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緯 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
律師(法扶律師)
李庚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97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緯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即檢察官
起訴書
暨補充理由書)
略以:被告施○
緯與
告訴人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為同事及親密
朋友關係,被告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
告訴人位於桃園市○○區
○○路2 段住處,以攝影器材竊錄告訴人在房間裸體擁抱被
告、以手撫摸被告生殖器之非公開活動,以及拍攝告訴人生
殖器等身體隱私部位(被告涉犯妨害秘密部分,另經檢察官
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先於同年11月25日,以LINE通訊軟
體,向告訴人恫稱:如不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就要
將
上揭竊錄影片散布傳送予公司同事觀覽等語,致告訴人心
生畏懼,於同年12月4 日交付現金80萬元予被告,後接續於
105 年5 月16日,在址設桃園市○○區○○里00鄰○○00○
0 號之「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有輝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輝公司)內,向告訴人恫稱:如
不給付300 萬元,就要散布上揭竊錄影片並對告訴人提起
強
制猥褻告訴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
嗣因告訴人向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被告始未得逞,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
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
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均
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
8 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述、
證人即友輝公司人事課長甲○○之證述、
竊錄影片光碟1 片、擷取畫面2 張、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
話畫面28張、譯文1 紙、告訴人所開立新光銀行八德分行帳
戶存摺明細及
和解書各1 份為其論據。
四、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告訴人上開住所未
經告訴人同意錄製前揭影片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取
財之
犯行,辯稱:伊錄影的目的是為了蒐證自保,告訴人長
期用職權強迫伊去他家,對伊作出不雅的舉動,且愈來愈誇
張,伊未曾恐嚇告訴人說要散播影片,告訴人給付伊80萬,
是因為伊要提告,告訴人才主動擬和解書,內容跟金額都是
告訴人自己提出的,有關300 萬元部分,伊則從未向告訴人
提及,伊係向甲○○反應被騷擾的事情,甲○○問伊錢能不
能解決,伊在氣憤之下才對甲○○稱,以告訴人小氣的個性
,伊是不是要開300 萬元讓告訴人慢慢議價?恐嚇告訴人並
非伊的本意,伊不知道告訴人是從何得知300 萬元的事情等
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原係同事,告訴人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上
開住所內裸體擁抱被告、以手撫摸被告生殖器,被告則未經
告訴人同意,以密錄器錄下2 人上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
部位,嗣告訴人知悉遭錄影乙節後,2 人於104 年11月30日
書立和解書,告訴人承諾向被告道歉並給付被告80萬元,隨
後於同年12月4 日提領現金80萬元交付被告等事實,經告訴
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2 人
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存摺明細影本、上開和解書影本各1
紙、照片影本2 張、LINE對話翻拍畫面28張在卷
可稽(見他
字第3271號卷第6 頁至第114 頁、第120 頁、第133 頁至第
139 頁),固
堪認定。
㈡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4 年4 月14日開始至公司上
班,伊與被告私底下往來很親密,有時候被告會載伊出去走
走,也會載伊到被告家,104 年10月29日晚間,被告說要來
伊家,洗完澡後,被告就直接裸體躺在伊的床上,伊洗澡出
來沒有穿衣服,坦誠相對,伊就問被告可否借伊靠一下,被
