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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自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5號 自 訴 人 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孚睿 自訴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曾馨慧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曾馨慧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緣曾馨慧為鄭秀玉交往10餘年之好友,其為使鄭秀玉所擔任負責 人之陸昇土木包工業能順利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關於「研究成果展示室整修」採購案(採購案號:NE0000000 , 下同)之投標資格,竟與鄭秀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聯絡,利用其擔任所經營工商稅務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之民國105 年4 月間,因處理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川公司)辦理 公司遷址、改名、記帳、稅務等事宜,而保管該公司印章、公司 負責人張孚睿之印章(下稱合川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於同年 12月24日前之同年月間某日,將合川公司大、小章交付鄭秀玉, 由鄭秀玉於同年12月24日晚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居所,冒用合川公司名義填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 研究所招標/ 投標報價契約文件(下稱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 ),並為促使一同參與投標之陸昇土木包工業能順利取得此標案 ,在合川公司聯絡電話欄故為誤載,欲使遭冒名投標之合川公司 因此錯誤而不符合投標資格,且在投標廠商章欄、負責人章欄, 分別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各1 枚,末在投標信封袋封面上之投 標廠商合川公司旁,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各1 枚,用以表示係 合川公司人員填寫該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寄送該契約以參 與投標之用意,將契約裝進投標信封內,於同年12月27日前, 寄送至桃園市○○區○○路○○○○號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 究所秘書室管理科,而向該所審核採購案人員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合川公司及影響上開採購案投標審查之正確性。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後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被告曾馨慧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前皆未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 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認該等證據 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友人鄭秀玉有10餘年之交情,其因擔任 工商稅務會計事務所記帳士,而保管合川公司大、小章,嗣 鄭秀玉冒用合川公司名義填寫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並 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於該契約投標廠商欄、負責人章欄上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本案 是鄭秀玉擅自拿取我放在事務所的合川公司大、小章,她事 前沒有告知我,是後來才向我坦白,我就趕快打電話跟合川 公司負責人張孚睿道歉等語(見自字卷第27頁至第28頁反面 、第44頁反面、第149 頁反面至第150 頁),被告之辯護人 則以:被告事先應該不知道鄭秀玉會拿合川公司的大、小章 去盜蓋在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上,否則豈會容忍鄭秀玉 在另一陪標之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 契約之廠商聯絡處上書寫「曾馨慧」而曝光自己犯行;另在 事件爆發之後,被告急著向合川公司負責人張孚睿解釋,而 被告因與雙方都是朋友、客戶,要顧及雙方情誼,可能對話 用字遣詞不那麼精確,會讓人誤以為被告事先已經知道,實 則不然等語(見自字卷第150 頁反面至第151 頁),經查: ㈠ 被告友人鄭秀玉為陸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而鄭秀玉為能 順利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關於「研究成果展 