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泓毅
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44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泓毅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泓毅與
告訴人賴允全前於民國103 年
8 月22日簽訂合夥契約,約定由
告訴人出資新臺幣(下同)
30萬元,入股在桃園縣蘆竹市(現改制為桃園市蘆竹區,下
同)開南大學附近被告所經營之麥味登早餐店(下稱開南店
),且雙方終止合夥關係後,告訴人可無條件取回原出資之
30萬元現金,而被告並簽立同額本票1 紙交由告訴人存執擔
保。又雙方有意合夥經營第二家麥味登早餐加盟店,並得知
廖雅婷欲以20萬元出售其早餐店設備,被告與告訴人遂協議
各出資10萬元購買該等設備,告訴人遂於103 年9 月16日委
由其配偶張詠婕匯款10萬元至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
分行所申設帳戶,再由被告出面以20萬元之代價向廖雅婷購
買大昌華嘉製冰機、瑞技XS90咖啡機、4 門冰箱、2 門冰箱
、過濾冷熱飲水機、微波爐、烤箱、電烤盤、POS 機、全自
動咖啡機、煎臺、保鮮式檯面及冰箱、洗手臺、油煙分離機
、油炸爐及桌椅等設備,其中大昌華嘉製冰機、瑞技XS90咖
啡機各1 臺(下稱系爭設備)由被告先行挪至開南店經營使
用,其餘設備則暫存放於張詠婕舅舅提供之倉庫。
嗣雙方因
經營理念不合,遂於104 年2 月16日,在桃園市○○區○○
路○○○○號之麥味登總部協商退夥事宜,告訴人提出自被告應
返還之投資款中扣除10萬元作為購買原先向廖雅婷所購置上
述設備之所有權,再扣除合夥經營第二家店所生之加盟金及
租金費用後,由被告返還17萬8,750 元即終止合夥關係,被
告則同意後與告訴人簽立協議書約定其應於104 年3 月1 日
前歸還系爭設備,
詎被告屆期後履經告訴人催討,竟以系爭
設備係其個人出資購買、未曾轉讓告訴人,亦未簽立返還設
備契約為由拒絕返還,而
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嫌云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
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
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
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
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
86號
判例及82年度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呂泓毅涉犯前揭犯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指述、
證人陳依萍、張詠婕、曾
至峰及廖雅婷於偵查中之證述、104 年2 月16日契約書、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送貨單、廖雅婷出具之證明書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被告與告訴人103 年8 月22日簽
立之合約書
暨附件、通話錄音譯文、對話紀錄截圖為其主要
論據。
四、
訊據被告固坦承告訴人有於103 年8 月22日有出資30萬元,
入股其所經營之開南店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涉有公訴人指之
上開
犯行,辯稱:我以20萬元之代價向廖雅婷購買全部設備
,因我想開第2 家早餐店,但這家店從未與告訴人合夥,我
亦未簽立返還設備合約書等語(本院卷一第16頁反面、第18
頁);其辯護人則辯稱:被告與告訴人並無合夥桃德店或中
央店,且系爭設備為被告出資購買為其所有,自非屬
持有他
人之物。又被告亦未簽立返還設備契約書,
縱有簽立之,亦
僅為民事糾紛,與侵占罪無涉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確有出資被告所經營開南店,並約定被告每月應支付
告訴人營收淨利40%之金額,且如終止合作關係,被告則應
返還告訴人30萬元,且由被告簽立本票1 紙交付告訴人收執
,作為將來被告返還出資之擔保
等情,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他字卷第2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允全、證人即告訴
人配偶張詠婕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即被告配偶陳
依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字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53頁;
本院卷二第66頁反面)相符,且有合約書及本票各1 份在卷
可稽(見他字卷第37頁至第38頁),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又按共同出資契約之
法律性質多端,得為互約出資以經營共
同事業之合夥(民法第667 條規定參照)、出資他方所經營
事業並分受損益之隱名合夥(民法第700 條規定參照)、或
