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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10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順利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順智 被   告 許泰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62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 上開刑事案件之同案被告吳家宜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判 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