告說好,伊就抱被告,伊翻身的時候有碰到被告的生殖器,
後來伊跨坐在被告身上,再趴下去抱著被告,伊與被告雖以
哥哥、弟弟互稱,但比較像男女朋友關係,該次親密關係後
,被告於105 年1 月間有來伊家2 次,2 月間來1 次,於
105 年3 月9 日及29日伊等各去宜蘭礁溪1 次,當時伊都有
幫被告口交,都是經過被告同意等語(見他字第3246號卷第
24頁至第26頁),被告亦於偵查中供稱:104 年5 月間,告
訴人裸體給伊看;同年6 、7 月去告訴人家,伊有脫光衣服
;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伊去告訴人家和告訴人一起喝酒
,告訴人就說一起去房間,因為之前有去過告訴人房間,伊
就很自然的過去,伊洗完澡全裸躺在床上;105 年1 月伊去
告訴人家2 次,告訴人都有幫伊口交,同年2 月有2 次告訴
人在家幫伊口交,4 月也有2 次,105 年間還有請假去宜蘭
礁溪,都是口交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75 頁、他字第
3426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復衡諸被告及告訴人卷附LINE
對話紀錄顯示2 人經常共同出遊、相互關心、分享生活瑣事
及互訴苦水等節(見他字第3271號影卷第6 頁至第110 頁)
,以及卷附照片3 張顯示2 人互動時肢體語言甚為密切等節
(見審易字卷第15頁),
堪以認定被告及告訴人2 人間關係
親暱匪淺,且於其等
所稱104 至105 年間之時地確曾發生上
揭親密行為。
㈢被告與告訴人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為上開親密行為後,固
於104 年11月30日書立和解書,告訴人並據此給付被告80萬
元。惟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
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
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
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83年度
台上字第2689號、84年度台上字第45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向媽媽說告訴人對伊做
不雅的舉動,媽媽叫伊不要在這家公司做,不要再跟告訴人
有任何瓜葛,並請告訴人寫和解書,給告訴人一個教訓,收
了錢之後就離職等語(見易字卷卷一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
,核與卷附被告及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
對告訴人稱:「我努力我也累了……事情壓不住~我必要給
我媽一個交代」、「先擬一份和解書,明天讓我能帶回家交
待吧……」、「我又再談一次,我媽不爽的問和解書呢?」
、「她說……機會已經給你了~就是到明天~叫我不准再提
了!不然就滾出去!」、「等你的和解書~或者一起做筆錄
」、「…我家人看完超火大的…我也是要對家人有交代的」
、「我真的擋不住我媽的怒火!」、「我們之間結束了」、
「不管有沒有和解……我都不會繼續留在友輝了」
等情大致
相符(見審易字卷第28頁至第31頁),而告訴人則於通訊軟
體LINE中回覆稱:「可以再拖延一下,讓我們談一下好嗎?
」、「請長輩息怒…」、「不要這樣好嗎?」、「請繼續做
好嗎?」、「爸爸(按:指被告,下同)~請您不要再生氣
了好嗎」、「請爸爸再回來工作好嗎?」、「爸爸~兒子(
按:指告訴人,下同)拿戶頭上剩的80萬補償…」、「等一
下馬上修改和解書」、「兒子有修改一下,改成兒子戶頭上
的80萬元…」、「兒子請求長輩不要再生氣,給兒子機會,
也留給兒子一條生路」、「相信兒子對您是真誠的,自跟您
磕頭磕了99下認您做爸爸後,當您兒子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兒子一定會一輩子孝順您的」等語(見審易字卷第28頁至
第32頁,他字第3271號卷第62頁),並主動擬具上開和解書
,內容略以:伊一直渴望有家的溫馨及家人陪伴,於認識被
告後,被告給伊嚮往已久的照顧,伊非常感謝被告,然伊竟
於家中對被告作出無禮之舉,伊甚感慚愧,更讓長輩生氣,
伊知道錯了,希望長輩不要再生氣、高抬貴手,伊除向被告
道歉外並承諾補償被告80萬元,祈求原諒等語(見他字第32
71號卷第114 頁),
堪信被告無非係因承受來自家中長輩之
壓力,故而譴責告訴人對其所為之餘桃斷袖之舉,並揚言依
法提起告訴以究告訴人之責,而告訴人為平復被告及長輩之
情緒且力求挽留被告,則主動提議支付被告80萬元以作為和
解之方案,是被告對告訴人上開所言雖確造成告訴人心理上
之壓力並致使告訴人交付80萬元,然提起告訴、離職,或終
止與告訴人間之親密關係均非不法之手段,被告更未主動要
求告訴人支付具體金額,其要求告訴人提出和解書亦非意圖
不法之所有,前開和解書之內容及金額亦全係由告訴人主動
擬具並提出以求挽留被告,本案自難認被告前開所為成立恐
嚇取財之犯行。
㈣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105 年5 月16日在友輝公司內恐嚇告訴
人支付300 萬元等語。惟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
稱:伊係友輝公司人事課長,被告於105 年5 月18日以電話
向伊
