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易錚(原名呂慧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36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易錚共同輸入禁藥,處
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
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共柒拾玖罪,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未遂,處有期徒
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並應履行本院108 年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87 號調解筆錄內容。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29-31 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 實
呂易錚與鄭堯文(
通緝中,另行審結)於民國105 年間為男女朋
友關係,2 人同居於桃園市○○區○○路○○巷○ 弄○ 號(下稱北
龍路址),其等明知威而鋼(VIAGRA)、犀利士(CIALIS)分別
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美商輝瑞公司)、美商美國禮來大藥
廠(下稱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之藥品,而在我國之合法代理
販售藥商分別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藥廠公司)
、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禮來公司),未經衛生福利
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核准,不得擅自製造、輸入。又附表一所
示商標圖樣則分別由美商輝瑞公司、美國禮來大藥廠享有商標權
,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利
期間內,未
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販賣。
詎呂易錚明
知鄭堯文為從事網路壯陽催情藥品販售,自大陸地區販入之威而
鋼(VIAGRA)、犀利士(CIALIS)均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
,且亦未經衛福部核准輸入藥品,竟仍與鄭堯文基於輸入偽藥、
禁藥、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販賣偽、禁藥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之
犯意聯絡,先由鄭堯文自105 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
3 月28日
為警查獲止,接續透過微信向真實姓名、年籍皆不詳之
大陸地區網路賣家,訂購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威而鋼(VIAG
RA)、犀利士(CIALIS)等仿冒商標偽藥及附表二編號4 至20、
27所示含西藥成分之禁藥(各次購入偽、禁藥品項、數量不詳)
,透過航空貨運之方式,自○○○區○○○○路址,而輸入前開
仿冒威而鋼(VIAGRA)、犀利士(CIALIS)商標偽藥及禁藥來臺
;鄭堯文為販售前揭輸入之偽藥、禁藥,先經由網際網路對不特
定人得瀏覽之網站發送寓有販售、試用各種壯陽催情成分藥品(
含威而鋼、犀利士)連結訊息,點閱、瀏覽該網頁之不特定之人
若依網頁
所載LINE帳號「NANA985 」、「SASA787 」、「SASA74
7 」、「WAWA88688 」加入好友後,即由鄭堯文或呂易錚以上述
LINE帳號為販售通路,向各該加入好友之不特定人介紹、推銷前
揭輸入之偽藥、禁藥,待訂單成立,由鄭堯文、呂易錚包裝偽、
禁藥後,或由鄭堯文、呂易錚親自或交由不知情之鄭堯文之母張
碧櫻攜至便利商店寄送至指定便利商店,再由下單之人前往領取
,自105 年12月17日起至106 年2 月22日止,以如附表甲所示價
格,出售如附表甲所示偽藥或禁藥與如附表甲所示之人。
嗣經民
眾檢舉使用LINE帳號「NANA985 」之人發送寓有販售、試用各種
壯陽催情成分藥品連結訊息,由警循此線佯裝買家(即附表甲編
號76所示「張嘉輝」)購得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惡魔丘比特」
後,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檢出Clozapine 西藥成分,即於
106 年3 月28日持
搜索票前往北龍路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
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仿冒商標偽藥、附表二編號4 至20所示之含
西藥成分之禁藥,
暨如附表二編號29、30、31所示鄭堯文所有、
供或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始查悉前情。
理 由
一、前開事實,
業據被告呂易錚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共犯即
同案被告鄭堯文於警詢、
偵查中亦供承:扣案之藥品是網上
購買,我是於105 年11月中旬開始購買。我也是105 年11月
中旬在網販賣藥物,我自己先花錢請人幫我打廣告,對方說
可以增加我商品的曝光率,客人看到我的LINE帳號加我好友
後,向我下單,我就包裝
按址寄送。我母親張碧櫻不知情,
但她會幫我到便利商店去寄送商品;藥品都是大陸輸入的,
我透過微信找賣家買的,我或呂易錚包裝,我開車載我媽媽
去寄
等情(參106 年度偵字第13642 號卷㈠第5-8 頁、卷㈡
第4 頁),並有檢舉使用LINE帳號「NANA985 」發送寓有販
售、試用各種壯陽催情成分藥品連結相關翻拍照片、警佯裝
買家「張嘉輝」購得附表二編號27所示「惡魔丘比特」照片
、本院
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政工
作稽查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查抽驗紀錄表、便利商
店寄件監視器翻拍照片等附卷為憑(參同上偵卷㈠第14-61
、77-8 2、94頁)。又本案查扣之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物
品,屬侵害商標商品,且含西藥成分;另附表二編號4 至20
、27所示物品,亦均有西藥成分(詳參附表二「檢驗結果」
欄所示),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桃園
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臺北榮民醫院毒品成分
鑑定書、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威
而鋼(VIAGRA)、犀利士(CIALIS)外觀鑑定聲明書、鑑定
報告等件附卷
可參(詳見同上偵卷㈠第122 、125 、68、13
0 、136 、149 、187 、200 、211 頁、卷㈡第53頁、卷㈢
第233 、252 、272 頁;本院審智訴卷第48-57 頁);再
參
諸共犯鄭堯文於檢察官
訊問時供稱:我的販賣紀錄都在警察
扣的電腦裡面,我記在EXCEL 檔上等語在卷(見同上偵卷㈡
