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雲星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
律師
第 三 人 黎禮全
葉日彤
葉晏彣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28 號被告葉雲星貪污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黎禮全、葉日彤、葉晏彣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
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
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
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雲星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 年度偵字第19273 號、第20283 號、第13597 號提起公
訴在案(本件第三人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被告所涉及之犯
罪事實詳如附件所示),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據如附件所
示之犯罪事實,倘若屬實,則被告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1 項
公物公益
侵占罪,且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
車、車牌號碼000 -000 號、997 -MKM 號普通重型機車係
須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惟該等車輛係分別登記在第三人黎
禮全、葉晏彣、葉日彤名下,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
可考
,依民國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實施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
定,其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括黎禮全、葉晏彣、葉日彤。
是為釐清本案有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各款規定沒收
犯罪所得之情形,及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人程序主
體地位,使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
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
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已定於107 年7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前揭第三人得具狀或委任
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
,如前揭第三人經命參與本案後,
嗣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
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
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件:
葉雲星前係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里長
(任期自民國99年8 月至103 年12月25日),負責綜理東勢里內
公共事務,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於100 年10月2 日至104 年1 月15日擔任
桃園縣平鎮市東勢社區發展協會第6 屆理事長。
一、102 年間,葉雲星向址設桃園縣○鎮市○○路○ 段○○○ 號寶
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馨公司)表示東勢里欲成立守
望相助隊,有購車需求,寶馨公司遂決定捐款26萬元供葉雲
星運用,並於102 年2 月22日由該公司員工張素貞交付現金
26萬元與葉雲星,並由東勢社區發展協會開立收據6 萬元、
20萬元各1 紙與寶馨公司。葉雲星遂於102 年3 月5 日向邱
天龍以13萬6,000 元購入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
0 部。然葉雲星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汽車登記
於其妻黎禮全名下,且於103 年12月25日卸任里長後,堅拒
移交該車,並將該車車身上之「東勢里守望相助隊」字樣卸
除,挪為私用,而
予以侵占入己。
二、102 年間,大清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大清公司)在桃園縣平
鎮市○○路○○○ 巷興建「大清誠品」建案,葉雲星於該建案
開工之際,時常以里長身分向大清公司反應建案施工對該里
交通造成影響,並告知大清公司欲成立守望相助隊,大清公
司遂於102 年3 月22日以大賀建設有限公司名義捐款8 萬50
0 元,供東勢里成立守望相助隊添購機車之用,葉雲星並以
東勢社區發展協會名義,開立收據1 紙與大清公司。葉雲星
另於102 年4 月9 日,以成立東勢里守望相助隊名義向力鋼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鋼公司)募得8 萬500 元,並以
東勢社區發展協會名義,開立收據1 紙與力鋼公司。葉雲星
取得上開2 筆捐款後,
旋於102 年4 月30日,向和昇機車行
以每部7 萬8,150 元,總價15萬6,300 元購入三陽牌機車2
輛,然葉雲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將所購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於其女葉
晏彣名下,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於其子
葉日彤名下,且於103 年12月25日卸任里長後,堅拒移交此
2 部機車,並將車身上之「東勢里守望相助隊」字樣卸除,
挪為私用,而予以侵占入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