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敘屏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
律師
被 告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孟璋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即受
扣押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扣押
被告之財產,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7 號裁定後,由臺灣高
等法院
撤銷原裁定(106 年度抗字第1246號),發回本院,本院
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非附隨於
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
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
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偵查中」檢察官
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
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
定甚明。準此,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扣押以保全
沒收或
追徵者,以該案件現仍
在「偵查中」為限,倘若該案已經提起公訴而脫離偵查階段
,如仍有保全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財產之必要,
自應另循其他規定而為
適法之處理,尚非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所定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因偵辦被告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駿瀚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有保全扣押被告財
產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定,向本
院聲請保全扣押其財產;惟前揭案件業經承辦檢察官於民國
106 年3 月12日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並以106 年度訴
字第540 號案件繫屬本院審理中,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而檢察官於本件保全扣押聲請所
涉之案件
起訴而脫離偵查階段後之106 年3 月21日,始向本
院為本件保全扣押之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姚懿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