第3 頁反面),比對卷附鄭堯文電腦內之EXCEL 檔交易紀錄
及斗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斗牛公司)106 年3 月1
日覆字第1060301 號函寄件人為鄭堯文紀錄1 份可知(詳見
同上偵卷㈠第84-92 頁、卷㈡第42頁反面-50 頁;本院智訴
卷第99、101 頁),鄭堯文電腦內之EXCEL 檔交易紀錄之姓
名、便利商店、金額,確能與斗牛公司函覆鄭堯文寄件紀錄
之取件人姓名、取件門市、代收金額相合,且含有警佯裝買
家「張嘉輝」購得附表二編號27所示「惡魔丘比特」之交易
紀錄,則檢察官以鄭堯文電腦內之EXCEL 檔交易紀錄,僅取
鄭堯文出售本案扣得、經檢驗出確含有西藥成分之偽藥、禁
藥名稱品項之交易(即附表甲部分),自屬有據。此外,復
有共犯鄭堯文所有、供或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
29、30、31所示之貼紙、電腦、藥物空罐等物扣案
可佐,
足
證被告之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前揭
犯行,
洵堪認定。
二、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偽藥及禁藥、第
83條第1 項明知為偽藥及禁藥而販賣、同條第4 項之明知為
禁藥而販賣未遂(指附表甲編號76部分,詳後述)、商標法
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
意圖販賣而輸
入、
持有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鄭堯文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㈢自105 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06 年3 月28日為警查獲日止,
由共犯鄭堯文以相同方式,持續自大陸地區多次輸入偽藥及
禁藥,各次輸入偽藥及禁藥之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徵,
在時間之差距,難以強行分開,是被告輸入偽藥及禁藥行為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
單純一罪較為合理。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輸入偽藥、輸入禁藥罪,為
想像競合犯,
應從輸入總數量較多、情節較重之輸入禁藥罪
處斷;附表甲
編號2 (販賣威而鋼)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藥事法第
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及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
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明知為偽
藥而販賣罪處斷。
㈤按警方等
查緝人員就有關販賣禁藥、偽藥之案件,為求人贓
俱獲,而向
犯罪嫌疑人購買禁藥者,雖無實際購買之真意,
但該嫌疑人如已有販賣
故意,且依約攜往交付,即已
著手實
施販賣行為,惟購買者原無買受意思而為虛與買賣,事實上
雙方不能真正完成買賣禁藥之行為,應僅論以未遂罪名。本
件警方佯以「張嘉輝」下單訂購「惡魔丘比特」(即附表甲
編號76所示)部分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犯行,被告已著手於
販賣禁藥之實行而未生販賣之結果,為
未遂犯,應依刑法第
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均減輕之。
㈥按所謂
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
構成要件中,本就預
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行
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
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觀諸
藥事法所定之販賣偽藥或禁藥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
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
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販賣偽藥或禁藥罪,難認係集合犯。
查本案被告與共犯鄭堯文自大陸輸入偽藥、禁藥之目的即在
從事網路販賣,則輸入後至首次賣出(即附表甲編號1 部分
),應可認為屬一行為觸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
同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
處斷;其後若再有販賣禁藥及偽藥行為,即應併罰之。是被
告所犯1 次輸入禁藥罪、1 次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即附表
甲編號2 部分)、79次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即附表甲編號
3 至75、77至82部分)、1 次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未遂罪(即
附表甲編號76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至
公訴意旨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容有誤會。
㈦爰
審酌被告明知鄭堯文擅從大陸地區輸入偽藥、禁藥販賣,
該來歷、成分不明之藥物,為消費者服用後,可能嚴重危害
社會大眾身體健康,造成難以想像之風險,且侵害他人商標
權及原開發藥廠潛在市場利益,
猶與鄭堯文共同犯之,所為
甚值非難,惟本案謀以自大陸地區輸入偽藥、禁藥販賣以牟
利
乃由鄭堯文主導,被告參與程度及惡性應較鄭堯文為輕,
且被告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復在本院與美商輝瑞公司成立調
解(參本院智訴卷第77-1頁),已頗具悔意,兼衡被告
智識
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本案所犯各罪,酌情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
懲儆。
三、緩刑之
宣告: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應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
告緩刑4 年,用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
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院斟酌被告既已與
美商輝瑞公司成立調解(本院108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87 號
),為維護美商輝瑞公司之權益及課予被告於緩刑期間一定
之負擔,併予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履行調解筆錄所示內容
,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
