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順利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順智
被 告 吳家宜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62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被告吳家宜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吳
家宜被訴詐欺等
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621號
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
開規定,不經
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上開刑
事案件之同案被告許泰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
裁定
移送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