僅單純出資取得財產而未約定經營共同事業之合資無名契約
;於合夥或合資無名契約之情形,執行業務合夥人或共同合
資人中之一人仍得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僅其他合
夥人或合資人得本於合夥或合資之內部關係,對該執行業務
合夥人或共同合資人有所請求;於隱名合夥之情形,更僅由
出名合夥人單獨對外為法律行為,隱名合夥人與第三人間並
無權利義務關係(民法第704 條規定參照);次按刑法上之
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
構成要件,合夥人之出
資,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人退夥時,其公同共有
權即行喪失。縱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結算後尚有出資償還
請
求權,而在未償還以前仍屬於他合夥人之公同共有,並非於
退夥時當然變為退夥人之物。他合夥人不履行償還義務,並
非將其持有他人之物易為不法所有,自不生侵占問題(最高
法院28年上字第237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隱名合夥人之
出資,依民法第702 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
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
,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或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
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
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
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
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上侵占罪之可言(最高法院28年滬
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可知於合夥、合資或隱
名合夥等情形,合夥人、合資人或隱名合夥人僅得本於內部
關係,或於退夥、終止合資關係時請求償還出資,或向出名
營業人請求返還出資及應得利益,均非當然就共同出資之財
產取得所有權,是縱其他合夥人、合資人或出名營業人未予
償還、返還出資及應得利益,亦僅屬內部債務不履行之民事
法律關係,並非將其持有他人之物易為不法所有,仍難以刑
法侵占罪相繩。查證人賴允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投資被
告所經營之開南店後,因我們知道廖雅婷在中壢林森路所經
營之早餐店要結束了,被告找張詠婕規劃開第2 家店,再由
我和被告各出資10萬元,由被告出面接洽並買下廖雅婷所有
的設備,準備開第2 家店。
原本早餐店規劃在桃德路開,但
發現地點不好,於是被告與桃德路房東解約,再由他出面和
中央大學接洽,他原和我說他已交付中央大學履約保證金10
萬5,000 元,把攤位租下來,並請張詠婕規劃加盟事宜,後
來我發現被告根本未付該攤位之工程款,我才與被告進行結
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6頁正反面、第67頁反面),核與證
人張詠婕本院審理時結稱:被告請我找地點,要投資第2 家
店,後來由被告和告訴人各出資10萬元向廖詠捷買下所有設
備。我們先找到桃德路要開設早餐店,但算命老師說該地點
不
適合,於是就把系爭設備放在開南店使用,其餘設備就搬
去我舅舅家擺放,後來被告找到中央大學設點,但最後也沒
有開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5頁反面至第76頁反面)大致相
符,並有廖雅婷出具之證明書、匯款單
可按(他字卷第26頁
、第35頁、第36頁)。
⒉參以本院當庭
勘驗被告與告訴人間就告訴人退夥後,究應如
何清算財產一事之對話錄音,勘驗結果略以:
「賴允全:……如果要接中央的話,你那個什麼開南的錢沒
給我,我接不下來,因為我的錢也不夠,我身上
大概只剩10多萬而已,因為那個什麼履約保證金
10、105,000 嘛。
呂泓毅:對。
賴允全:105,000 、105,000 ,如果我們今天去,你那邊
要給我,我們就要先做一個更名的動作,然後我
才能匯款給她,那給她之後,我證明幾萬塊,我
什麼東西我都沒辦法動。
呂泓毅:(沒有說話)
賴允全:對啊,趕快那個開南那邊你就看抓一下金額,就
該扣的扣一扣,剩下的就匯給我,我們就趕快把
那個,開南那邊結束掉,然後超秦那邊我們去更
名,然後中央那邊更名。
呂泓毅:(沒有說話)
.
.
.
呂泓毅:有。……就讓你們接,錢的部份我有跟詠婕講,
禮拜五以前所有結算看給你們算多少。
賴允全:對啊,希望能夠儘快,因為那邊,如果我們兩個
都放手的話,我們兩個都會賠(臺語)很多。
.
.
.
呂泓毅:不用那麼多啦,因為…裝璜才十幾萬而已啊。
賴允全:對啊,十幾萬,但是我們原本是一人一半,所以
原本各5 萬我們覺得很輕鬆啊。然後還有水電另
外,地板另外,然後最後還有,我們還要搬設備
的錢,還要…,還有最後叫材料的錢都要好幾萬
啊。然後現在要跟你切的帳就是中央那邊的啊。
呂泓毅:嘿。
賴允全:中央我們2 月份、2 月份的店租18,500。
呂泓毅:嘿。
賴允全:那個你已經給了嘛,那這個帳你想要怎麼切?
呂泓毅:怎麼切喔?
