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吉達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
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8107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歐吉達
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
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
事實及理由
一、歐吉達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下稱桃園市
服務站)之科員,自民國100 年6 月28日起至103 年間負責
該站辦公室之公務設備及文具用品採購業務兼辦總務,明知
購置公務器材或用品之項目及金額應如實依會計程序報請核
銷,竟因貪圖方便,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不知情之共同供應廠商都會生
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都會公司)、虹信有限公司(下稱虹
信公司)及復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復升公司)訂購如
附表「發票品名」欄所示之物品,由上開供應廠商分別開立
如附表「發票金額(新臺幣)、編號」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
(
起訴書將附表編號5 所示發票之金額誤載為3,000 元、編
號誤載為DR00000000,應予更正),歐吉達再撥打電話向上
開供應廠商表示其欲換購為附表「實際出貨品名」欄所示之
實際出貨商品,上開供應廠商於其開立之統一發票總金額不
變之前提下,同意歐吉達換購部分商品,致附表所示統一發
票上
所載之品名,與實際購買之物品不符,歐吉達並於每月
結算時,在桃園市服務站接續將如附表所示與實際購買物品
品名不符之統一發票,黏貼於職務上所掌之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之
公文書上,並檢附報價單再填寫簽稿
會核單,以此方式登載不實內容之公文書後,送交不知情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計室審查,再報請桃園市服務站核
銷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服務站對於會計處理及採購品
項稽核之正確性。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
檢舉
偵查起訴。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歐吉達分別於調查局詢問時、檢察官
訊問、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
㈡
證人徐淑明、林惠娟及張玲芬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虹信公司統一發票、都會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及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桃園市服務站訂單及請購單、
核銷簽呈、簽稿會核單、採購明細。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為登載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後持以行使
,其登載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發票金額(新臺幣
)、編號」欄所示之發票,製作內容不實之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之公文書,並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會計室申請核銷經費,係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內接續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
薄弱,在刑法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而評價為一罪較
為合理,是應論以接續一罪。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其身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桃園市服務站之科員,竟以上述方法更換機關採購之商品,
而將與實際購買物品品名不符之統一發票,黏貼於職務上所
掌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再持之逐級簽核
以核銷經費,減損桃園市服務站對於會計處理及採購品項稽
核之正確性,誠屬不該,然衡酌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兼衡其素行、
智識程度、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㈣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考,諒係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經核被告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其犯後始終坦白認
罪,已見悔意,
堪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是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
爰衡酌本案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
告如主文所示
期間之緩刑,以勵自新,並避免短期
自由刑之
弊端。另為促使被告尊重
法律規範秩序,強化其法治觀念,
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並深切記取教訓,本院認有課予被告
一定負擔之必要,爰
參酌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被告之職業、
資力及其對於
緩刑負擔之意願(見本院卷第24頁反面)等節
,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
得
撤銷緩刑之宣告,
併予敘明。
四、
沒收:
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修正之規定業於105 年7 月1 日
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然依修正後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
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本案被告所登載內容不實之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均已持向桃園市服務站
行使而交付予該站承辦人員,並非被告所有,爰不另為沒收
之
諭知,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
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訂單日期 │發票品名 │數量│發票金額(新│實際出貨品名 │數量│出貨│
│ │ │ │ │臺幣)、編號│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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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3月27日│A4再生影印紙80g/m2 │22箱│1萬8,762元 │A4再生影印紙80g/m2 │10箱│都會│
│ │ │ │ │(AP00000000)│東亞螺
旋麗晶燈管 │10個│虹信│
│ │ │ │ │ │飛利浦防眩光檯燈PLEU│ 1臺│ │
│ │ │ │ │ │23207 │ │ │
│ │ │ │ │ │合色30兩毛巾 │24條│ │
├──┼──────┼──────────┼──┼──────┼──────────┼──┼──┤
│ 2 │101年3月28日│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 8箱│1萬1,232元 │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 3箱│虹信│
│ │ │東亞啟動器1P │ 2盒│(AP00000000)│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3箱│ │
│ │ │白雪亮透環保浴廁清潔│ 1箱│ │東亞啟動器1P │ 2盒│ │
│ │ │劑 │ │ │藍寶洗衣粉 │ 1箱│ │
│ │ │藍寶漂白水 │ 2箱│ │藍寶漂白水 │ 1箱│ │
│ │ │藍寶環保地板清潔劑 │ 1箱│ │藍寶環保濃縮洗衣精 │ 1箱│ │
│ │ │百利魔布專業型拖把 │ 1支│ │百利魔布專業型拖把 │ 1支│ │
│ │ │百利魔布拖把替換包 │ 1包│ │額溫槍MicrolifcFRlDM│ 1支│ │
│ │ │ │ │ │百利魔布拖把替換包 │ 1包│ │
│ │ │ │ │ │藍寶去漬霸 │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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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4月6日 │LED手電筒 │ 1支│300元 │LED手電筒 │ 1支│虹信│
│ │ │ │ │(AP00000000)│(實際金額180元) │ │ │
│ │ │ │ │ │餘額換購不明商品 │ │ │
├──┼──────┼──────────┼──┼──────┼──────────┼──┼──┤
│ 4 │101年4月18日│萬能垃圾桶(紅) │ 1個│400元 │虹信聲寶除濕機AD-161│ 1臺│虹信│
│ │ │及其他不詳物品單據 │ │(AP00000000)│6FN │ │ │
├──┼──────┼──────────┼──┼──────┼──────────┼──┼──┤
│ 5 │101年6月26日│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16箱│13,184元 │黑人超氟牙膏 │24支│虹信│
│ │ │ │ │(CC00000000)│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6箱│ │
│ │ │ │ │ │東元機械式微波爐YM20│ 1臺│ │
│ │ │ │ │ │0XB02CB │ │ │
│ │101年7月31日│ │ │ │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6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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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年7月6日 │SAMSUNG傳真機環保碳 │ 2支│3,000元 │SAMSUNG傳真機環保碳 │ 1支│復升│
│ │ │匣 │ │(DR00000000)│匣 │ │ │
│ │101年7月17日│ │ │ │全視線行車紀錄器 │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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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3月21日│A4再生影印紙,70g/m2│25箱│1萬8,775元 │A4再生影印紙,70g/m2│19箱│都會│
│ │ │ │ │(LR00000000)│西雅圖極品咖啡 │36袋│ │
│ │ │ │ │ │好神拖360度旋轉拖把 │ 1組│ │
│ │ │ │ │ │ECPWR行動電源 │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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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3月28日│PLUS修正帶主機WH-105│ 2打│報價單金額96│LED球型燈泡 │ 3顆│都會│
│ │ │T │ │4元(LR24807│(與報價單品項不符)│ │ │
│ │ │ │ │50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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