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者,得
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之說明:
按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就沒收部分,應逕適用裁
判時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又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
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茲就本案
諭知之沒收及其
理由分述如下,並在主文第2 項宣告之。
㈠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偽藥及外包裝罐、盒,除因鑑
驗用罄部分無從宣告沒收外,皆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
屬於犯人
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
㈡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
取締」內,
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
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
於判決內
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
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查扣之如
附表二編號4 至20所示含西藥成分之禁藥,為共犯鄭堯文所
有,供被告、共犯鄭堯文販賣所用,除因鑑驗用罄部分無從
宣告沒收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30、31所示之物,均為共犯鄭堯文所
有,供或備供被告、共犯鄭堯文犯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
罪所用之物(詳附表二編號29、30、31「備註」欄所載),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
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
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所稱因
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另關於沒收、追繳
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
定,並不適用「
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
之確信程度,應由
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
自由證明程
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查本件如附表甲所示之販賣
禁藥、偽藥之總金額合計雖為174,200 元,惟該款項全係匯
入共犯鄭堯文設於台北富邦銀行之帳戶,此觀斗牛公司106
年3 月1 日函即明;而被告先於偵查中稱:鄭堯文每月分2
次,共給我5 萬元,有做才有錢,但沒有給全額,會扣錢等
語(見偵卷㈢第192 頁),嗣本院審理時又供稱:我總共只
拿到2 萬元薪水而已等語(見本院智訴卷第120 頁),前後
供述自共犯鄭堯文處取得之報酬數額不一,參以共犯鄭堯文
於警詢稱:如有這筆生意有獲利的話,我一天給被告1,000
元等情(見偵卷㈠第6 頁),可見共犯鄭堯文恐非固定支給
被告報酬,卷內復再無其他可資證明被告取得報酬數額資料
可參,則被告在本院既仍坦承取得至少2 萬元之報酬,則本
院基此認定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 萬元,即非無憑。又前述
2 萬元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原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惟本院審酌本案具體情節,認對被告
宣告附負擔之緩刑宣告為適當,已如前述,被告既已因此案
同意賠付美商輝瑞公司18萬元,若履行完畢,被告實已無法
保有任何本案犯罪所得;而緩刑之效力,依刑法第74條第5
項之規定,不及於沒收之宣告,是本院為前述附負擔之緩刑
宣告,倘併宣告沒收犯罪所得2 萬元,對被告而言,實有過
苛之虞,是本院考量前情,爰不併宣告犯罪所得。
㈤至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含有西藥成分之「惡魔丘比特」1 瓶
,既已據被告、共犯鄭堯文售出,寄給佯為「張嘉輝」之警
員,已非被告或共犯鄭堯文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
-25 所示物品,既未檢出藥物成分,復非屬
違禁物;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26、28所示含甲基安非他成分之液體及吸食器,
與本案犯罪無關(詳後述),且含甲基安非他成分之液體及
吸食器已據
另案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32所示之存摺1 本,雖亦為共犯鄭堯文所有,其內交易資
料
核屬證明犯罪事實之
證據,難認屬供或備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前開物品,均乏在本案沒收之依據,爰皆不予宣告沒
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呂易錚與鄭堯文自105 年11月起
至106 年3 月28日,在北龍路址推由鄭堯文以電腦設備連結
微信,自大陸地區訂購如附表二編號21至26所示品名之禁藥
,透過航空貨運之方式輸入上開禁藥抵臺至鄭堯文上開北龍
路址,再由鄭堯文及被告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共同
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NANA985 」、「SASA787 」、「
SASA747 」、「WAWA88688 」,對加入上開暱稱之不特定買
家貼文販售如附表二編號21至26所示禁藥,於買家下單後,
則由被告協助包裝,再利用不知情之張碧櫻至便利商店寄送
,並已售出如附表二編號21至26所示之禁藥,因認被告此部
分亦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嫌。惟查:㈠附表二編號21-25 所示物品,
並未據檢出含有可得鑑別之藥品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在卷為
憑(詳見同上偵卷㈠第169 、215 頁正、反面;本院智訴卷
第44-45 頁),是附表二編號21-25 所示物品,既未能檢出
任何可得鑑別之藥品成分,被告
縱有與鄭堯文自大陸地區共
同輸入附表二編號21-25 所示物品,嗣又販出,仍難以藥事
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
藥而販賣罪相繩。㈡附表二編號26所示物品,經檢出
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純度3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