賴允全:因為現在已經是2 月份了,現在其實已經在、在
扣了,那這個部分我們是要一人一半還是你出1/
3 就好,因為你到現在已經……了嘛,已經過了
1/ 3個月了。但是中間有一段他是說只收我們半
個月的錢嘛。
呂泓毅:對啊。一人一半啦。
賴允全:你要出喔?一人一半。那中央這邊的店、中央的
店租我們就一人一半,然後還有開南那邊我們原
本在合作的時候還有另外一個叫什麼桃德店,桃
德店的店租,因為那時候我們還是有合夥關係嘛
,所以那邊的店租我們就各損失一人12,500。
呂泓毅:對啊。
賴允全:所以那到時候會從,如果你先把錢給我,我再退
回 給你,我就會把那個錢就折掉,因為你才出12
5,000 嘛,那我們出了15萬,所以到時候我會帶
,如果要退錢給你,原本是要退125,000 ,那我
就再折掉,變成11萬2500元,這樣子對嗎?
呂泓毅:12萬5 ?
賴允全:對啊,原本我們不是出了10萬塊的那個設備錢嗎
?然後還有那個5 萬塊的那個房租嘛。
呂泓毅:嗯。
賴允全:那個房租已經退一半你先拿去那邊了,所以你…
…實際上,但是你有拿一個5 萬塊在那個。
呂泓毅:對啊。所以那到時候會退給我嘛。
賴允全:呃,直接…的話可能就不會退,退的話你變成出
了8 、8 萬5 。
呂泓毅:沒有啊。我怎麼可能、我怎麼可能會…8 萬5 。
賴允全:你那個設備。
呂泓毅:…設備款啊。
賴允全:我知道,因為我們付的房租的部分有一半的2 萬5
是已經先退給你了。
呂泓毅:對啊。
賴允全:如果沒有退給你的話是10萬塊,你只出10萬塊對
不對,啊我們出了15萬。
呂泓毅:沒有啊。
賴允全:…麥味登那邊有5 萬退給你的話,是不是你變成
只拿10萬設備款出來。
呂泓毅:10萬的設備款,我還要退你2萬5啊。
賴允全:2 萬5 就不用再退,因為2 萬5 ,你已經拿了就
變成你少出這樣子。
呂泓毅:喔,所以我總total、總total是出了12萬5啦。
賴允全:對,對對,然後那個店租那邊再扣掉12,500。
呂泓毅:是,欸,這樣不對。
賴允全:不然你退給我那樣更麻煩啦。
呂泓毅:……。
賴允全:如果麥味登那一筆錢你不要再拿回去的時候,就
是12萬2500,但是拿回去的話,再扣掉5 萬就剩
8 萬2500嘛,因為你先拿2 萬5 回去了,嘿啊,
這樣沒錯吧,我就已經、我就已經在想這個想很
久了,到底這筆錢是你要給我還是我要給你,我
也想了很久。
呂泓毅:(沒有說話)
賴允全:…不出來。(笑)對不對,想想看,就我出了15
萬,你也出了設備款加那個、那個什麼加盟金5
萬塊,所以你的是15萬嘛,然後房租這邊你退了
2 萬5 回去,是不是剩12萬5000。
呂泓毅:嗯。
賴允全:那我們現在就扣那個房租的部分,因為錢已經被
房東拿走了,我們還要各一半,所以你還要再減
掉12,500元,所以到時候會退給你11萬2500元,
對不對?
呂泓毅:還有12,500元?
賴允全:這裡是12萬5千啊。
呂泓毅:對啊,啊這個1萬2千5啊。
賴允全:12,500就是我們被房東收掉的房租,我們各自負
擔啊。
呂泓毅:已經扣在這裡面啊,幹嘛要扣?
賴允全:沒有。
呂泓毅:2 萬5 我已經退了啊。這2 萬5 就是因為我先拿
那2 萬5 退的啊。
賴允全:不是啦。現在設備款10萬、你也10萬,對不對。
呂泓毅:對,啊你就不用扣這1萬2500,你已經扣了2萬5
了啊。
賴允全:2萬5是你拿回去的,我沒有拿到啊。
呂泓毅:對啊。那你還扣這1萬2500幹嘛?
