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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張陳玉妹       張金枝       張德宏       張德傑 被   告 許宣文       翔騰紙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順賜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4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