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智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6 年度偵字第8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思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
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 實
一、陳思宇明知「ONE PIECE 」系列文字及圖樣(如註冊審定號
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所示)、「DISNEY」系列文字及
圖樣(如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商標所示)、「WINNIE THE POOH 」系列
文字及圖樣(如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所示
)、「STAR WARS 」系列文字及圖樣(如註冊審定號000000
00號商標所示),分別係日商集英社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
士尼企業公司及美商盧卡斯影業娛樂責任有限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而指定使用於專用商品,
現仍在商標專用
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
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前述註冊商標之商品
,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
5 年6 月1 日起至105 年6 月24日間之某日,在臺北市○○
區○○街○○巷○ 號4 樓之7 號租屋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
,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之不詳網路賣家,以新臺幣(下同
)100 元至10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
商品,並由不知情之「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
世捷航空)分別於105 年6 月24日及105 年7 月6 日以「磐
橙國際有限公司」、「亞洲黃龍有限公司」、「ASIA HUANG
CORP .」、「NEWBESTWAY ENTERPRISE CO . , LTD」、「易
姍-LIN」為納稅名義人,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分別以如附
表一所示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運進口。
嗣經臺北關
關員在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進口倉
巡查抽核發覺有異,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經商標
權
代理人鑑定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陳思宇於警詢及偵訊中均
坦承不諱,核
與
證人許珮鳳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互核相符,復有進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台灣國際專利
法律事務所函附鑑定報告書
、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及鑑價報告書、臺北關
扣押貨
物運輸工具收據及
搜索筆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查詢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7 月21日北普
機字第1061029419號函及貨物照片在卷
可稽(見偵查卷第17
至22頁、第23至27頁、第28至31頁、第32至35頁、第40至45
頁、第46至60頁、第62至90頁、第97至98頁、本院卷第9 頁
),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扣案
可佐,足徵被告前開任意
性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行堪以認定。
二、
按輸入或
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
告自大陸地區之淘寶網站處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
品,既均係來自大陸地區,當屬大陸地區物品,自應以進口
論。本案被告未經核准而擅自從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
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世捷航空
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為間接
正犯。被告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5 年6 月24日前之某日,於
上揭網站訂購仿冒商標
商品後,該批貨物雖分別於105 年6 月24日、105 年7 月6
日輸入,然被告
乃供稱:伊只訂購1 次等語(見偵查卷第5
頁),且查無其他
證據足供認定被告有訂購2 次以上或要求
賣家將商品分批輸入之情形,故僅得認定被告係以訂購1 次
之自然意義上一行為完成本案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又
被告同時意圖販賣而輸入數種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意圖販
賣而輸入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
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
又聲請意旨雖未就被告輸入如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之商品
部分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敘明,然該部分與已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三、爰
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所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
,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
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其所為誠
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
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參,且其於
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為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以及其
犯罪動
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
暨本案所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數
