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詠微
被 告 林郁盛
蘇政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凱
律師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蔡宗安
楊炎煜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謝政成
徐萱芳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環運環保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建輝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豪鍵律師
張進豐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9872號、第14893 號、第16529 號、第20109 號),被
告於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
,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
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郁盛、蘇政雄、蔡宗安、楊炎煜、謝
政成、徐萱芳、環運環保有限公司、吳建輝被訴部分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郁盛、蘇政雄、蔡宗安
、楊炎煜、謝政成、徐萱芳、環運環保有限公司、吳建輝被
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5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