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明雄(原名古明發)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明雄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處
有期徒刑貳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之印文,均
沒收。
事 實
一、緣林成福於民國88年間擔任中型巴士司機,因而結識
斯時同
為中型巴士司機之古明雄;林成福後於90年間結識同為中型
巴士駕駛之黃徐乾,復其與黃徐乾合夥購買中型巴士,共同
經營巴士業務;黃徐乾因經營巴士業務,曾聘請古明雄擔任
巴士駕駛;吳政毅係林成福經營巴士業務所聘請之駕駛,接
受林成福指派從事駕駛業務(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所涉
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均未據檢察官偵辦)。又胡政勛於
95年起擔任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高雄市○○區
○○路○○○ 號3 樓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
下稱縱橫天下報社公司)之負責人,因古明雄訂閱該公司刊
印發行之旅遊書籍置於其所駕駛之遊覽車內,古明雄因之知
悉該公司名稱。林成福於於97年至98年間之
期間,向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借用該友人所設立之某不詳公司之名義
(即借牌),向私立方曙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下稱方曙商工
)承包「高中職社區化活動」之交通車業務,林成福承包該
業務,本有依法以上開被借牌公司之名義,核實填製並開立
屬會計憑證之收據或發票予方曙商工之義務,其為商業會計
法
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
詎古明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明知其僅向縱橫天下報社公司訂閱旅遊書籍置於其所駕
駛之遊覽車內,其未得胡政勛之允許,即於97年間某日前往
桃園縣大園鄉某刻印店,自行委由不知情之該店人員偽刻「
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古明雄、大園鄉南港村許厝港巷26-13 號3 樓(現改編○○
○區○○路○○巷○ 號3 樓)、電話(00)0000000 」足以表
彰上開縱橫天下報社公司分支機構之印文之免用發票專用章
,並以該偽造之印章在不詳張數之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上偽造該印文,又其明知經營、駕駛巴士為業之同行無發票
、收據可用之以向巴士客戶請款,
旋將已偽造印文之上開不
詳張數之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經營巴士業務之黃徐
乾,黃徐乾旋將之交予股東林成福使用,林成福又將其中2
張如附表編號1 、2 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其聘請之司機
吳政毅使用,古明雄、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4 人間
乃形
成經辦會計人員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共同
犯意聯絡(黃徐乾
、林成福、吳政毅3 人無
證據證明其等知悉上開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係古明雄所偽造)(又吳政毅僅就如附表編號1 、2
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部分,具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共同
犯意聯絡),由吳政毅、林成福分別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填入如附表所示品項及金額,而填製完成內容不實之會
計憑證及足以表彰買賣雙方之買賣內容之文書,並分別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向方曙商工請領相關交通費用而行使
之,足生損害於縱橫天下報社公司及方曙商工持以行使之對
象。
嗣因方曙商工以上開不實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向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申請交通費補助,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據而補助後
,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審核發現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係非法憑證,而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
調查站
告發犯罪,始悉上情。
二、案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古明雄於調查、偵訊中固坦承有上開客觀事實,並
於偵訊時直承上開偽造私文書
犯行,然於調查時辯稱:伊印
象中曾經拿過數張空白縱橫天下公司免用發票收據予林成福
,伊不曾拿給吳政毅使用過,有關收據填寫之內容伊一概不
清楚,因為伊是基於幫助人家才會拿空白收據供林成福使用
;伊後來經過總公司通知後,伊即有將私自刻的大小章全數
作廢,並告知伊曾給予空白收據的使用者不得再使用伊蓋印
之空白縱橫天下收據報帳;於偵訊中辯稱:伊之行為目的係
幫要出車沒有發票的同行,伊又剛好兼職開發旅遊業務,所
以幫他們,沒有得到什麼好處,只想幫大家賺錢,不是伊交
給林成福,伊只交給黃徐乾,黃徐乾交給誰伊不清楚,伊交
給黃徐乾沒有多少張,因為他有用到才跟伊拿,黃徐乾不曉
得收據係伊偽造,因為伊跟他說縱橫天下公司在伊桃園住處
成立聯絡處,但還沒有申請設立公司,伊說伊跟縱橫天下公
司比較熟,所以由伊幫大家處理旅遊業務的事,後來縱橫天
下南部老闆打電話給伊,叫伊不要再使用蓋有他們公司免用
發票章的收據,之後伊就通通作廢掉了,伊也有根黃徐乾說
不要再用那些收據了云云。惟查:
㈠依被告上開供述觀之,其就該等收據究係交由林成福,抑或
黃徐乾
等情,其前後供述不一,已有所疑。而據
證人黃徐乾
於調查證稱:該收據係由古明雄於97年間交付予我,他當時
給了我一小本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數量約有10餘張,該
空白收據上蓋有「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
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
(00)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 號3F」等字樣
的免用發票專用章及古明雄的私章;證人林成福於調查時證
稱:我記得在96、97年間,我的遊覽車駕駛同業黃徐乾交付
一本載有「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
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
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 號3F」等字樣之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給我;證人吳政毅於警詢中證稱:這2 張(即
偵字卷第28、29頁)收據都是林成福交給我,再由我親自寫
的,我寫好後,我再交給方曙商工的總務組長(不過我已忘
記詳細姓名),這2 張收據是用來請領交通費車資所用等語
(見偵字卷第30頁反面、第19頁反面、第26頁反面)。足見
,上開蓋有「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
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3
)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 號3F」等字樣之空
白收據一本(數量不詳,應有10餘張)確係被告交付予黃徐
乾後,由黃徐乾交付予林成福,再由林成福將如附表編號1
、2 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付予吳政毅
無訛。
㈡
按收據乃屬原始憑證性質之會計憑證,而收據僅得由出賣人
交付買受人,且出賣人若交付買受人空白之收據,授權買受
人任意填寫,則一方面必將增加出賣人無法預期之營業收入
而須憑白繳交無法預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一方面更有涉
犯幫助買受人以
詐術逃漏稅捐之可能,是即使出賣人交付買
