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雲星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第 三 人 黎禮全       葉日彤       葉晏彣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28 號被告葉雲星貪污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黎禮全、葉日彤、葉晏彣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 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 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 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雲星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 年度偵字第19273 號、第20283 號、第13597 號提起公 訴在案(本件第三人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被告所涉及之犯 罪事實詳如附件所示),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據如附件所 示之犯罪事實,倘若屬實,則被告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1 項 公物公益侵占罪,且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 車、車牌號碼000 -000 號、997 -MKM 號普通重型機車係 須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惟該等車輛係分別登記在第三人黎 禮全、葉晏彣、葉日彤名下,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可考 ,依民國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實施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 定,其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括黎禮全、葉晏彣、葉日彤。 是為釐清本案有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各款規定沒收 犯罪所得之情形,及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人程序主 體地位,使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 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 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已定於107 年7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前揭第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 ,如前揭第三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 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件: 葉雲星前係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里長 (任期自民國99年8 月至103 年12月25日),負責綜理東勢里內 公共事務,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於100 年10月2 日至104 年1 月15日擔任 桃園縣平鎮市東勢社區發展協會第6 屆理事長。 一、102 年間,葉雲星向址設桃園縣○鎮市○○路○ 段○○○ 號寶 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馨公司)表示東勢里欲成立守 望相助隊,有購車需求,寶馨公司遂決定捐款26萬元供葉雲 星運用,並於102 年2 月22日由該公司員工張素貞交付現金 26萬元與葉雲星,並由東勢社區發展協會開立收據6 萬元、 20萬元各1 紙與寶馨公司。葉雲星遂於102 年3 月5 日向邱 天龍以13萬6,000 元購入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 0 部。然葉雲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汽車登記 於其妻黎禮全名下,且於103 年12月25日卸任里長後,堅拒 移交該車,並將該車車身上之「東勢里守望相助隊」字樣卸 除,挪為私用,而予以侵占入己。 二、102 年間,大清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大清公司)在桃園縣平 鎮市○○路○○○ 巷興建「大清誠品」建案,葉雲星於該建案 開工之際,時常以里長身分向大清公司反應建案施工對該里 交通造成影響,並告知大清公司欲成立守望相助隊,大清公 司遂於102 年3 月22日以大賀建設有限公司名義捐款8 萬50 0 元,供東勢里成立守望相助隊添購機車之用,葉雲星並以 東勢社區發展協會名義,開立收據1 紙與大清公司。葉雲星 另於102 年4 月9 日,以成立東勢里守望相助隊名義向力鋼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鋼公司)募得8 萬500 元,並以 東勢社區發展協會名義,開立收據1 紙與力鋼公司。葉雲星 取得上開2 筆捐款後,旋於102 年4 月30日,向和昇機車行 以每部7 萬8,150 元,總價15萬6,300 元購入三陽牌機車2 輛,然葉雲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將所購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於其女葉 晏彣名下,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於其子 葉日彤名下,且於103 年12月25日卸任里長後,堅拒移交此 2 部機車,並將車身上之「東勢里守望相助隊」字樣卸除, 挪為私用,而予以侵占入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