賴允全:我知道我這邊我也是會負的1 萬2500,懂嗎?你
在合約的合約上。
呂泓毅:沒有啊。
賴允全:1萬2千5加1萬2千5,再加這個2萬5。
呂泓毅:你還多扣了一次1 萬2 千5 啊。房東的錢你拿給
我了嘛。
賴允全:對啊。
呂泓毅:你已經扣我2 萬5 了,不然我們兩個都、我們兩
個都付15萬咧。
賴允全:對啊。2 萬5 就在你口袋,所以你實際上你只拿
出12 萬5 千。
呂泓毅:對啊,那你幹嘛還扣1 萬2500?
賴允全:1 萬2500就是說我們兩個還在合夥的
期間,這個
是我們要共同承擔的、我們各承擔1 半的那個房
租出資啊。
呂泓毅:那我應該是要加1 萬2500啊,怎麼會是扣1 萬25
00?應該是扣你們的啊?
賴允全:沒有,扣除額是還給你的。
呂泓毅:所以我這變成要加、加1 萬2500啊,怎麼會變成
是 扣咧?因為這2 萬5 我、我已經拿走了嘛。
賴允全:對啊。
呂泓毅:對不對?
賴允全:對啊。
呂泓毅:因為你扣這2萬5…。
賴允全:這些、這些是到時候是我要退還給你的錢耶,啊
如果我。
呂泓毅:對啊,你這樣算、你這樣算,多扣了一次1 萬25
00,因為、因為照理說,這2 萬5 是拿走了,應
該是不用扣了。
賴允全:沒關係,這個我們之後再,因為我想這個也想了
很久,我覺得我想的這樣才是對的。
呂泓毅:因為、因為、因為我照理說你純出了5 萬嘛。我
拿了、我先拿了2 萬5 。
賴允全:嗯。
呂泓毅:應該是…為什麼你還要給我、為什麼還要扣咧?
懂不懂,因為…對啊。
賴允全:一人要損失1 萬2500的房租嘛。
呂泓毅:對啊,怎麼會是扣,因為我已經拿走啦。
賴允全:對啊,啊我的這邊我已經支出了啊,所以我再多
給 你的話,就是2 萬5 千,2 萬5 都在我這邊。
呂泓毅:扣1個2萬5就好啦。
賴允全:2 萬5 就是扣的這個是你已經拿回去你口袋了,
我現在在算說你,這邊是只有你出的錢,實際上
你只出這些。
呂泓毅:這邊已經扣了啊,你這邊多扣我1次啊。
賴允全:這個是你已經拿回你口袋的錢。
呂泓毅:對啊。
賴允全:當然要扣啊,不然你看加盟金你再拿回去的時候
,那我還要加5 萬給你嗎?這樣就減5 萬啊,對
不對,現在……回你口袋的錢,我這邊是減,就
是變成我後來要再補貼 給你的錢了。
呂泓毅:所以我們還要加5萬塊進去喔?
賴允全:5 萬塊,如果他、呃超秦那邊退給你的話,那就
會剩8萬5 千元,欸。
呂泓毅:你是說他不會退嘛,他不會退就……。
賴允全:不知道會不會退,我不知道會不會退,如果不退
的話,我就是退你1 萬2500嘛,好啦,我先算給
你聽咩。
呂泓毅:16萬2500,怎麼會是11萬2500。
賴允全:越拿越多。怎麼會是16萬2500,你總共才出15萬
,已經先拿2 萬5 回去,怎麼還會有16萬,比原
本你出的還多啦,對不對?總共才出15萬,怎麼
會拿16萬回去,我的房租咧,還有原本拿回去的
2 萬5 咧。
呂泓毅:然後你說我可以扣這些錢就對了?
賴允全:對啦,我用另外一個方式算給你聽好了。我會退
你10萬塊的、10萬的設備款,然後超秦那邊我再
退你5 萬塊的、5 萬塊的那個加盟金,你是不是
等於沒有出錢了,對不對?然後我這邊出的房租
錢,你又拿回去了2 萬5 千元,是不是負的2 萬
5 千元,對不對,你變成你多得到了2 萬5 千元
,如果今天我這筆錢給你了,超秦也退你了,你
就等於,看他那邊……,後來要加這家店就完全
領不到錢了,對吧。
呂泓毅:應該是吧,沒關係。
賴允全:我給你10萬塊,設備就沒了,超秦退給你5萬,你
等於沒出錢,然後我們的房租這邊,房東又退你了
2 萬5 ,所以你等於得利得到了2 萬5 千元,對不
對。
呂泓毅:我再想一下,沒關係、沒關係,你算啦、你算。
賴允全:然後我們兩個再各、各承擔一半損失的房租,然後
再各負1 萬2500元,對不對?
