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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緯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       李庚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97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檢察官起訴補充理由書略以:被告施○ 緯與告訴人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為同事及親密 朋友關係,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告訴人位於桃園市○○區 ○○路2 段住處,以攝影器材竊錄告訴人在房間裸體擁抱被 告、以手撫摸被告生殖器之非公開活動,以及拍攝告訴人生 殖器等身體隱私部位(被告涉犯妨害秘密部分,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先於同年11月25日,以LINE通訊軟 體,向告訴人恫稱:如不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就要 將上揭竊錄影片散布傳送予公司同事觀覽等語,致告訴人心 生畏懼,於同年12月4 日交付現金80萬元予被告,後接續於 105 年5 月16日,在址設桃園市○○區○○里00鄰○○00○ 0 號之「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有輝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輝公司)內,向告訴人恫稱:如 不給付300 萬元,就要散布上揭竊錄影片並對告訴人提起強 制猥褻告訴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告訴人向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被告始未得逞,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 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 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 8 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即友輝公司人事課長甲○○之證述、 竊錄影片光碟1 片、擷取畫面2 張、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 話畫面28張、譯文1 紙、告訴人所開立新光銀行八德分行帳 戶存摺明細及和解書各1 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告訴人上開住所未 經告訴人同意錄製前揭影片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取 財之犯行,辯稱:伊錄影的目的是為了蒐證自保,告訴人長 期用職權強迫伊去他家,對伊作出不雅的舉動,且愈來愈誇 張,伊未曾恐嚇告訴人說要散播影片,告訴人給付伊80萬, 是因為伊要提告,告訴人才主動擬和解書,內容跟金額都是 告訴人自己提出的,有關300 萬元部分,伊則從未向告訴人 提及,伊係向甲○○反應被騷擾的事情,甲○○問伊錢能不 能解決,伊在氣憤之下才對甲○○稱,以告訴人小氣的個性 ,伊是不是要開300 萬元讓告訴人慢慢議價?恐嚇告訴人並 非伊的本意,伊不知道告訴人是從何得知300 萬元的事情等 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原係同事,告訴人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在上 開住所內裸體擁抱被告、以手撫摸被告生殖器,被告則未經 告訴人同意,以密錄器錄下2 人上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 部位,嗣告訴人知悉遭錄影乙節後,2 人於104 年11月30日 書立和解書,告訴人承諾向被告道歉並給付被告80萬元,隨 後於同年12月4 日提領現金80萬元交付被告等事實,經告訴 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2 人 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存摺明細影本、上開和解書影本各1 紙、照片影本2 張、LINE對話翻拍畫面28張在卷可稽(見他 字第3271號卷第6 頁至第114 頁、第120 頁、第133 頁至第 139 頁),固認定。 ㈡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4 年4 月14日開始至公司上 班,伊與被告私底下往來很親密,有時候被告會載伊出去走 走,也會載伊到被告家,104 年10月29日晚間,被告說要來 伊家,洗完澡後,被告就直接裸體躺在伊的床上,伊洗澡出 來沒有穿衣服,坦誠相對,伊就問被告可否借伊靠一下,被 告說好,伊就抱被告,伊翻身的時候有碰到被告的生殖器, 後來伊跨坐在被告身上,再趴下去抱著被告,伊與被告雖以 哥哥、弟弟互稱,但比較像男女朋友關係,該次親密關係後 ,被告於105 年1 月間有來伊家2 次,2 月間來1 次,於 105 年3 月9 日及29日伊等各去宜蘭礁溪1 次,當時伊都有 幫被告口交,都是經過被告同意等語(見他字第3246號卷第 24頁至第26頁),被告亦於偵查中供稱:104 年5 月間,告 訴人裸體給伊看;同年6 、7 月去告訴人家,伊有脫光衣服 ;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伊去告訴人家和告訴人一起喝酒 ,告訴人就說一起去房間,因為之前有去過告訴人房間,伊 就很自然的過去,伊洗完澡全裸躺在床上;105 年1 月伊去 告訴人家2 次,告訴人都有幫伊口交,同年2 月有2 次告訴 人在家幫伊口交,4 月也有2 次,105 年間還有請假去宜蘭 礁溪,都是口交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75 頁、他字第 3426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復衡諸被告及告訴人卷附LINE 對話紀錄顯示2 人經常共同出遊、相互關心、分享生活瑣事 及互訴苦水等節(見他字第3271號影卷第6 頁至第110 頁) ,以及卷附照片3 張顯示2 人互動時肢體語言甚為密切等節 (見審易字卷第15頁),堪以認定被告及告訴人2 人間關係 親暱匪淺,且於其等所稱104 至105 年間之時地確曾發生上 揭親密行為。 ㈢被告與告訴人於104 年10月29日晚間為上開親密行為後,固 於104 年11月30日書立和解書,告訴人並據此給付被告80萬 元。惟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 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 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83年度 台上字第2689號、84年度台上字第45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向媽媽說告訴人對伊做 不雅的舉動,媽媽叫伊不要在這家公司做,不要再跟告訴人 有任何瓜葛,並請告訴人寫和解書,給告訴人一個教訓,收 了錢之後就離職等語(見易字卷卷一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 ,核與卷附被告及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 對告訴人稱:「我努力我也累了……事情壓不住~我必要給 我媽一個交代」、「先擬一份和解書,明天讓我能帶回家交 待吧……」、「我又再談一次,我媽不爽的問和解書呢?」 、「她說……機會已經給你了~就是到明天~叫我不准再提 了!不然就滾出去!」、「等你的和解書~或者一起做筆錄 」、「…我家人看完超火大的…我也是要對家人有交代的」 、「我真的擋不住我媽的怒火!」、「我們之間結束了」、 「不管有沒有和解……我都不會繼續留在友輝了」等情大致 相符(見審易字卷第28頁至第31頁),而告訴人則於通訊軟 體LINE中回覆稱:「可以再拖延一下,讓我們談一下好嗎? 」、「請長輩息怒…」、「不要這樣好嗎?」、「請繼續做 好嗎?」、「爸爸(按:指被告,下同)~請您不要再生氣 了好嗎」、「請爸爸再回來工作好嗎?」、「爸爸~兒子( 按:指告訴人,下同)拿戶頭上剩的80萬補償…」、「等一 下馬上修改和解書」、「兒子有修改一下,改成兒子戶頭上 的80萬元…」、「兒子請求長輩不要再生氣,給兒子機會, 也留給兒子一條生路」、「相信兒子對您是真誠的,自跟您 磕頭磕了99下認您做爸爸後,當您兒子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兒子一定會一輩子孝順您的」等語(見審易字卷第28頁至 第32頁,他字第3271號卷第62頁),並主動擬具上開和解書 ,內容略以:伊一直渴望有家的溫馨及家人陪伴,於認識被 告後,被告給伊嚮往已久的照顧,伊非常感謝被告,然伊竟 於家中對被告作出無禮之舉,伊甚感慚愧,更讓長輩生氣, 伊知道錯了,希望長輩不要再生氣、高抬貴手,伊除向被告 道歉外並承諾補償被告80萬元,祈求原諒等語(見他字第32 71號卷第114 頁),堪信被告無非係因承受來自家中長輩之 壓力,故而譴責告訴人對其所為之餘桃斷袖之舉,並揚言依 法提起告訴以究告訴人之責,而告訴人為平復被告及長輩之 情緒且力求挽留被告,則主動提議支付被告80萬元以作為和 解之方案,是被告對告訴人上開所言雖確造成告訴人心理上 之壓力並致使告訴人交付80萬元,然提起告訴、離職,或終 止與告訴人間之親密關係均非不法之手段,被告更未主動要 求告訴人支付具體金額,其要求告訴人提出和解書亦非意圖 不法之所有,前開和解書之內容及金額亦全係由告訴人主動 擬具並提出以求挽留被告,本案自難認被告前開所為成立恐 嚇取財之犯行。 ㈣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105 年5 月16日在友輝公司內恐嚇告訴 人支付300 萬元等語。惟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稱:伊係友輝公司人事課長,被告於105 年5 月18日以電話 向伊申訴告訴人對其性騷擾,伊與被告約在公司外面的便利 商店見面,被告跟伊說告訴人這一年多來跟其交往,被告與 告訴人有很多親密的事情,且讓伊看2 人脫光光的影片,伊 想一定有什麼事情,要先了解被告有無一個金額可以解決, 最後伊問被告,發生這些事情,被告要怎樣把這件事情解決 ,被告就問說是用金錢嗎?伊說是吧,被告就說告訴人這麼 小氣,是不是用300 萬什麼的,被告向伊反應後,伊約談告 訴人瞭解事情的經過,告訴人也沒有說他被恐嚇等語明確( 見易字卷卷一第60頁至第61頁),核與被告上揭所辯情節大 致相符,益徵被告與告訴人僅因2 人親密關係發生私人糾紛 ,然被告並未恐嚇告訴人。至卷附告訴人陳報之105 年5 月 16日錄影翻拍畫面雖顯示被告及告訴人於上揭時日於友輝公 司內部有交談及疑似爭吵之舉(見審易字卷第61頁至第66頁 ),然未有任何錄音足以佐證被告於交談過程中確有恐嚇告 訴人而命其交付300 萬元之情,上開畫面至多僅足證明2 人 發生糾紛,不得憑之及告訴人之片面指證而為被告有罪之認 定。 ㈤又本案告訴人係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遭被告錄製前開影片,雖 經本院認定如前,惟被告錄製前揭影片之動機及原因可能多 端,被告稱其錄製前開影片係為保全未來如生糾紛時以為自 保之事證等語,並無不合事理之處,不能遽以被告為前開錄 影之行為推認被告圖謀持該影片恐嚇告訴人以取得財物。況 於被告錄製前開影片及告訴人書立前開和解書並給付上開80 萬元和解金予被告後之105 年間,被告與告訴人間眾多LINE 對話紀錄顯示告訴人對被告之態度極為親密且熱絡,諸如於 105 年1 月3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嗯…請爸爸不要憂慮 ,兒子會替爸爸分擔的」、「兒子知道爸爸目前經濟上不是 很富裕,但兒子選擇要當你一輩子的親生兒子,這就是我倆 父子有很深的緣份,兒子會珍惜的」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 卷第73頁);於105 年1 月5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爸爸 會不會餓?要不要兒子買宵夜給爸爸吃…」等語(見他字第 3271號卷第74頁);於105 年1 月6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 「爸爸~從明天到週六,氣溫會逐漸下降,請爸爸要記得保 暖喔!」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74頁);於105 年1 月 23日,告訴人對被告稱:「爸爸~感冒有沒有好一點?」、 「爸爸還會頭痛嗎?」、「爸爸要不要喝個熱薑母茶,去風 寒……」、「要嗎?兒子買一杯過去給爸爸喝…」、「除非 明天天氣真的很糟糕……別忘了我們父子倆的聚會,兒子要 幫爸爸在陶板屋過生日喔!」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0 頁至第81頁);於105 年2 月4 日,告訴人對被告稱:「兒 子從小到大從來不會想過年要拜年,今年是第一次…」、「 請爸爸2/6 (六)坐車前給兒子跪下來跟爸爸拜年好嗎?」 等語(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84頁);於105 年2 月9 日,告 訴人對被告稱:「跟爸爸在一起,在爸爸身邊,才能得到滿 滿的父愛及親情,且打從兒子心靈最深處,是溫暖快樂的」 、「爸爸~這兩天兒子感觸甚多……世事無常…所以愛要即 時~要珍惜身邊的親人~爸爸您又是兒子我生命中最在乎最 重要的家人,所以兒子最希望能一直在爸爸身邊侍奉孝順爸 爸您~」、「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爸 爸爸」、「兒子真的真的真的很想爸爸您啊」等語(見他字 第3271號卷第86頁),且告訴人與被告於105 年間更有多次 共同出遊、發生親密行為,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倘告訴人確 遭被告持前開竊錄影片恐嚇而受害,豈有仍與被告持續頻繁 親密交往之理?是被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犯行,顯有疑義。 ㈥至告訴人於105 年5 月間提起本件告訴前,可由二人LINE對 話紀錄得知被告與告訴人逐漸產生嫌隙,例如105 年2 月21 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按LINE對話中,「爸爸」係指被告 ,「ㄚ良」則係告訴人之發言,下同):「 21:15 爸爸:兒子阿~週五我9 點去修車廠談,本來心情 不錯的~但是談完後反而更困擾了! 