4 公克),此有卷附高雄市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1 紙可參(見本院智訴卷第36-39 頁),且鄭堯文於警詢
時即已坦承施用甲基非他命,復供承扣案之不明液體殘留安
非他命反應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相關(見同前偵卷㈠第7 頁
反面),可見附表二編號26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之液體,本即與扣案其餘購自大陸地區之藥品來源不
同,更遑論卷內亦無證據證明鄭堯文或被告曾出售該液體;
況鄭堯文嗣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據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1715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前揭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併據諭知沒收銷燬),益見本
案
起訴意旨認附表二編號26所示液體同為鄭堯文自大陸地區
販入,嗣已販出等情,確屬誤認。綜上,上開部分原均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各該部分與本院前揭
論罪科刑部分有
實質上、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
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4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
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
條第2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
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 │ 商標權人 │商品或服務名稱│
├──┼─────────┼──────┼───────┼───────┤
│ 1 │PFIZER │ 00000000 │美商輝瑞公司 │各種西藥及其他│
│ │ │ │ │應屬本類之一切│
│ │ │ │ │商品 │
├──┼─────────┼──────┼───────┼───────┤
│ 2 │Pfizer OVAL │ 00000000 │美商輝瑞公司 │動物用藥劑及補│
│ │ │ │ │劑、西藥 │
├──┼─────────┼──────┼───────┼───────┤
│ 3 │VIAGRA │ 00000000 │美商輝瑞公司 │西藥 │
├──┼─────────┼──────┼───────┼───────┤
│ 4 │菱形形狀藥錠(立體│ 00000000 │美商輝瑞公司 │治療性機能障礙│
│ │商標) │ │ │藥劑 │
├──┼─────────┼──────┼───────┼───────┤
│ 5 │犀利士CIALIS │ 00000000 │美國禮來大藥廠│西藥 │
├──┼─────────┼──────┼───────┼───────┤
│ 6 │黃色藥錠外觀為特殊│ 00000000 │美國禮來大藥廠│西藥 │
│ │水滴形狀、藥錠刻印│ │ │ │
│ │著有C20 (立體商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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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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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檢驗結果或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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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IAGRA 800mg │3 罐 │⑴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2│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2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
│ │編號24所示物品) │ │ er」凹下字樣。 │
│ │ │ │⑵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 2 │Cialis film-coated│2 盒 │⑴黃色水滴形膜衣錠,一面刻有「C2│
│ │tablets 20mg │ │ 0 」凹下字樣。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Sildenafil、Sulpyrine 西藥│
│ │編號12所示物品) │ │ 成分。 │
├──┼─────────┼───┼────────────────┤
│ │VIAGRA FILM-COATED│33盒 │⑴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1│
│ 3 │TABLETS 100mg │ │ 0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er 」凹下字樣。 │
│ │編號5所示物品) │ │⑵檢出Sildenafil、2-Mercaptobenz│
│ │ │ │ othiazole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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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美國陰莖增大 │300罐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所示物品) │ │ │
├──┼─────────┼───┼────────────────┤
│ 5 │GERMANY MUST STATE│ 5盒 │檢出Ibuprofen 、Sildenafil等西藥│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成分。 │
│ │編號10所示物品) │ │ │
├──┼─────────┼───┼────────────────┤
│ 6 │澳洲海馬 │ 15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3所示物品) │ │ │
├──┼─────────┼───┼────────────────┤
│ 7 │美國大陰莖(Big │ 28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PENIS) │ │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7所示物品) │ │ │
├──┼─────────┼───┼────────────────┤
│ 8 │Wenick Man Capsul│121罐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es │ │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23所示物品) │ │ │
├──┼─────────┼───┼────────────────┤
