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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聯賀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禮 被   告 林原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審訴字第163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