21:22 ㄚ良:爸爸~請您不要煩惱,事情一定會迎刃而解 的 21:23 爸爸:要投入的最少改造金額估計是10萬,最理想 是30萬左右! 21:26 爸爸:這兩天我想了很多,我在友輝真的越做問題 越多! 21:27 爸爸:所以兒子阿~爸想離開友輝了! 21:31 ㄚ良:請爸爸保持心情好,事事會順心的 21:33 爸爸:爸我在友輝不順到現在阿 21:40 ㄚ良:請爸爸不要想這個點,也不要太悲觀,運勢 會好轉的~ 21:48 爸爸:不是我悲觀~而現實是我越欠越多 22:03 ㄚ良:兒子想一直在爸爸身邊啊!有什麼事父子倆 可以討論的…… 22:16 爸爸:我不想造成你的困擾~ 22:19 ㄚ良:不是講好我永遠都是您兒子嗎 22:35 爸爸:我該說~現階段你也造成我的困擾! 22:41 爸爸:現在我很多事情~而下週處長出差~你有希 望我能給你一次完整的精液…… 22:42 爸爸:可是現在的我壓力好大~真的是沒辦法! 22:48 ㄚ良:我們是一輩子的父子,沒有什麼“困擾”可 言 22:50 ㄚ良:爸爸早一點休息,明天父子倆再好好聊聊好 嗎 22:51 爸爸:我現在壓力大~下週沒心情……所以不可能 噴的出來~這樣你懂嗎」等情(見他字第32 71號卷第88頁);105 年4 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11:02 ㄚ良:爸爸~我要正式成為您的親生兒子,拜託讓 兒子能夠趕快圓夢實現願望,所以請爸爸給 兒子多一些接觸才能有機會達成心願啊~ 11:02 ㄚ良:爸爸~下午要來我們家嗎? 11:03 ㄚ良:【圖片】 11:05 爸爸:還在監理不知道那時結束 11:06 爸爸:而且還要跑中壢驗車 00:13 爸爸:再說~我說過很多次我不想再什麼坦承相見 ~當然更不要親密接觸與對我老二做的一些 奇怪的事情! 11:16 爸爸:別在談要我精液吞下去當傳承的事了~也別 再告訴我吞下我的精液你才是我完整的兒子 了……我真的不想聽。」等情(見他字第32 71號卷第103 頁);及105 年5 月16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 19:01 ㄚ良:爸爸~在還沒認你當爸爸之前,我坦承有對 您發牢騷,但在認你當我親生爸爸後,我真 的就沒對外人發過牢騷,且對爸爸都老實講 ,都聽爸爸的話~ 19:03 ㄚ良:有時候因為立場的關係,要對其他同事講個 場面話,希望這點爸爸能體諒。 19:09 ㄚ良:望爸爸能冷靜,心平氣和,明天來上斑,並 給兒子再跟您好好的解釋,拜託! 19:17 ㄚ良:如果爸爸明天來,兒子無法跟爸爸解釋清楚 ,爸爸要生氣再生氣好嗎?拜託~謝謝爸爸 20:43 爸爸:嗯~你週三的10點好好跟警察解釋吧! 20:51 ㄚ良:爸爸~明天再讓我們談一下好嗎?拜託爸爸 23:03 ㄚ良:爸爸~兒子又惹你生氣了,真對不起~但爸 爸生氣走掉,兒子準備好的五萬元還是要拿 給爸爸您~ 23:47 爸爸: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你還是週三到警局好 好跟他們解釋吧! 23:48 ㄚ良:爸爸~不要生氣,原諒兒子好嗎? 23:52 爸爸:你解釋給法官聽看法官接不接受吧 23:54 ㄚ良:爸爸~請您明天再來上班好嗎? 23:55 爸爸:我週三處理完,週五會到公司辦資遣 23:57 爸爸:李處長會願意開資遣給我~不用你費心 23:57 ㄚ良:爸爸不要這樣,兒子會聽話的,明天來公司 一下好嗎? 23:59 爸爸:機會今天給過了~是你選擇繼續騙的~還跟 別人說我都不做事,你叫我叫不動!」等情 (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08 頁) ;以及於105 年5 月20日之 LINE對話紀錄顯示:「 9 :17 爸爸:你還真敢騙~連我恐嚇你這都能掰的出來! 9 :18 爸爸:還跟江課拐要找律師來訴訟~你等著~我馬 上去控告你! 9 :35 爸爸:你上班時間性騷擾我對我亂搞還幫我打上下 班卡都沒事~而我就被依規章曠職開除! 9 :35 爸爸:【圖片】 11:20 ㄚ良:對不起~我真的沒有三百萬,短時間也湊不 出來,人事是依工廠規章處理,我也沒辦法 控制,不然資遣費我出,不要再繼續嚇我 11:46 爸爸:我要的是個正義,是個事實!而你一直騙一 直騙~ 11:48 爸爸:還騙江課說我恐嚇你~而且我什麼時間開口 跟你要300 萬了?? 11:48 爸爸:現在已經真正的訴訟了~一切都照規定吧! 」等情(見他字第3271號卷第110 頁)。由上可知,被告及 告訴人原相處親密,本案無非係因情感生變而反目,始相互 指控而致生訟端,被告殊無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取財之犯行甚 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恐嚇取財犯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翁健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芊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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