│ 9 │LORD WAR │ 7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3所示物品) │ │ │
├──┼─────────┼───┼────────────────┤
│ 10 │腎寶片 │ 5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4所示物品) │ │ │
├──┼─────────┼───┼────────────────┤
│ 11 │HANNOVER │ 6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6所示物品) │ │ │
├──┼─────────┼───┼────────────────┤
│ 12 │CROWN 3000 │195罐 │檢出Phenolphthalein 、Sildenafil│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等西藥成分。 │
│ │編號11所示物品) │ │ │
├──┼─────────┼───┼────────────────┤
│ 13 │水能硬 │ 23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4所示物品) │ │ │
├──┼─────────┼───┼────────────────┤
│ 14 │綠騎士 │ 2盒 │⑴黃色液體。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Tetracaine西藥成分。 │
│ │編號15所示物品) │ │ │
├──┼─────────┼───┼────────────────┤
│ 15 │日本騰素 │201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5所示物品) │ │ │
├──┼─────────┼───┼────────────────┤
│ 16 │貓女迷情水(PINK-G│ 3盒 │⑴檢黃色液體。 │
│ │IRL sensation) │ │⑵檢出Clozapine 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8所示物品) │ │ │
├──┼─────────┼───┼────────────────┤
│ 17 │ELEPHANT │ 5罐 │檢出Aspirin 、Caffeine、Phenacet│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in、Sildenafil等西藥成分。 │
│ │編號19所示物品) │ │ │
├──┼─────────┼───┼────────────────┤
│ 18 │九十九點九99.9 │ 2盒 │⑴褐色透明液體。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Tetracaine西藥成分。 │
│ │編號21所示物品) │ │ │
├──┼─────────┼───┼────────────────┤
│ 19 │SSBX KeY PRO-LONG │ 18罐 │⑴黃綠色液體。 │
│ │SPRAY │ │⑵檢出Chlorhexidine、Dyclonine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Lidocaine 、Tetracaine西藥成│
│ │編號2所示物品) │ │ 分。 │
├──┼─────────┼───┼────────────────┤
│ 20 │Vigara GOLD(紅金 │ 7罐 │⑴紅色橢圓形錠,兩面均刻有「LAST│
│ │偉哥)800 mg │ │ ING FOR 」字樣。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編號22所示物品) │ │ │
├──┼─────────┼───┼────────────────┤
│ 21 │印度偉姊 │ 1盒 │未檢出送鑑鑑別項所列之西藥成分。│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9所示物品) │ │ │
├──┼─────────┼───┼────────────────┤
│ 22 │瀰漫之夜 │ 21罐 │未檢出送鑑鑑別項所列之西藥成分。│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25所示物品) │ │ │
├──┼─────────┼───┼────────────────┤
│ 23 │瑪咖片 │ 4盒 │⑴淺褐色橢圓形錠,一面刻有「MACA│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字樣,另一面刻有「卡祖」字樣│
│ │編號7所示物品) │ │ 。 │
│ │ │ │⑵未檢出送鑑鑑別項所列之西藥成分│
│ │ │ │ 。 │
├──┼─────────┼───┼────────────────┤
│ 24 │一滴銷魂 │ 9盒 │⑴無色透明液。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未檢出送鑑鑑別項所列之西藥成分│
│ │編號8所示物品) │ │ 。 │
├──┼─────────┼───┼────────────────┤
│ 25 │少女失身水 │ 1盒 │送檢檢體數量不敷檢驗所需,無證據│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證明含有藥品成分。 │
│ │編號20所示物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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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不明液體 │ 1罐 │⑴透明液體。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6.47│
│ │編號29所示物品) │ │ 7 公克,驗餘淨重3.484 公克 │
│ │ │ │⑶已另案判決,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27 │惡魔丘比特 │ 1瓶 │⑴乳黃色液體。 │
│ │(即警佯為「張嘉輝│ │⑵檢出Clozapine西藥成分。 │
│ │」所購入之物品) │ │ │
├──┼─────────┼───┼────────────────┤
│ 28 │毒品吸食器 │ 1組 │⑴鄭堯文所有。 │
│ │ │ │⑵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29 │貼紙 │ 1批 │⑴鄭堯文所有。 │
│ │ │ │⑵既尚未使用,屬備供本案販賣禁藥│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30 │電腦 │ 1部 │⑴鄭堯文所有。 │
│ │ │ │⑵供本案販賣禁藥、偽藥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
│ 31 │藥物空罐 │ 1批 │⑴鄭堯文所有。 │
│ │ │ │⑵屬供本案販賣禁藥犯罪所用之物。│
├──┼─────────┼───┼────────────────┤
│ 32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 1本 │⑴鄭堯文所有。 │
│ │摺 │ │⑵存摺登載之交易資料,雖
可證明本│
│ │ │ │ 案販賣禁藥、偽藥之事實,難認供│
│ │ │ │ 或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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