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告 崔賢德
訴訟
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附民原告 崔玉鳳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附民被告 朱璽丞
附民被告 建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瀾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