申訴告訴人對其
性騷擾,伊與被告約在公司外面的便利
商店見面,被告跟伊說告訴人這一年多來跟其交往,被告與
告訴人有很多親密的事情,且讓伊看2 人脫光光的影片,伊
想一定有什麼事情,要先了解被告有無一個金額可以解決,
最後伊問被告,發生這些事情,被告要怎樣把這件事情解決
,被告就問說是用金錢嗎?伊說是吧,被告就說告訴人這麼
小氣,是不是用300 萬什麼的,被告向伊反應後,伊約談告
訴人瞭解事情的經過,告訴人也沒有說他被恐嚇等語明確(
見易字卷卷一第60頁至第61頁),核與被告上揭所辯情節大
致相符,益徵被告與告訴人僅因2 人親密關係發生私人糾紛
,然被告並未恐嚇告訴人。至卷附告訴人陳報之105 年5 月
16日錄影翻拍畫面雖顯示被告及告訴人於上揭時日於友輝公
司內部有交談及疑似爭吵之舉(見審易字卷第61頁至第66頁
),然未有任何錄音足以
佐證被告於交談過程中確有恐嚇告
訴人而命其交付300 萬元之情,上開畫面至多僅
足證明2 人
發生糾紛,不得憑之及告訴人之片面指證而為被告有罪之認
定。
㈤又本案告訴人係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遭被告錄製前開影片,雖
經本院認定如前,惟被告錄製前揭影片之動機及原因可能多
端,被告稱其錄製前開影片係為保全未來如生糾紛時以為自
保之事證等語,並無不合事理之處,不能遽以被告為前開錄
影之行為推認被告圖謀持該影片恐嚇告訴人以取得財物。況
於被告錄製前開影片及告訴人書立前開和解書並給付上開80
萬元和解金予被告後之105 年間,被告與告訴人間眾多LINE
對話紀錄顯示告訴人對被告之態度極為親密且熱絡,諸如於
105 年1 月3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嗯…請爸爸不要憂慮
,兒子會替爸爸分擔的」、「兒子知道爸爸目前經濟上不是
很富裕,但兒子選擇要當你一輩子的親生兒子,這就是我倆
父子有很深的緣份,兒子會珍惜的」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
卷第73頁);於105 年1 月5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爸爸
會不會餓?要不要兒子買宵夜給爸爸吃…」等語(見他字第
3271號卷第74頁);於105 年1 月6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
「爸爸~從明天到週六,氣溫會逐漸下降,請爸爸要記得保
暖喔!」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74頁);於105 年1 月
23日,告訴人對被告稱:「爸爸~感冒有沒有好一點?」、
「爸爸還會頭痛嗎?」、「爸爸要不要喝個熱薑母茶,去風
寒……」、「要嗎?兒子買一杯過去給爸爸喝…」、「除非
明天天氣真的很糟糕……別忘了我們父子倆的聚會,兒子要
幫爸爸在陶板屋過生日喔!」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0
頁至第81頁);於105 年2 月4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兒
子從小到大從來不會想過年要拜年,今年是第一次…」、「
請爸爸2/6 (六)坐車前給兒子跪下來跟爸爸拜年好嗎?」
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4頁);於105 年2 月9 日,告
訴人對被告稱:「跟爸爸在一起,在爸爸身邊,才能得到滿
滿的父愛及親情,且打從兒子心靈最深處,是溫暖快樂的」
、「爸爸~這兩天兒子感觸甚多……世事無常…所以愛要即
時~要珍惜身邊的親人~爸爸您又是兒子我生命中最在乎最
重要的家人,所以兒子最希望能一直在爸爸身邊侍奉孝順爸
爸您~」、「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
爸爸」、「兒子真的真的真的很想爸爸您啊」等語(見他字
第3271號卷第86頁),且告訴人與被告於105 年間更有多次
共同出遊、發生親密行為,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倘告訴人確
遭被告持前開竊錄影片恐嚇而受害,豈有仍與被告持續頻繁
親密交往之理?是被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顯有疑義。
㈥至告訴人於105 年5 月間提起本件告訴前,可由二人LINE對
話紀錄得知被告與告訴人逐漸產生嫌隙,例如105 年2 月21
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按LINE對話中,「爸爸」係指被告
,「ㄚ良」則係告訴人之發言,下同):「
21:15 爸爸:兒子阿~週五我9 點去修車廠談,本來心情
不錯的~但是談完後反而更困擾了!
21:22 ㄚ良:爸爸~請您不要煩惱,事情一定會迎刃而解
的
21:23 爸爸:要投入的最少改造金額估計是10萬,最理想
是30萬左右!
21:26 爸爸:這兩天我想了很多,我在友輝真的越做問題
越多!
21:27 爸爸:所以兒子阿~爸想離開友輝了!
21:31 ㄚ良:請爸爸保持心情好,事事會順心的
21:33 爸爸:爸我在友輝不順到現在阿
21:40 ㄚ良:請爸爸不要想這個點,也不要太悲觀,運勢
會好轉的~
21:48 爸爸:不是我悲觀~而現實是我越欠越多
22:03 ㄚ良:兒子想一直在爸爸身邊啊!有什麼事父子倆
可以討論的……
22:16 爸爸:我不想造成你的困擾~
22:19 ㄚ良:不是講好我永遠都是您兒子嗎
22:35 爸爸:我該說~現階段你也造成我的困擾!