呂泓毅:嗯。
賴允全:嘿啊,然後這、所以這一筆錢是在你口袋的,這一
筆是損失的。
呂泓毅:嗯。
賴允全:跟這裡的意思是不是一樣?
呂泓毅:(沒有說話)
賴允全:沒關係啦,這你還可以再、再、再想啦。
呂泓毅:好,反正大概就是這個數字就對了啦。
賴允全:嗯。那我們等一下就直接過去找古小姐,看看她那
邊合約是要直接更名還是說你這邊就直接取消,等
一下你錢沒進來的話,如果你要更名的話我錢進去
,我身上就沒錢了,所以超秦那邊的錢我也沒有辦
法給,因為你這個 要10萬我有沒辦法給,所以那
個中央那邊的錢還是由你……,我不行,萬一你要
更名的話那就沒有了啊,所以你。
呂泓毅:……,我禮拜五出、禮拜四我出報表給你,禮拜五
看怎麼樣我會先給你。
賴允全:還是你要先把那個30萬給我,剩下的那一些錢再、
再切,不然我這樣沒有錢,這樣更名的話很麻煩,
會拖很久。
呂泓毅:如果要先給你的話我可能沒有辦法,禮拜五我看。
賴允全:也不用給、給到30啦,就是這筆10萬你先折掉,就
剩20了嘛,設備先折掉好不好?
呂泓毅:(沒有說話)
賴允全:那時候是比較希望直接30進來我馬上再10萬回去,
這樣才有個帳,數字才會對。」,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
可
參(見本院卷一第43頁反面至第47頁反面),由上述對話內
容可知,證人賴允全曾與被告提及「中央店」裝潢費原本要
一人支付一半、2 月店租之金額、其等各給付10萬元之設備
錢、被告已支出加盟金5 萬元,以及其等應向超秦公司作更
名等語,被告聽聞後,並未當場加以反駁或質疑,反而進而
討論證人賴允全與被告應如何結算乙節,
堪認證人賴允全、
張永婕前揭證述證人賴允全與被告合資向廖雅婷購買上開設
備,準備在中央大學附近開設第2 家早餐店乙節,
應屬非虛
。
㈢復細繹告訴人所提出之其與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麥味
登早餐店加盟主,下稱超秦公司)於104 年2 月23日所簽立
之加盟與商標授權契約,內容記載:「第一條:本契約之成
立原因目的事實為:頂讓」、「第二條:甲方(即超秦公司
)授權乙方(即告訴人)加盟店之店名、營業地點及聯絡電
話如下:中央大學店」、「第七條:本契約有效期間為:…
…自104 年2 月23日起至106 年2 月22日止。」、「三、頂
讓特別約款……第三條:……讓與契約人(原加盟店東)與
甲方間支援加盟契約因本頂讓契約之成立視為當然終止。(
原加盟店東確認簽名:呂泓毅)」等文字,有前揭契約附卷
可查(見本院卷二37頁至第50頁),被告雖
矢口否認前揭契
約「原加盟店東確認簽名欄」上「呂泓毅」,為其親自簽名
一情,惟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告訴人與超秦公司員工間協商
頂讓與事宜之對話錄音,勘驗內容略以:
「吳銘華:嗯,主要的就是說,好像是他這一邊針對中央大
學的,就是照公司的程序,他當初有,就我們再
確認一下,隱名合夥如果他有簽的話,就是照公
司的程序走,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就是說中央大
學他這個點等一下會去,他等一下說才會去跟全
家來確認,那好像全家是那個,他全家就是那那
邊那個嘛,對不對?
賴允全:哪個?
吳銘華:就是中央大學給全家處理嘛。那他們跟全家那個
認購這個。
曾至峰:承租啦。
吳銘華:對、對、對、對。那第三個就是說就是說我們剛
剛也談到就是說未來的話要以公司的合約的規定
,遵守合約的、的一個規定,那最後一個就是完
成合約的一個、一個本票……,我聽起來是這一
個方向。
曾至峰:那現在我們這樣處理有什麼問題?因為現在這樣
的部分,頂讓的部分如果雙方沒有意見的話,因
為之前有簽一個專案的合約。
呂泓毅:我們沒拿到合約書啊。
.
.
.
賴允全:我啊,我簽的,…裡面有、有備註啊。
吳銘華:是履約保證,還是什麼?