量雖多,但未及賣出即遭海關查獲,其犯罪所生損害尚未擴
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且該條文經公告自 105
年12月15日施行。故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商標法第
98條規定相對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
別規定」而應優先
適用。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
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性質上不宜令其在
外流通,
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固亦為
被告購買後輸入之商品,然尚無證據足供認定屬侵害商標權
商品,亦尚難認定屬
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仿冒模型「ONE PIECE "PRI- │ 4 │簡易申報單CX//│
│ │-NCESS SHIRAHOSHI" 」 │ │05/0B2/M7006 │
├──┼─────────────┼──┼───────┤
│ 2 │仿冒模型「ONE PIECE "LUF- │ 6 │簡易申報單CX//│
│ │-FY&SHANKS PROMISE"」 │ │05/0B2/M7006 │
├──┼─────────────┼──┼───────┤
│ 3 │仿冒模型「ONE PIECE "BUG- │ 64 │簡易申報單CX//│
│ │-GY CHOPPER" 」 │ │05/0B2/M7006 │
├──┼─────────────┼──┼───────┤
│ 4 │仿冒模型「ONE PIECE "BOA │ 12 │簡易申報單CX//│
│ │HANCOCK"」 │ │05/0B2/M7008 │
├──┼─────────────┼──┼───────┤
│ 5 │仿冒模型「ETERNAL CALEND- │ 8 │簡易申報單CX//│
│ │-AR」 │ │05/0B2/M7008 │
├──┼─────────────┼──┼───────┤
│ 6 │仿冒模型「ONE PIECE "P .O │ 47 │簡易申報單CX//│
│ │.P" 」 │ │05/0B2/M7008 │
├──┼─────────────┼──┼───────┤
│ 7 │仿冒模型「ONE PIECE "THE │ 2 │簡易申報單CX//│
│ │GRANDLINE MAN"」 │ │05/0B2/M7022 │
├──┼─────────────┼──┼───────┤
│ 8 │仿冒「Winnie the Pooh 」 │ 72 │簡易申報單CX//│
│ │零錢包 │ │05/0B2/M7379 │
├──┼─────────────┼──┼───────┤
│ 9 │仿冒「DISNEY」之「DUFFY 」│ 244│簡易申報單CX//│
│ │零錢包 │ │05/0B2/M7379 │
├──┼─────────────┼──┼───────┤
│ 10 │仿冒「DISNEY」零錢包 │ 72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379 │
├──┼─────────────┼──┼───────┤
│ 11 │仿冒「DISNEY」零錢包 │ 92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389 │
├──┼─────────────┼──┼───────┤
│ 12 │仿冒模型「STAR WARS Darth │ 4 │簡易申報單CX//│
│ │Vader 」 │ │05/0B2/M7397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模型「IRON MAN」 │ 4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006 │
├──┼─────────────┼──┼───────┤
│ 2 │模型「DEADPOOL」 │ 30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006 │
├──┼─────────────┼──┼───────┤
│ 3 │模型「黑執事」 │ 1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006 │
├──┼─────────────┼──┼───────┤
│ 4 │模型「STAR WARS "KYLO RE- │ 1 │簡易申報單CX//│
│ │-N"」 │ │05/0B2/M7008 │
├──┼─────────────┼──┼───────┤
│ 5 │模型「TEENAGE MUTANT NIN │ 1 │簡易申報單CX//│
│ │JA TURTLE 」 │ │05/0B2/M7008 │
├──┼─────────────┼──┼───────┤
│ 6 │模型「母娘亂館" 神代琴音" │ 2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008 │
├──┼─────────────┼──┼───────┤
│ 7 │模型「電擊文庫FIGHTING │ 6 │簡易申報單CX//│
│ │CLIMAX(ASUNA )」 │ │05/0B2/M7022 │
├──┼─────────────┼──┼───────┤
│ 8 │模型「S .A .O FIGURE "ASU-│ 6 │簡易申報單CX//│
│ │NA"」 │ │05/0B2/M7022 │
├──┼─────────────┼──┼───────┤
│ 9 │模型「電擊文庫FIGHTING │ 6 │簡易申報單CX//│
│ │CLIMAX(KIRITO)」 │ │05/0B2/M7022 │
├──┼─────────────┼──┼───────┤
│ 10 │模型「S .A .O FIGURE "KIR-│ 6 │簡易申報單CX//│
│ │-TO" 」 │ │05/0B2/M7022 │
├──┼─────────────┼──┼───────┤
│ 11 │模型「SET (ONE PUNCH MAN │ 28 │簡易申報單CX//│
│ │)(4in1)」 │ │05/0B2/M7022 │
├──┼─────────────┼──┼───────┤
│ 12 │模型「DRAGON BALL 改"034" │ 3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022 │
├──┼─────────────┼──┼───────┤
│ 13 │模型「DRAGON BALL 改"033" │ 3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022 │
├──┼─────────────┼──┼───────┤
│ 14 │模型「NARUTO」 │ 4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022 │
├──┼─────────────┼──┼───────┤
│ 15 │模型「DANBOARD mini」 │ 2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022 │
├──┼─────────────┼──┼───────┤
│ 16 │模型「刀劍亂舞(小狐丸)」│ 6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397 │
├──┼─────────────┼──┼───────┤
│ 17 │模型「LEAGUE OF LEGENDS 」│ 4 │簡易申報單CX//│
│ │ │ │05/0B2/M7397 │
├──┼─────────────┼──┼───────┤
│ 18 │模型「艦隊Collection(深海│ 2 │簡易申報單CX//│
│ │棲艦)」 │ │05/0B2/M7397 │
└──┴─────────────┴──┴───────┘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