22:41 爸爸:現在我很多事情~而下週處長出差~你有希
望我能給你一次完整的精液……
22:42 爸爸:可是現在的我壓力好大~真的是沒辦法!
22:48 ㄚ良:我們是一輩子的父子,沒有什麼“困擾”可
言
22:50 ㄚ良:爸爸早一點休息,明天父子倆再好好聊聊好
嗎
22:51 爸爸:我現在壓力大~下週沒心情……所以不可能
噴的出來~這樣你懂嗎」等情(見他字第32
71號卷第88頁);105 年4 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11:02 ㄚ良:爸爸~我要正式成為您的親生兒子,拜託讓
兒子能夠趕快圓夢實現願望,所以請爸爸給
兒子多一些接觸才能有機會達成心願啊~
11:02 ㄚ良:爸爸~下午要來我們家嗎?
11:03 ㄚ良:【圖片】
11:05 爸爸:還在監理不知道那時結束
11:06 爸爸:而且還要跑中壢驗車
00:13 爸爸:再說~我說過很多次我不想再什麼坦承相見
~當然更不要親密接觸與對我老二做的一些
奇怪的事情!
11:16 爸爸:別在談要我精液吞下去當傳承的事了~也別
再告訴我吞下我的精液你才是我完整的兒子
了……我真的不想聽。」等情(見他字第32
71號卷第103 頁);及105 年5 月16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
19:01 ㄚ良:爸爸~在還沒認你當爸爸之前,我坦承有對
您發牢騷,但在認你當我親生爸爸後,我真
的就沒對外人發過牢騷,且對爸爸都老實講
,都聽爸爸的話~
19:03 ㄚ良:有時候因為立場的關係,要對其他同事講個
場面話,希望這點爸爸能體諒。
19:09 ㄚ良:望爸爸能冷靜,心平氣和,明天來上斑,並
給兒子再跟您好好的解釋,拜託!
19:17 ㄚ良:如果爸爸明天來,兒子無法跟爸爸解釋清楚
,爸爸要生氣再生氣好嗎?拜託~謝謝爸爸
20:43 爸爸:嗯~你週三的10點好好跟警察解釋吧!
20:51 ㄚ良:爸爸~明天再讓我們談一下好嗎?拜託爸爸
23:03 ㄚ良:爸爸~兒子又惹你生氣了,真對不起~但爸
爸生氣走掉,兒子準備好的五萬元還是要拿
給爸爸您~
23:47 爸爸: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你還是週三到警局好
好跟他們解釋吧!
23:48 ㄚ良:爸爸~不要生氣,原諒兒子好嗎?
23:52 爸爸:你解釋給法官聽看法官接不接受吧
23:54 ㄚ良:爸爸~請您明天再來上班好嗎?
23:55 爸爸:我週三處理完,週五會到公司辦資遣
23:57 爸爸:李處長會願意開資遣給我~不用你費心
23:57 ㄚ良:爸爸不要這樣,兒子會聽話的,明天來公司
一下好嗎?
23:59 爸爸:機會今天給過了~是你選擇繼續騙的~還跟
別人說我都不做事,你叫我叫不動!」等情
(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08 頁) ;以及於105 年5 月20日之
LINE對話紀錄顯示:「
9 :17 爸爸:你還真敢騙~連我恐嚇你這都能掰的出來!
9 :18 爸爸:還跟江課拐要找律師來訴訟~你等著~我馬
上去控告你!
9 :35 爸爸:你上班時間性騷擾我對我亂搞還幫我打上下
班卡都沒事~而我就被依規章曠職開除!
9 :35 爸爸:【圖片】
11:20 ㄚ良:對不起~我真的沒有三百萬,短時間也湊不
出來,人事是依工廠規章處理,我也沒辦法
控制,不然資遣費我出,不要再繼續嚇我
11:46 爸爸:我要的是個正義,是個事實!而你一直騙一
直騙~
11:48 爸爸:還騙江課說我恐嚇你~而且我什麼時間開口
跟你要300 萬了??
11:48 爸爸:現在已經真正的訴訟了~一切都照規定吧!
」等情(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10 頁)。由上可知,被告及
告訴人原相處親密,本案無非係因情感生變而反目,始相互
指控而致生訟端,被告殊無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取財之犯行甚
明。
五、
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恐嚇取財犯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翁健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
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芊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