示室整修」採購案之投標資格,於同年12月24日前之同年12 月某日晚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居所 ,冒用合川公司名義填寫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並為促 使一同參與投標之陸昇土木包工業能順利取得此標案,在合 川公司聯絡電話欄故為誤載,欲使遭冒名投標之合川公司因 此錯誤而不符合投標資格,且在投標廠商章欄、負責人章欄 ,分別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各1 枚,末在投標信封袋封面 上之投標廠商合川公司旁,盜蓋合川公司大、小章各1 枚, 用以表示係合川公司人員填寫該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 寄送該契約而參與投標之用意,嗣將契約裝進投標信封內, 於同年12月27日前,寄送至桃園市○○區○○路○○○○號之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供該所人員審查投標資格等 事實,為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坦認在卷(自字卷第27 頁至第28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149 頁反面至第150 頁) ,核與證人即陸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鄭秀玉於審理時之證 述大致相符(見自字卷第140 頁反面至第147 頁),並有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107 年1 月18日核密字第1070 000366號函所附「研究成果展示室整修」採購案相關採購文 件(含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及寄送該契約之信封等資料 各1 份在卷可稽(均為影本,見自字卷第68至134 頁),此 部分之事實,首認定。 ㈡ 關於證人鄭秀玉如何取得合川公司大、小章乙節,被告雖以 前詞否認係其將合川公司大、小章交付證人鄭秀玉及其授意 證人鄭秀玉為該不實投標行為等事實,證人鄭秀玉亦於審理 時證稱其係未經被告同意,擅自拿取被告所保管、置於上開 事務所內之合川公司大、小章,而冒用合川公司名義填寫核 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為不實投標等情(見自字卷第140 頁反面至第142 頁),並分別出具切結書予合川公司及被告 以表明此旨,有切結書影本2 紙在卷足考(見自字卷第46至 47頁),然被告於案發後致電自訴人合川公司負責人張孚睿 ,雙方對話錄音經本院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本院106 年 11月28日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憑(見自字卷第43頁至第44 頁反面),細繹該通話內容,被告面對張孚睿質問本案冒名 投標原由時回應道:「啊,對啦!因為那個誰……啊!我跟 你講,我的客戶他跟我講,他叫我去陪標啦,叫我給他幫忙 一下,我想說陪標沒有關係啊,結果怎麼會通知到你們,他 說什麼流標是嗎?什麼什麼……那個……」,張孚睿即表示 合川公司可能因此事件無法再參與所有公部門採購案,被告 則稱:「真的喔!夭壽喔!夭壽喔!夭壽喔!我真的沒有想 到……唉唷!真的喔,啊我這下子,那現在要怎麼辦?」、 「等一下,等一下,我跟他講,我跟我們那個小姐講(撥打 電話中),夭壽喔!真的嗎?」,並在與張孚睿通話中同時 撥打電話給證人鄭秀玉稱:「喂,人家那個合川打電話來, 他說他打去核能所,說他以後公家案都不能標耶!……不是 這樣嗎?可是他打去、你已經收到什麼?核能所發出來的公 文?你傳真給我還是怎樣……不是欸!可是他說什麼他以後 公家案都不能標,害他股東發飆了,唉唷!很不好意思欸! 你還跟我說不要緊,我想說不要緊,陪標不影響什麼的…… 夭壽喔,我被客戶罵死了啦!……可是問到的就是這樣啊! ……等一下,那這樣要怎麼三方通話?……」,再向張孚睿 稱:「喂,他是說你那個公文先給我們啦,啊那個沒有影響 ,不是像你們講得這樣啦!」,張孚睿再度質疑被告何以未 經其同意冒名參與上開標案,被告即稱:「啊!我真的是那 一天真的是要趕緊去標了!我是想說,啊!對啦!這樣講是 對啦!啊,他說那個沒有影響到啊!我就想說不然給他幫忙 一下,因為那都認識很久了,啊!死了!死了!死了!」, 並請求張孚睿交付合川公司遭到行政處分之公文,而稱:「 你先公文給我,你先跟那個講,等一下我叫我那個鄭小姐跟 你打電話解釋一下,好不?我叫他立刻打給你?」,經張孚 睿詢問「鄭小姐」為何人,被告告知:「就是給我拿去陪標 的啦!」,末張孚睿表示其很難向公司股東交代此事,被告 即稱「是喔!是喔!那我怎麼辦?那我怎麼辦?做錯事情吼 ,以後不敢了!以後不敢了!趕快在LINE群組那邊就說做錯 事了,做錯了那個核能發電廠的事……」、「好,我給他群 組那邊給他LINE一下,就說下次不會再犯了」、「拜託,你 要說好話一下,我以後不會做這種事了」等情,是被告在電 話中,不但未澄清自己並無冒名投標之舉,反而向張孚睿自 承因證人鄭秀玉當時趕著要去投標,而其誤認冒以合川公司 名義為上開投標行為不會對合川公司造成影響,並坦言為幫 忙而提供合川公司大、小章予其熟識之證人鄭秀玉,且不斷 向張孚睿認錯,用字遣詞顯非如被告之辯護人所稱「不那麼 精確」,反係具體說明事發經過情形、承認自己為幫助友人 而鑄成錯誤,倘被告並未授意證人鄭秀玉冒用合川公司名義 填寫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供該所審核等不實投標之舉, 何以如此?