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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10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順利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順智 被   告 吳家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62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吳家宜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吳 家宜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621號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 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上開刑 事案件之同案被告許泰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 移送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