600元│新竹縣○○鄉○○路○段○○○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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