受人空白之收據並授權買受人自行填寫,亦恆與買受人約定
,須由買受人具實填寫,不得虛偽填載,而此等授權係屬極
具商業信賴之性質,必由真正之買賣雙方始得約定之,此均
為社會上之一般普通常識,被告乃至黃徐乾、林成福、吳政
毅均無諉為不知之理。再查,黃徐乾與林成福共同經營巴士
業務,
渠等為同業,而吳政毅受雇於林成福擔任巴士駕駛,
受林成福指派擔任方曙商工交通車,而被告於案發時且受黃
徐乾僱佣擔任巴士司機,分別據渠等於調查、林成福於
檢察
事務官訊問時陳述在案,是渠等為巴士司機,甚或經營巴士
業務,足
堪認定,渠等俱為社會上與巴士業務有關之人,對
於應具實開立發票或收據予發包巴士業務予渠等之人(即定
作人、買受人)乙節,當然知之甚明。又林成福雖於調查時
陳稱其向不詳公司借牌承攬方曙商工之巴士業務,然其仍應
開立該不詳公司之收據或發票予方曙商工,其不得諉為不知
。被告、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4 人均
自承明知林成福因
無成立公司行號,無法向方曙商工請款,故由林成福自其巴
士業務之合夥人黃徐乾取得由黃徐乾向被告取得之本件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用以使林成福、吳政毅2 人得向方曙商工報
帳,而本件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又蓋用縱橫天下休閒旅遊
桃園分公司名義,並非林成福用以向方曙商工承攬巴士業務
之被借牌公司名義乙節,復為渠等所共同明知,是即使被告
交付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予黃徐乾、黃徐乾再交付林成福
之際,被告、黃徐乾並無收取任何利益,然渠等4 人之行為
,均已共同構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而由林成福
、吳政毅於填製時完成客觀犯罪行為。又雖係由林成福以向
不詳公司以借牌方式向方曙商工承攬巴士業務,故就林成福
須開立發票或收據予方曙商工言之,其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
經辦會計人員,然其餘3 人既均與林成福就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有共同犯意聯絡,該3 人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
為身分上之共犯。至本件並未經檢、調深入查證並證明黃徐
乾、林成福、吳政毅知悉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屬被告所
偽造,且該3 人均否認知悉該節,而被告亦稱黃徐乾不知道
其以偽造方式製作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綜此,就行使偽
造私文書性質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言之,僅被告犯此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其餘3 人不與之,併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被告擅自委由不詳刻印店之人員刻內容為「縱橫天下休閒旅
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
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許
厝巷26-13 號3F」印文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印章,經查,「
統一編號00000000」即為「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
」之統一編號,經本院
依職權查察該公司登記資料列印附卷
可稽。而被告所擅刻之上開印章之印文之名義雖係實際上不
曾存在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然我民間稱呼公
司名義,常不使用全稱,而經常將公司所屬型態(即無限、
有限、股份有限)省略之,而「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
公司」若將「有限」省略,則被告擅刻之上開印章印文名義
「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與「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
有限公司」相較,僅後者多出「報社」二字,而前者多出「
桃園」二字,一般人極易將二者認為係同一公司,更況民間
最後用以辨明是否屬同一公司之統一編號言之,被告擅刻之
上開印章印文中所示統一編號更與「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
有限公司」完全相同,綜此,民間一般均極易認被告擅刻之
上開印章印文之公司名義即係「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
公司」,頂多認係「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之桃
園分支機構。綜此,被告所擅刻之上開印章,已足以表彰係
「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專
用章,而被告所擅刻之上開印章之印文所示之負責人、電話
、地址又與「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電話、地址完全不同,是該等印文之內容
核屬虛偽,此已符
合刑法理論上之形式偽造及實質偽造,故屬偽造之印章無訛
。被告以上開偽造印章蓋用於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足以表彰
係「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對買受人出賣商品或
(及)服務之一定意思表示,而被告對於其交付黃徐乾之空
白之蓋有上開偽造印文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用途,不但不
得諉為不知,甚且係明知用以供巴士同業向客戶請款,則拿
到該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巴士同業必定將空白之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填載完成並持之向客戶行使乙節,亦在被告明知之
範圍內,故被告之上開行為自屬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刻印章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
部,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
認應獨立構成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罪,自有違誤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上開印章,又利用不知
情之林成福、吳政毅虛偽記載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內容
完成後進而向方曙商工行使,此等部分均為間接
正犯。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意旨
參照)。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用途即係直接用以代
替統一發票,而其性質仍與統一發票之上開性質相同,均屬
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
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
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
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查,被告之共犯林成
福雖非其所借牌公司之負責人,然依上開說明,林成福於本
件之業務請款過程中,係屬經辦會計人員,而其他共犯包括
被告、黃徐乾、吳政毅3 人均屬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身分上
共犯,其等4 人所為自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
填製會計憑證罪。其等間具有共同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如上所述,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為共同正
犯)。
㈢林成福、吳政毅利用被告所提供之上蓋有偽造印文之免用統
一發票章之空白收據,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填製如附