再本院審酌被告與張孚睿為上述對話時,距離案 發時甚近,較無時間思考利弊得失而虛構對話內容,且不知 對方在錄音,是被告在該電話中向張孚睿所為之自白,可信 度甚高,酌以證人鄭秀玉於審理時證稱:我先生開營造公司 96、97年倒閉後,我因經常找幫公司記帳的曾馨慧訴苦,我 們因此成為交情不錯的朋友,我很多事情都會跟她聊,後來 還去她事務所兼差幫忙打發票資料,而以我跟她的交情,即 使我事先跟她說要拿她客戶的資料去做陪標的事,她應該也 會同意等語(見自字卷第140 頁反面至第141 頁、第146 頁 反面至第147 頁),顯見被告與證人鄭秀玉之交情甚好,為 幫助其所營陸昇土木包工業,確有交付合川公司大、小章給 證人鄭秀玉之動機。準上各情,被告確有將合川公司大、小 章交付證人鄭秀玉為上開冒名投標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 實,應可認定,證人鄭秀玉於審理時稱本案與被告無關等證 詞及所出具之切結書,顯係迴護被告所為,均不足採信。 ㈢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被告與鄭秀玉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為共同正犯。 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授意鄭秀玉在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 之投標廠商章欄、負責人章欄、投標信封袋封面上之投標廠 商合川公司旁,分別盜蓋自訴人合川公司大、小章,係欲達 同一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 上亦均僅侵害一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為接 續犯。 ㈡ 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為105 年4 月間處理自訴人合川公司辦 理公司遷址、改名、記帳、稅務等事宜,而保管自訴人合川 公司大、小章,卻冒用自訴人合川公司名義投標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關於「研究成果展示室整修」採購案, 然在經該所在開標審標階段即查該投標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 聯,而對於自訴人合川公司為不利處分,影響自訴人合川公 司日後參與政府標案之正當權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等語,然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 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 其處理事務而言;再按刑法上背信罪所指為他人處理事務, 在性質上應限於具有相當責任性之事務,而且行為人在處理 上有權作成決定,或是行為人在處理上需要作成決定之事務 。若他人對於行為人並無相當之授權,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所 謂之信託關係,行為人所從事者只是轉達之工作,無需也無 權作成任何決定者,則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務(最高法院49年 臺上字第1530號判例意旨、85年度臺上字第660 號判決意旨 參照)。換言之,刑事之背信罪是處罰受任人故意濫用其處 理事務之權限與裁量空間,而對委任人造成損害之情形,蓋 此類情形中,受任人具有相當之權限與責任,如未能對其加 以適當規制,將可能對委任人造成重大損害,固有必要以刑 事責任繩之;至若受任人依勞務契約之約定並無何裁量與判 斷權限,屬機械性之事務,則對於債務人單純未依勞務契約 之內容履行債務之情形,即由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 任加以填補為已足,尚無需動用刑罰。本案依自訴人合川公 司僅係委託被告辦理該公司遷址、改名、記帳、稅務等事宜 ,因而交付該公司大、小章給被告,然被告將該公司大、小 章交付鄭秀玉為上開冒名投標行為,業據認定如前,則被告 僅為自訴人合川公司關於遷址、改名、記帳、稅務等事項之 經辦人員,且自訴人合川公司並無授權其決定合川公司是否 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投標、競標等事項,則被告對於合川公 司是否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之投標、競標等事項,並無決定 權限,其工作之內容僅係單純記帳、稅務等工作,僅能機械 性的完成自訴人合川公司交辦之該等事務,無權作成任何關 於該公司是否就政府機關採購案投標、競標事項等決定,並 不具有自訴人合川公司對外參與採購案投標、競標等事務處 理權限的授與,衡諸前揭說明,本案難認被告係刑法背信罪 所規範之「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應屬明確。從而,被告 上開所為,自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原應為無罪之知 ,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 爰審酌被告為使友人鄭秀玉所營陸昇土木包工業能順利取得 前揭採購案之承作,竟將其受託保管合川公司大、小章交付 鄭秀玉為上開冒名投標行為,而行使上開偽造之核研所招標 投標報價契約,所為殊值非難,且犯後飾詞狡辯,並無悔 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參與犯罪情 節、合川公司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 未扣案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投標信封袋,均已交給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而非屬被告及鄭秀玉所有, 爰不為沒收宣告(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 號刑事判例 意旨參照)。