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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詠微 被   告 林郁盛       蘇政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蔡宗安       楊炎煜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謝政成       徐萱芳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環運環保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建輝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豪鍵律師       張進豐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9872號、第14893 號、第16529 號、第20109 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 ,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郁盛、蘇政雄、蔡宗安、楊炎煜、謝 政成、徐萱芳、環運環保有限公司、吳建輝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郁盛、蘇政雄、蔡宗安 、楊炎煜、謝政成、徐萱芳、環運環保有限公司、吳建輝被 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5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