表所示之收據,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持之向方曙商工請
領補助款,顯然係基於同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僅被告犯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目的,以相同手段、方法而為之,
進而達成向方曙商工請款之同一目的,應係基於單一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僅被告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
接續犯,僅論以一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僅被告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從較重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未論及被告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然此部分與已聲請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
自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㈣爰
審酌被告未實質設立公司,竟偽刻他人分公司名義之免用
統一發票章,且冒用他公司之統一編號,逕而開立空白收據
,復將之交付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在其上隨意填載,並用
以會計核銷報帳請領補助款,兼及審酌被告大致坦承客觀事
實之
犯後態度,且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交付空白之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予他人以供其他人詐術逃漏稅捐等一切情狀,從輕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
,沒收之,係採
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
,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
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偽造之上開刻章,
業據其作廢在案,被告於調查時陳述
甚明,是不
諭知沒收,再被告偽造之如附表所示各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上之印文,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0 條、
第216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須附
繕本)。
五、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嫌,俱未經檢察官依法偵辦,自應由檢
察官依偵辦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
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提出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名稱 │
│號│使日期│ │
├─┼───┼─────────────────────┤
│1 │97年12│免用發票收據1 張(開立日期:97年12月25日,│
│ │月29日│摘要:車資,總價:14,800元),其上並有偽造│
│ │ │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
│ │ │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
│ │ │、電話:(00)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
│ │ │26 -13號3F」印文。 │
├─┼───┼─────────────────────┤
│2 │97年12│免用發票收據1 張(開立日期:97年12月25日,│
│ │月31日│買受人:方曙商工,摘要:車資,總金額:25,0│
│ │ │00元),其上並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
│ │ │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8037│
│ │ │2777、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 │
│ │ │、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 -1 3 號3F」印文。 │
├─┼───┼─────────────────────┤
│3 │98年4 │免用發票收據1 張(開立日期:97年12月25日,│
│ │月25日│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數量:2 ,單│
│ │ │價:3,000 元,總價:6,000 元),其並上並有│
│ │ │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
│ │ │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
│ │ │明雄、電話:(00)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許│
│ │ │厝巷26-13 號3F」印文。 │
├─┼───┼─────────────────────┤
│4 │98年6 │免用發票收據1 張(開立日期:98年4 月30日,│
│ │月3日 │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數量:4 ,單│
│ │ │價:3,200 元,總價:12,800元),其上並有偽│
│ │ │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
│ │ │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
│ │ │雄、電話:(00)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許厝│
│ │ │巷26-13 號3F」之印文。 │
├─┼───┼─────────────────────┤
│5 │98年5 │免用發票收據1 張(開立日期:98年5 月1 日,│
│ │月19日│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福斯,數量:2 │
│ │ │,單價:1,750 元,總價:3,500 元),其上並│
│ │ │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
│ │ │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 │ │古明雄、電話:(00)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
│ │ │許厝巷26-13 號3F」之印文。 │
├─┼───┼─────────────────────┤
│6 │98年5 │免用發票收據1 張(開立日期:98年5 月13日,│
│ │月19日│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中巴,數量:1 │
│ │ │,單價:2,500 元,總價:2,500 元),其上並│
│ │ │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
│ │ │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 │ │古明雄、電話:(00)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
│ │ │許厝巷26-13 號3F」印文。 │
├─┼───┼─────────────────────┤
│7 │98年5 │免用發票收據1 張(開立日期:98年5 月19日,│
│ │月19日│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中巴,數量:1 │
│ │ │,單價:3,500 元,總價:3,500 元),其上並│
│ │ │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
│ │ │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 │ │古明雄、電話:(00)0000000 、大園鄉南港村│
│ │ │許厝巷26-13 號3F」之印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