至於該核研所招標投標報價契約之投標廠商章 欄、負責人章欄、投標信封袋封面上合川公司大、小章之印 文為真正,自無庸宣告沒收。 ㈤ 末以鄭秀玉上開所為,是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應由 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勘驗結果 ┌────────────────────────────┐ │被 告:張先生我要找你。 │ │張孚睿:唉!妳可以告訴我那個是怎麼一回事嗎? │ │被 告:啊,對啦!因為那個誰……啊!我跟你講,我的客戶他│ │ 跟我講,他叫我去陪標啦,叫我給他幫忙一下,我想說│ │ 陪標沒有關係啊,結果怎麼會通知到你們,他說什麼流│ │ 標是嗎?什麼什麼……那個…… │ │張孚睿:類似圍標嘛! │ │被 告:啊你那個公文可以給我嗎? │ │張孚睿:在……我們那個股東要發飆了你……呵呵。 │ │被 告:真的喔!夭壽喔!夭壽喔!夭壽喔!我真的沒有想到…│ │ …唉唷!真的喔,啊我這下子,那現在要怎麼辦? │ │張孚睿:真的啦,我沒給你騙。 │ │被 告:那要怎麼辦?這個有什麼嚴重性嗎? │ │張孚睿:我有打去那個那邊那個核能所問過,可能以後合川可能│ │ 這幾間公司可能不能參與競標了!就是被拒絕嘛!以後│ │ 公標案全部被拒絕掉啊!有紀錄在上面! │ │被 告:等一下,等一下,我跟他講,我跟我們那個小姐講(撥│ │ 打電話中),夭壽喔!真的嗎? │ │張孚睿:真的啊!然後如果我們自己要做我們的生意的話,我們│ │ 的個體戶的客人可能去調查我們的資料啦!對啊!你這│ │ 樣弄下去…… │ │被 告:你等一下,等一下……(撥打電話中) │ │被 告:(與他人【即鄭秀玉】通話中)喂,人家那個合川打電│ │ 話來,他說他打去核能所,說他以後公家案都不能標耶│ │ !……不是這樣嗎?可是他打去、你已經收到什麼?核│ │ 能所發出來的公文?你傳真給我還是怎樣……不是欸!│ │ 可是他說什麼他以後公家案都不能標,害他股東發飆了│ │ ,唉唷!很不好意思欸!你還跟我說不要緊,我想說不│ │ 要緊,陪標不影響什麼的……夭壽喔,我被客戶罵死了│ │ 啦!……可是問到的就是這樣啊!……等一下,那這樣│ │ 要怎麼三方通話?…… │ │被 告:喂,他是說你那個公文先給我們啦,啊那個沒有影響,│ │ 不是像你們講得這樣啦! │ │張孚睿:哈哈哈,那個現在重點不是在那裡啊!重點是你怎麼可│ │ 以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就直接處理了? │ │被 告:啊!我真的是那一天真的是要趕緊去標了!我是想說,│ │ 啊!對啦!這樣講是對啦!啊,他說那個沒有影響到啊│ │ !我就想說不然給他幫忙一下,因為那都認識很久了,│ │ 啊!死了!死了!死了! │ │張孚睿:然後我那幾個股東是很注重公司形象的人!啊這樣一搞│ │ 下去吼…… │ │被 告:啊……應該、公司形象沒有影響到啦!他等一下要回撥│ │ ,他現在要回文啦!你現在把那公文給我,我請那個小│ │ 姐拿去回文。 │ │張孚睿:在那個股東那邊啊,在小江那邊啊。 │ │被 告:你可以跟他講一下說傳真給我嗎?我不敢講了哈哈哈…│ │ …啊!我死了!我這次、真的做不對事情了!我真的做│ │ 錯事情!我跟你講,我要找你,我昨天要找你,然後忙│ │ 一忙就忘了你知道嗎?我想說今天你一打來,我就知道│ │ 該死了,該慘了、該慘了。 │ │張孚睿:因為掛號是寄去他那邊嘛! │ │被 告:對!是寄去淡水,我知道。 │ │張孚睿:小江一打來就問我說還有沒有去外面接工作?我說沒有│ │ 啊! │ │被 告:唉唷……死了!死了!挖!那要怎麼辦?那我要怎麼說│ │ ? │ │張孚睿:對,我看你……哈哈,我不知道,你先說說看,看怎樣│ │ 後面再那個啦!我也不知道。 │ │被 告:你先公文給我,你先跟那個講,等一下我叫我那個鄭小│ │ 姐跟你打電話解釋一下,好不?我叫他立刻打給你? │ │張孚睿:那是誰? │ │被 告:就是給我拿去陪標的啦! │ │張孚睿:不用啦!我跟他也不認識,我不需要啦!不認識。 │ │被 告:唉唷!那我要怎麼辦啊?那我要怎麼辦啊?我怎麼跟你│ │ 們股東交代啊?我頭一次做這個就去給……真的害死,│ │ 你、你、你公文先給我啦!然後你幫我回一下啦,說…│ │ …哇!這要怎麼說? │ │張孚睿:我也不知道這要怎麼說。我還怕被他誤會說我私底下跟│ │ 你那個…… │ │被 告:喔,怕誤會說私底下在接工作。 │ │張孚睿:對啊對啊。 │ │被 告:喔沒啦!沒啦。那現在要怎麼辦?我去給他會面一下?│ │ 去跟江先生會面一下? │ │張孚睿:他今天早上好像在忙,我昨天打給他,他早上在忙幾個│ │ 股東真的很不高興啦! │ │被 告:是喔!是喔!那我怎麼辦?那我怎麼辦?做錯事情吼,│ │ 以後不敢了!以後不敢了!趕快在LINE群組那邊就說做│ │ 錯事了,做錯了那個核能發電廠的事…… │ │張孚睿:對啊!這真的是麻煩的事。 │ │被 告:好,我給他群組那邊給他LINE一下,就說下次不會再犯│ │ 了。 │ │張孚睿:哈哈。 │ │被 告:啊!拜託他把那個公文弄過來一下。 │ │張孚睿:先這樣,好,OK,OK。 │ │被 告:拜託,你要說好話一下,我以後不會做這種事了。 │ │張孚睿:唉!實在是。 │ │被 告:抱歉!抱歉!實在是。 │ │張孚睿:好,好,好。 │ │被 告:好,好,好。(結束通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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