賴允全:因為他算是二、開二店嘛。
吳銘華:嘿,對啊。
賴允全:然後當初那就是確定要開嘛,他才就是說那就先
、委託5 萬塊一定頂讓、一定要由頂讓看過,合
約才能去跟他簽嘛。
吳銘華:喔,好,這個,好,這樣子,所以那5 萬是定、
定義在什麼地方?
賴允全:在合約上面。
吳銘華:二店。
賴允全:對,那時候是用開二店的方式。
吳銘華:喔,你現在的意思是5 萬是針對於開南二店、中
央大學這一個。
賴允全:他有繳一個5萬塊錢。
吳銘華:喔,是他繳5 萬、繳5 萬,我一直以為什麼第一
次的開南大學。
賴允全:沒有。
吳銘華:所以5 萬是因為他沒有做了,他的錢回去,所以
你要做了。
賴允全:他並、可是我們是算是、當初是合約上是。
吳銘華:喔一起。
賴允全:對啊、對啊。
吳銘華:對,那這他怎麼處理?
賴允全:那變成說我們假設如果說看這邊怎麼處理,因為
這邊頂、變成我頂的話一樣是。
吳銘華:不是嘛。
賴允全:因為我們。
吳銘華:我、我懂你的意思,這個事…我聽懂意思了,他
的5 萬當初是、是呂先生去講的,是不是這個意
思?然後現在是因為是他們要做,那這5 萬他們
要怎麼那個。
曾至峰:現在,如果依照我們公司的頂讓的精神,你如果
要、要頂讓,如果要隱名、要頂讓,就是任何…
要生效的前提嘛,才有頂、頂讓的問題,那你們
要頂讓等於說公司這邊不收5 萬塊錢,但是前提
是這個合約要有效,那這個合約有效我就不可能
退這5 萬塊,這可以理解嗎?
呂泓毅:可以借我看一下。
曾至峰:喔是。
吳銘華:喔,你的意思是他隱名合夥,直接過來?
曾至峰:對啊,你隱名合夥,這邊都有簽啊,啊你隱名合
夥要有效的前。
吳銘華:其他是他們私下的問題啦。
曾至峰:你們私下要怎麼去處理那個,你們私下給他或怎
麼樣,對,公司沒有意見,對,因為公司,我現
在就是……,我們公司就是照合約走,公司角度
就是照合約走,對。那我們照合約走。……這個
合約要生效。
吳銘華:……之間的那個。
曾至峰:那這底下的這個5 萬塊,你們要怎麼去處理,是
由你們……,這塊可能……,那公司這邊……照
合約走,那照合約走,當初這份合約一定要有效
啦,我才有辦法照合約走,那有效的情形就是我
不可能退這5 萬塊,如果退了,我這份合約就是
無效,這是第一點。那另外一點,如果要簽,那
當然就是走頂讓流程啊,那我就是說頂讓……簽
新約,那就是……進來。
吳銘華:瞭解。
賴允全:那所以這樣用第二、第二個方式比較好,就是他
完全退出,我們再重加、重頂這樣。
某人聲:就更名。
.
.
.
賴允全:變成說他,現在他是說中央他不跟我們合夥嘛。
吳銘華:我這麼說,至峰講的是針對公司合約的合理性的
傳承,那呂先生講的是說要他這邊退出再弄,可
是至峰剛才回應這樣子是有一些問題。
.
.
.
曾至峰:應該這樣講,應該是說現在就是呂先生如果確定
他不做,那他可能需要簽個頂讓,……我們現在
……頂讓條款這邊,要麻煩他簽個名。
吳銘華:瞭解、瞭解,就那三個字嘛厚。
曾至峰:是,…請他簽個名。
吳銘華:…。
曾至峰:他把…中央大學店。
呂泓毅:…這是空白。
吳銘華:欸,可是那中央大學店這個,喔,我懂你的意思
,那當初這是誰簽的?廖雅婷,就是前一任,可
是這已經被簽了,又轉到下一任,他要簽在哪裡
?
曾至峰:所以、所以,沒有、沒有,所以現在是要由呂先
生,因為都已經轉給呂先生了,……已經轉給呂
先生。
吳銘華:瞭解、瞭解。
曾至峰:那呂先生他現在,因為他。
吳銘華:要簽契約嗎?
曾至峰:要簽契約。
吳銘華:那呂先生再在契約上面。
曾至峰:在契約的頂讓人,因為他變成讓與人。
吳銘華:喔,完全符合你剛剛說的那個。
曾至峰:所以我說照契約走,其實很簡單,加盟關係照契
約走這部分很簡單。
吳銘華:程序的問題。然後等於是他簽了這個就等於他跟
這個脫離了。
曾至峰:對。
吳銘華:那也完成了他所說的脫離了,因為這已經是白紙
黑字……的問題。
賴允全:瞭解、瞭解。
吳銘華:你瞭解。因為你的脫離可能是這一個比較類似。
曾至峰:那現在、那現在就是看呂先生的意思啊,如果他
同意讓與的話,就是今天我們就讓他把受讓人這
邊簽一簽,那我們就跟他,那我將本票退給你,
那後面……就跟你沒有關係,那至於你們。」
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7頁反面至第60頁)
,上開對話內容提及證人賴允全與超秦公司欲就「中央店」
要簽立頂讓條款由證人賴允全承接,且「中央店」原由被告
出名向超秦公司加盟,被告必須在形式上在「頂讓人欄」簽
名等情,稽以前則勘驗內容所提及之更名一事,可認被告與
證人賴允全合資「中央店」後,確由被告出名向超秦公司加
盟無疑。而上開對話內容雖有提及「隱名合夥」,惟其等內
部間實際約定由何人出名營業經營「中央店」、如何分配利
潤一情,尚屬未明,證人賴允全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與被
告約定由其出名經營、管理「中央店」,被告僅分配利潤等
語(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業經被告否認,亦與本院所認
定由被告對外出名向廖雅婷購買設備及向超秦公司加盟
一節
不符,復無相關文
書證據
可佐,實難認定其等間就「中央店
」之合資究為合夥,抑或隱名合夥契約關係。本院考量其等
確已就開設「中央店」有各自出資乙節,業如前述,足徵其
等間仍屬合資關係
無訛。從而,證人賴允全與被告達成終止
該合資契約之合意時,縱認被告未予償還證人賴允全於結算
後可獲償還之出資(含系爭設備),無非可能係因被告與證
人賴允全間對此筆合資關係之有無及結算後應返還出資究為
若干有所爭議,此應僅係雙方民事糾葛之問題,自難單因被
告未返還證人賴允全系爭設備,即遽認被告
意圖為自己
不法
之所有意圖。
㈣證人賴允全於偵查中固指稱:我有借被告系爭設備,並約定
其應於104 年3 月1 日歸還,我們合資早餐店時,系爭設備
在我們共同出資範圍,惟我們拆夥,呂泓毅應返還我30萬元
,我同意呂泓毅用向廖雅婷早餐店之設備折抵10萬元,故上
述設備所有權應歸屬我所有,所以簽立返還設備合約書等語
(見他字卷第11頁至第12頁),並提出103 年9 月16日匯款
申請書為證(見他字卷第15頁至第16頁)。觀諸證人賴允全
所提出上開合約書,其上記載:「甲方呂鴻毅同意無條件於
104 年3 月1 日歸還乙方賴允全所有之製冰機(大昌華嘉)
及XS90咖啡機(瑞技),若甲方未能如期歸還,則甲方同亦
無條件賠償乙方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20萬元,並仍依約返還
乙方製冰機及咖啡機」等文字,有上開借據可按(見他字卷
第5 頁),然被告堅詞否認上開合約書「立契約書- 甲方」
欄
所載「呂泓毅」為其親自署名,
嗣經本院送請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上開「呂泓毅」筆跡真偽,然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8 月26日刑鑑字第1080072556號函覆略
以:上開字跡特徵不穩定且不明顯而無法鑑定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53頁),是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是否有簽立上開返還設
備合約書。縱認被告與證人賴允全確有約定被告應返還系爭
設備,證人賴允全亦自陳上開合約書
乃其與被告就「開南店
」與「中央店」結算之之約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3頁反面
至第74頁),是告訴人僅取得返還系爭設備之請求權,並非
當然就系爭設備取得所有權,故被告未依據約定返還系爭設
備,亦非將其持有他人之物,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易為己有
,自難以被告未依證人賴允全之請求返還系爭設備,即認被
告有何侵占犯行,至為顯然。
四、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為有罪之確
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上開犯行,自難遽以侵占罪嫌相繩。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依首開說明,自應為
諭知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璞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賴穎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